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法人组织民事责任的规定。 【条文理解】 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是指非法人组织对其法律行为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我国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应遵循以下原则:对于非法人组织,基于其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应先以其享有处分权的财产清偿债务;若该部分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由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中一人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可再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出资人可以不承担无限责任,例如,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虽然非法人组织具备了一定的法人特征,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但是非法人组织与法人仍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除了表现在法人相对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更强的团体性外,最显著地表现在它们的责任形式上的差别。法人一经设立便与其设立人及其他法人成员各自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的财产相互分离,民事责任也各自独立、互不连带。而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因缺乏独立性或独立性较差,所以非法人组织所需要承担的是一种团体的有限责任与其成员的无限责任相结合的一种责任形式,即如果非法人组织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不足而进行清偿时,由其成员负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例如,在刘某与被告王某追偿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海安日出公司股东虚假出资,导致公司实有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故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各出资人均不具有合法的股东资格,出资人之间应认定为合伙关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对外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而该案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之间应当按照合伙关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在合伙内部,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分担责任。合伙人对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因此,与法人的民事责任特点相比,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有以下两个特点: 1.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与法人相似,非法人组织也是以自有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区别在于,法人在其财产赔付完成之后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就宣告结束,而非法人组织在财产赔付完成之后只是非法人组织财产责任结束,若此时债务仍未清偿完毕,非法人组织成员仍需以其个人财产继续赔付。因此,法人的责任是一次性的,其成员除出资法人的财产外,无须再负任何责任;而非法人组织的责任则是二次性的,其组织成员除出资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外,往往还须以其另外的个人财产负二次补充责任。 2.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与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有限性特点相反,非法人组织承担的民事责任为连带责任,这是由非法人组织的自身特点所决定的。非法人组织成立时并没有法定最低限额独立财产的要求,因此,在最终承担相关责任时,法律设定其对外责任是先以非法人组织自己的财产负责,在组织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组织成员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非法人组织不能作为独立组织与其出资人或设立人相分离,其民事责任问题就形成了组织与成员互不分离、互为连带、互相转承的法律关系。 本条规定有助于保护与非法人组织实施民事行为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承认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宗旨。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非法人组织存续期间,当同时存在非法人组织债务和非法人组织设立人、负责人或内部成员之个人债务时,原则上非法人组织的债务应优先以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予以清偿;非法人组织设立人、负责人或内部成员的个人债务应优先以其个人财产予以清偿;但非法人组织设立人、负责人或内部成员自愿以个人财产优先清偿非法人组织债务的则在所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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