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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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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6 15:5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所决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物权制度发挥作用的基础。《民法典》物权编全面准确地体现了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确认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规定了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市场经济,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从未经历过的、前所未有的伟大社会实践。《物权法》实施以来,为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与制度基础。本条第1款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第2款规定,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此为指导思想,贯穿整个物权编的始终。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不断探索、丰富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作为反映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物权法,必须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本条第3款确立了“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原则,主要目标就是促进公平竞争,与下一条即《民法典》第207条确定的“平等保护”整合在一起,解决不同市场主体创设财产的平等地位和财产免受侵犯平等保护的问题,保障一切市场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法律平等保护并不得被侵犯,形成完整体系制度,充分体现法治精神。承认并保障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具有平等的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是我们党对“两个毫不动摇”方针的再次重申。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再次强调“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两个毫不动摇”的精神,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促进社会财富的创造,为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经济的增长提供了动力与源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共同发展权利,遵循相同市场经济规则,承担相同的风险和责任。如果对不同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法律地位和相同发展权利,权利救济不能一视同仁,因主体所有制不同而承担不同责任,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保证平等地位原则的落实,物权编建立多项配套制度,如《民法典》第268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可见,民事主体取得市场主体地位并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的依据就是出资而非所有制类型。在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突出反映在《民法典》第330条的双层经营体制和第331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等制度之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平等法律地位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权利就是其承包经营付出劳动所得。
需要说明的是,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并不代表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是相同的。依据我国《宪法》,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本条三款是有机整体,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平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就要相应采取市场经济体制。多种所有制经济只有在市场经济中才能得到共同发展。市场经济是人类创造的发展经济的文明成果,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生产者的积极性,合理配置资源,创造高效率的经济效益,促进经济繁荣。因此,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这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前提。作为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物权法,物权关系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物权法调整的平等财产关系存在的前提,这也是物权法乃至民法存在的前提。没有平等关系就没有民法,没有平等的财产关系就没有物权法。《民法典》物权编沿用了《物权法》的规定,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作为基本原则。
与诸如同国际规则接轨且兼顾中国国情的合同法等其他法律制度相比,物权法更具有本土性、固有性,这是因为物权法与所有权制度联系紧密,而我国的所有制具有中国特色,物权法反映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如果照搬国外的物权制度,就会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使物权法严重脱离中国国情。可以说本条充分体现出了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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