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私人享有的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的规定。 【条文理解】 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对合法取得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这里的私人,是与国家、集体相对应的概念,其不仅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在我国拥有合法财产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不仅包括自然人以及由有特定身份关系的数人组成的“户”(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等非公有制企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私有财产日益增加,迫切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财产。我国《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依据我国《宪法》第13条第1、2款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民法典》物权编沿用了《物权法》有关所有权主体三分法的分类,在本章依次明确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三种所有权形态的保护。在此基础上,本条保留了《物权法》第64条对私人财产权所作的规定。 私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权的存在,能够促使个人勤奋工作,勤劳致富。当法律不能确认和保护私有财产时,个人的价值无法获得承认,人们则会丧失致富的动力和降低工作的积极性。正因如此,本条的规定,正是落实我国《宪法》保护私产原则性规定的关键一步,与每一个老百姓息息相关,为保护普通人的财产权利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救济渠道和途径。 本条规定的“合法的收入”是公民取得财产的来源,指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收入。合法收入包括公民在国家或集体组织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取得的工资、奖金,依版权、发明权和发现权取得的报酬或奖励,以及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收入及副业收入等,也包括公民通过法律行为取得的收入。例如,通过买卖、赠与、继承以及合法的租金、银行储蓄的利息等。私人自有的房屋是私人所有权的客体,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强行占用和毁坏。如果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占用或拆除公民的房屋,则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房屋所有人以妥善安置和征收补偿。个人所有的房屋可以买卖、出租、设定抵押等。生产工具,亦称“劳动工具”,是人们用以改变劳动对象的手段,用以传导劳动者的劳动到劳动对象上去,是劳动资料中最重要的因素。生产工具的创造和使用是人类劳动过程的特征,它的发展水平不仅是衡量人类控制自然的尺度,而且也可以成为社会生产关系的指示器。从法律上规定私人可以享有生产工具的所有权意义重大。而私人的生活用品和原材料,当然也应依法予以保护。 理论上对本条规定的所有权主体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在私人所有权制度中使用的“私人”,宜被理解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学校、医院、寺庙等主体。我们认为,从所有权三分法的角度讲,这一观点较有道理,即在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之外的所有权主体都可以划入私人所有权的范畴。据此,凡一切自然人,不论是否成年、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一律具有私人财产所有权主体的资格。自然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但在此要注意区分自然人财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所有权,因为《民法典》第269条、第270条又规定了营利法人及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从体系上讲,本条规定的私人财产所有权似更加针对自然人个人。我们认为,从宣示意义上讲,本条所规定的私人所有权中的“私人”可以作上述广义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