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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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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6 23:0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的规定。
【条文理解】
《民法通则》并没有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的规定。《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优先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其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对于保护受害人利益具有重要作用,该条规定的适用在社会上引起了积极反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民法总则》吸收了这一成功经验,将侵权责任优先原则升格为整个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在《民法总则》中予以规定,该条规定的施行,必将对民事权利保护和救济发挥更大、更积极的作用,《民法典》总则编对这一规定予以了保留。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基本分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行政法规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
责任(或请求权)聚合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民事行为,违反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构成并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责任,或者受害人享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请求权。责任(或请求权)竞合是指某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存在并相互冲突的现象。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竞合产生的数个责任相互冲突,不能相互吸收,也不能相互并存,只能择一适用。如在侵权损害赔偿与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之间只能择其一适用。一旦行使其中之一请求权而达到其目的,其他请求权则归于消灭;如某一请求权的成立存有障碍或因时效而消灭,其他请求权仍可行使。而聚合产生的数个责任相互间并不冲突,可以相互并存,甚至可以相互吸收。如在请求返还原物时,还可以请求消除危险或者排除妨害,直至赔偿损失,而且,这些责任形式可以相互替代。可见,在责任聚合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因一项违法行为而可能承担多项责任形式;或者同一个权利人因为同一损害结果而得到多项救济(即请求权聚合)。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是三种性质的不同法律责任,却可能因为同一法律行为而同时产生。一个行为既违反了民法又违反了行政法或者刑法,由此同时产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即发生责任聚合。从法理上说,责任聚合的原因是法条竞合。比如《产品质量法》第四章损害赔偿专章规定了民事赔偿,第五章罚则专章规定了行政处罚,包括行政罚款。由此,产品致害行为可能既适用第四章的规定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又适用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时还可能违反刑法规定而构成犯罪。这种民事与行政、刑事的法条竞合存在于我国现行法中,从而可能导致民事与行政、刑事的责任聚合的情形。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为三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各自有其不同的发生根据和特定的适用范围。一般情况下,三者各自独立存在,并行不悖。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因此,依据本条前半部分之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在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承担罚款、罚金及没收财产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时,具有积极意义。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就是解决这类责任聚合时的法律原则,即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时,优先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条后半部分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除了本条规定之外,我国的《刑法》《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也都对民事责任优先原则有所规定。比如《刑法》第36条第2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14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证券法》第23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第14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10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3条规定:“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确立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的理由主要有:
1.民事责任优先是实现法的价值的需要。国家和个人承受财产损失的能力差别很大,在不足以同时承担两种以上责任时,不缴纳罚款、罚金及没收财产等行政、刑事责任,不会使国家发生经济上的困难,但如果不履行民事责任却可能使个人陷入极大的困难乃至绝境。民事责任优先可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也更能体现法律的人道和正义,人道和正义是法的社会功能的体现,也是法所追求的主要价值所在。
2.民事责任优先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的需要。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法取得的权利,应具有法律的保障性。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债权,但却因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财产性的行政、刑事责任后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而无法实现,必然造成当事人在以后的民事活动中投入一定注意核对对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或犯罪行为,否则可能影响自己权利的实现,这样必然影响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的信赖和效率,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应具有法律保障性的要求。
3.罚款、罚金及没收财产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体现了国家对行为人的惩罚。民事责任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一方依法向另一方承担的责任,目的在于弥补权利人因他人的民事违法行为而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性是民事责任的显著特征。这种补偿性的责任一旦遭到破坏,权利人的权利则难以实现。四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目的和功能不同。民事责任主要目的是给受害人以补偿损失、恢复权利;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有惩罚行为人、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两种以上的责任时,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目的就无法实现。与民事责任单一的财产性特征相比,行政、刑事责任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双重特征。在三者发生竞合时,即使民事责任优先适用,结果可能造成财产性的罚款、罚金及没收财产等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难以实施,并不影响责任人承担人身方面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本条的适用,要注意准确把握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的适用条件:
1.责任主体所承担的民事责任须以合法有效为前提,至于该责任发生的依据是基于法律规定还是当事人约定在所不问。
2.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要求。这里的财产应当是以其责任财产为限,如果责任主体的财产能够满足三种责任的承担,则责任人要同时承担三种责任,只有在财产不能同时满足时,才可以适用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此外,关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的适用范围,依据本条的规定,这一原则应当适用于所有民事责任类型,既包括违约责任在内的一切合同责任,当然也包括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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