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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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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7 10:5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行为继续有效情形的规定。
【条文理解】
委托代理基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信任而产生,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当被代理人死亡时,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之间未必继续存在此种信任,故被代理人死亡原则上应导致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但是,一概否定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的效力,有可能危及交易安全,也未必完全符合被代理人生前的意愿或者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本条吸纳《民法通则意见》第82条的精神,规定了四种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行为继续有效的例外情形,同时增加了第2款“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具体而言: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对代理人的要求比较高,必须是“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即主观上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且依据客观条件,代理人也不可能知道被代理人死亡,比如代理人没有接到被代理人死亡的通知,也没有获得被代理人死亡的有关消息。如果代理人有可能知道被代理人已经死亡,但仍从事代理行为的,将构成无权代理。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代理行为通常具有连续性,若代理人正在实施的代理行为因被代理人的死亡、委托代理终止而停止,既有可能要向交易相对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等不利后果,此种不利后果最终将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分担。而且,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归属于本人(被代理人),当被代理人死亡时,此种法律后果将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受,因此,当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对委托代理人的行为予以承认时,委托代理人的在被代理人死亡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需要注意的是,当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有多个继承人时,依本条之规定,代理行为须经被代理人的所有继承人承认始属有效。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被代理人的授权往往基于具体的代理事务,如在代理事务尚未完成时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人继续完成受托事项,符合被代理人生前的意愿,其代理行为有效。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如被代理人死亡前委托代理人已经开始实施代理行为但尚未完成,被代理人死亡后,原则上委托代理人应终止代理行为,因此时代理权的存续已缺乏基础。故,如委托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应举证证明其继续进行代理行为是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才能认定为代理行为有效,否则应由委托代理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5.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作为被代理人的自然人死亡的情形。当然,法人、非法人组织无继承人,故在被代理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情况下,应将“继承人”理解为承继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主体。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被代理人死亡后,基于本条所列举的情形,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被认定为有效的,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而非表见代理。这一法律效果将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即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在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并无法律关系。即第三人有权以代理行为当事人地位,请求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受代理行为效果、履行代理行为所生义务。如果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不履行义务的,第三人有权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担违约责任等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被代理人死亡后,如不具备本条所列举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的情形,但委托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了代理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并非行为无效,只是不能产生将行为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效果。换言之,如委托代理人以已故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相关交易行为(如所订立的合同)并不必然无效,而是应由委托代理人自行承担该交易行为项下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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