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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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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7 18: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法人组织准用本法关于法人一般规定的规定。
【条文理解】
首先,要整体上厘清非法人组织与法人在本质属性和制度设置上的区别与关联。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法律赋予的。从人类社会民事主体制度由“人到非人”进步至“非人到人”的历史演变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确认,源于现实社会的生活逻辑或者功能性需求,取决于作为价值评价主体的统治阶级所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态,是社会成员进行活动的载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法人组织越来越多地参与民商事交往,并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为适应这种客观需要,法律赋予其独立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构建起以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构架的三元主体结构,遵循了民事主体制度发展的逻辑和规律。
理论上,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本质区别是:法人原则上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独立的权利能力和独立的责任承担;而非法人组织欠缺法律人格的独立性,故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权利能力(并非完全没有权利能力)和独立的责任承担;或者说,非法人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具有“形式人格”,但其不能独立享有财产权利,也不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故无“实质人格”。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关联(共同点)主要在于两点:第一,两者均是自然人以外的民事主体,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方式和面目基本无异;第二,两者均具有一定的组织性,两者在相对多的情况下,在内部组成和治理结构方面具有相似性,较普遍存在决策、执行、监督三类职能的内设机关。正是非法人组织与法人既存在本质区别又有诸多共同性关联,从节约制度成本的角度出发,让非法人组织在一定范围内准用法律关于法人的一般规定,具有充分法理基础。本条规定也体现了《民法典》在制度设置和条文布局上的科学性。
其次,要具体分析本法关于法人一般规定对非法人组织适用的范围或者边界。清晰、准确把握这个范围或者边界,需要在抓住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本质区别的基础上,根据每种非法人组织的特殊情形分析法人一般规定对非法人组织的可适用性。初步分析,本法总则编第三章第一节中可以明确不适用于非法人组织的规定有:第57条与第60条(关于独立承担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规定);第71条(关于破产清算的规定)除法律另行规定适用特定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外,原则上也不适用于非法人组织;第74条(关于法人分支机构的规定)对非法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也不具有参照适用性,因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其他规定均有不同程度参照适用的可能性,特别是关于负责人、住所、登记、主体资格终止、清算等规定。
经初步分析,除本法第102条至第107条以及单行法的特别规定以外,非法人组织可以参照适用法人一般规定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非法人组织的设立与终止
本法第103条规定了非法人组织设立、登记的原则性条款。《合伙企业法》第14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3条均对特定的非法人组织的设立条件作了规定。对于其他形态的非法人组织,依据本条规定并参照本法第58条,可以确定非法人组织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活动或经营场所、一定的人员或财产、必要的经费。由于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登记,参照本法第59条和第72条,非法人组织的成立之日应为其登记注册之日,自此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非法人组织的终止之日应为注销登记之日,自此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消灭。关于注销登记的时间,《合伙企业法》第90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2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的均为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实践中非法人组织注销登记的期限可以确定为清算结束后的15日。
二、关于非法人组织的合并与分立
参照本法第67条的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关于设立中非法人组织的责任承担
参照本法第75条的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四、关于非法人组织剩余财产的分配
参照本法第72条第2款,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目前《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等非法人组织单行法对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基本上没有作出规定,原则上根据其出资人、设立人的意志处理。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参照适用本法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参照适用的前提是本法第一编第四章关于非法人组织的规定和各非法人组织单行法没有规定的事项;第二,参照适用的基础是不涉及法人不同于非法人组织本质属性的规定(独立承担民事义务或者民事责任、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的条文范围是不涉及上述区别于法人本质属性的规定;第三,要结合特定非法人组织的具体情形考察法人一般规定对非法人组织的可参照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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