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自然人宣告死亡的规定。 【条文理解】 宣告自然人死亡,是对自然人死亡在法律上的推定,这种推定将产生与生理死亡基本一样的法律效果。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项民事制度。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造成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极不稳定状态,影响到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通过宣告死亡制度,可以及时了结下落不明人与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宣告死亡作为区别于宣告失踪的一种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本条保留了《民法总则》第46条规定,没有作出修改。根据本条的规定,宣告自然人死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要求有自然人失踪的事实,但对自然人失踪的时限要求与宣告失踪的要求不一样。申请宣告死亡的,在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在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限为2年。本法第41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该条不仅适用于宣告失踪的情形,也适用于宣告死亡的情形。 此外,根据本条的规定,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则申请人申请死亡宣告不受2年时限的限制。对于本条所规定的意外事件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尚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一般而言,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意外事件造成的结果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由于其具不可预见性,也就不能要求行为人予以避免或预防。例如,登山爱好者攀登珠峰遭遇暴风雪而失踪。再如,游客在海滩游泳遭遇海啸而失踪。当然,鉴于意外事件而影响自然人失踪的情形较少,在具体审理案件时则可以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来加以判断。 二、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既是宣告死亡的基本条件之一,又是宣告死亡的程序要求。《民法通则意见》对《民法通则》所规定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排序进行了规定。我们认为,鉴于早在制定《民法总则》过程中就已经取消了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故在实践中不宜再参照适用《民法通则意见》第25条有关顺序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宣告 非经人民法院宣告,则不能确认自然人被宣告死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死亡适用特别程序。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本条并没有规定可以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这就存在《民法通则意见》第25条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是否适用问题。我们认为,有资格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仍然可以参照《民法通则意见》第25条确定。但在本法对于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持否定态度的情况下,如何避免当事人恶意利用宣告死亡制度、损害失踪人利益的问题,也需要审判实践加以注意。当然,如果不再适用顺位的要求,则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应该予以限缩解释。仅仅只有财产利益而无身份利益的利害关系人不应再有申请宣告死亡的资格。 二、关于“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的条件 我们认为,《民法通则意见》第25条第4 项中“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的条件至少包括:(1)同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具有利益关系。(2)如果不通过宣告自然人死亡制度,则其利益不能得到满足;反过来说,只要通过其他制度能够保护其利益的,则不能允许其宣告失踪自然人死亡。但是,对于以下利害关系人,似应持否定的态度,不允许其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1)失踪自然人的债权人。主要理由是债权人可以通过其他诉讼程序维护其债权,在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其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失踪,并确定财产代管人,并由财产代管人参与诉讼,偿还其债务,而不需要宣告失踪人死亡来实现其债权。(2)与失踪自然人具有劳动关系的单位。自然人同单位往往基于劳动合同产生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而言,单位自然同失踪自然人具有利害关系;且在实践中,单位往往会由于雇员失踪而产生是否解除劳工合同、停缴社会保险等重大利害关系。但是,同失踪自然人具有劳动关系的单位的利益可以通过其他制度予以实现,比如通过宣告失踪来终止劳动关系,而不需要通过宣告死亡这种后果更严厉的制度来实现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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