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间起算点的规定。 【条文理解】 关于期间的起算点,《民法通则》第154条第1款、第2款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民法总则》基本沿用了这一内容,另作了一定文字修改,主要是对于按小时计算的情形,将“从规定时开始计算”修改为“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这更符合实际情况,在表述上也更加严谨。本次《民法典》编纂时,保留了这一规定。 如上所述,关于期间的计算,有自然计算法和历法计算法两种方法。以时、分、秒为单位之期间的自然计算法以实际的精确时间计算,即期间计算以时、分、秒为计算单位;一天为24 小时,一星期为7 天,一月为30日,一年为365 天。例如,确定某日上午9 时起3个月,是指自同日起第90 天的同一时刻届满,而不论月份大小,均依每月30 天计算。历法计算法则以天为计算单位。计算以日历所定的日、月、年为单位,一月并非为30 天,而是按照月份不同的实际天数而有不同的具体时间。一年也有常年的365日和闰年366 天的区别。例如,自1月1日起3个月,为1月份31 天、2月份28 天(闰年为29天)和3月份31 天。两种计算法,以月或年定期间的情形,计算结果会有所差异。我国《民法总则》沿用《民法通则》的做法,兼采两种方法,以历法计算法为原则,对以时、分、秒为单位的期间,则采自然计算法,《民法典》总则编继续沿用了这一规则。 期间的计算,必然要涉及期间的起算点问题,这对于有关权利义务的确定会发生至关重要的作用,差之一天可能权利义务关系存在,多之一天可能权利义务消灭。关于具体的起算计算,史尚宽先生认为,“以日以上为单位,以其倍数定期间之时,其期间之始日不算入,盖期间普通以午前零时开始者甚少,若算入初日,则以未满二十四小时之时为一日,于交易习惯上既有不合,于当事人之一方亦未免过酷,例如,本日午后二时约定三日内完成某事,则应自次日起算,计算至第三日终了时,即午后十二时终了之时,为期间届满,即应依历法计算法也。”《民法典》沿用《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的做法,对于期间计算的起算点作了明确,对于以年、月、日为计算标准的,都是采取当日不计算在内的原则,即“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具体规则 依据本条的规定,对此应“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自何时开始计算就要从何时开始计算。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这里明确规定了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起算的标准,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期间计算应当按照这一规定执行,同时对于民事实体法中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适用。 二、按照分、秒计算的期间起算点 对此,本章并没有规定,在实务中应当参照本条第2款规定的做法,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办,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