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与其他部分效力的关系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条文的对比 《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通过对比,本条规定与上述两部法律规定的精神完全一致。 二、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与其他部分效力的关系 根据本条的规定,以其他部分的效力是否受已经认定为无效的部分民事法律行为的影响为标准,分情况处理此问题。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其原理在于,既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的效力,当然应当根据合同效力认定规则进行认定。相反,如果认定无效,反而于法无据。例如,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处分遗产时,未给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涉及胎儿的部分,该遗嘱无效。但遗嘱的其他部分,其并不受涉及胎儿部分无效的影响。只要在处分遗产的总额中,保留胎儿的必要份额,其余的处分是有效的。另一种情况是,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后果影响合同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同样无效。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交易标的不可分或者性质相同的场合。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与其他部分效力的关系,从《民法通则》施行以来法律规定始终保持一致,审判实践中这二者的关系已经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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