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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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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4 00:0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集体财产的法律保护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享有的司法救济权的规定。
【条文理解】
集体所有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社会主义公有财产权形式,是物权法应当确认和平等保护的重要所有权类型。我国《宪法》第8条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这是对集体所有权确认与保护的宪法依据。《物权法》在此基础上,对集体财产的法律保护作出了规定,本条内容与《物权法》第63条基本规定一致,只是在表述上第1款将“单位”改成“组织”、将“和”改为“或者”;第2款增加“农村”。
依照本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侵犯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利,包括国家在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财产时也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利。同时,又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及集体财产实际管理者、经营者不得侵犯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利及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上述人员行使集体所有权也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以及村规民约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有关财产权行使的重大问题,应当通过集体组织章程或村规民约加以确定,集体组织章程或村规民约的内容应当反映本集体成员的共同意志,而且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从所有者来讲,既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也包括城镇集体所有的财产。
针对损害集体财产的主要行为,本条第1款强调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财产。所谓的侵占,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经营、管理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侵占的客体是集体所有的资产。侵占的主体一般是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组织或者个人。构成侵占,还必须是有非法占有集体资产的主观故意。哄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参与多人一起强行抢夺集体财产的行为。哄抢的客体是集体财产。哄抢的主体可以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并且还需具备非法占有集体财产的主观故意。私分,是指违反集体财产分配管理规定,擅自将集体财产按人头分配给部分集体成员的行为,如有少数村委会干部将应分配给全体村民的征收补偿款擅自分掉据为己有。破坏,是指故意毁坏集体财产,致使其不能发挥正常功效的行为。如故意毁坏集体企业的机器设备或者农村集体所有的水利设施,影响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的行为。破坏的主体可以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而且需有毁坏集体财产的主观故意。当然,本条强调了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所有财产等侵害集体财产权的典型形态,这也不排除因过失造成集体财产损害的,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前所述,对集体所有权的行使通常首先要采取民主管理的模式,涉及集体成员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者章程规定,由本集体成员(或者其代表)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共同决定。一些负责人在代表集体组织对集体财产行使所有权时,为自己牟取私利,侵害集体和其他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近年来,不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在涉及农村征地补偿、土地使用权流转方面,违反法定程序、民主议事程序,低价出售、出租集体财产、发包集体土地、侵吞土地补偿费,甚至借集体决议、民主议定之名严重侵害集体成员的财产权益。针对这种情况,本条第2款沿用了《物权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赋予了集体成员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不当决定的权利。这一规则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依据本条第2款规定,关于集体成员的撤销权,一方面,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可以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负责人作出的损害其权益决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另一方面,提起撤销权的事由,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了该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这里的负责人作出的决定,当然要是以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身份行使相应职权作出的。至于该决定是否超越其职权,不影响集体成员行使撤销权,这一内容恰恰是人民法院受理后需要依法审查的事项。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其负责人作出的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决定,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集体组织章程处分集体财产的行为。此处所言的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不是集体成员作为一个独立于集体组织中民事主体的个人的权益,而是作为集体组织成员在集体组织中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在“决定”为要约或承诺或单方允诺的情况下,或者“决定”引发了与交易相对人间的法律行为的场合,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其负责人同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集体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条件,或将集体土地出租给第三人,存在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问题,不得损害交易安全。有观点认为,于此场合,宜参照合同编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处理。这一见解较有道理,在实践中可作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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