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撤销权消灭期间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条文的对比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将本条与上述条文对比,修改之处有:(1)撤销权并不包括变更权。这是重大修改。(2)将因重大误解享有的撤销权的消灭时间从1年缩短为90日;(3)将因受胁迫享有的撤销权的起算时间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 二、撤销权的含义及特点 所谓撤销权,是指表意人对其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进行撤销,从而使整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终局性地归于无效的权利。撤销权绝大多数针对的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场合,但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此处的撤销权,不是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是意思表示受限制。由于撤销权的行使将会对相对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从平衡双方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享有撤销权的权利人必须在一定期间内行使。这一期间被称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一旦经过,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确定地变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本条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具有如下特点: 1.撤销权的主体。撤销权应当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或者因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对方当事人享有。 2.撤销权是一种专属的权利,不得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分离而单独转让。 3.在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行使撤销权的场合,受损害一方行使撤销权的方式必须是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而不能采用通知对方当事人的方式。而在因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场合,则对方通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即可。二者的区别在于,在可采用通知方式行使撤销权的场合,通知到达对方,撤销权即发生效力,即民事法律行为已经被撤销。如果对方对此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查明通知到达了对方当事人,法院也只是确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该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撤销的事实,撤销的时间不是在法院作出判决时。而必须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行使撤销权的场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生效的时间,或者认定的时间,才是民事法律行为撤销的时间。 三、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根据本条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这里规定的1年,起算时间是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属于“主观期间”。该1年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 2.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民法总则》规定的是3个月,《民法典》将其修改为90日,这一规定更为准确。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一般是1年,而本条规定为90日,主要理由是,重大误解产生的原因是表意人自己,是表意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交易的相对方。这时法律在平衡表意人真实意思的保护和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之间,在交易安全的保护之间,就要适当偏向于无过错的相对人,缩短表意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 3.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是制定《民法总则》时新增加的,《民法典》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相同。这主要是立法技术更符合逻辑,对审判实践不会产生什么影响,因为审判实践中,如果胁迫行为超过1天的,撤销权的起算时间肯定会从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算,这也应该是常识。 4.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这里只能是当事人“知道”,而不存在“应当知道” 的情形。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如果是书面合同,行使撤销权则应采用书面形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应当理解为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后还按合同向对方履行,或者接受对方的履行。该履行行为足以表明撤销权人放弃了撤销权。 5.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的消灭时间,我们主要采取了“主观期间”的标准,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开始起算撤销权消灭的时间,但主观期间的弊端就是可能出现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间太晚,影响交易关系的稳定,影响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为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法律又统一规定了一个“客观期间”,即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重大误解撤销权消灭的期间 撤销权消灭的期间,一般为1年。这是《民法通则》施行后已经形成的共识。但重大误解有其特殊性,《民法总则》规定,其撤销权消灭期间为90日,对此需特别注意。 二、不同类型撤销权当事人的主观状态 根据本条的规定,不同类型撤销权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是不同的,审判中应予注意: 1.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这是指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及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实践中这一类情形最多。 2.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的,这是指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情形,以及因受胁迫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注意,这里没有应当知道这种主观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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