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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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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7 11:4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与有关条文的对比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过,《民法通则意见》第76条规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民法总则》第160条与前述两条规定相比,所作实质性改变是,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其不得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期限。《民法典》总则编沿用了这一规定,仅在个别字词上作了修改,即将条文中的“按照”改为“根据”。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所谓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期限,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期限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附款。期限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他内容一起共同构成了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整体。期限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他内容一样,都由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
第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为内容的附款。对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来说,其生效或失效本身并不具有或然性,是将来一定能够发生的事实,所以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必然生效或者终止。
第三,期限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如果民事法律行为约定了生效期限或终止期限,则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时间上受到限制。有的期限直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有的期限则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消灭。
三、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效力
一种分类是生效期限与终止期限。生效期限又称为延缓期限或者始期,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到来之前,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还未生效,只有待期限到来时,效力才发生。终止期限也称为解除期限或者终期,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消灭的期限。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到来以前,民事法律行为继续有效,而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
另一种分类是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所谓确定期限,是指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到来时间能够准确地确定。如双方约定2020910 交货,这种期限就属于确定期限。所谓不确定期限,是指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到来时间不完全确定,但到来是必然的。如双方当事人在2020315日约定,卖方应当在中国的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交货。中国的新冠肺炎疫情肯定会结束,但在订约时对何时结束的时间不可能确定,所以这种情形属于不确定期限。
根据本条的规定,期限约定的效力,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时间上受到限制,即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在期限到来之前,该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只是没有要求对方按约履行的权利。
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原则上,民事法律行为均可附期限。但是,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这样的行为主要包括身份上的行为,如结婚、收养等。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所附期限,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对已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履行义务所施加的期限限制。此时,民事权利义务已经发生,只是由于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当事人所负义务没有强制履行的效力。这就意味着,履行期限届至前,义务人可以不履行义务,权利人也不得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而对于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在期限到来前,民事法律行为并未生效,民事权利义务尚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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