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八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各类所有权主体可以依法设立不同的企业形态并享有相应权利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规定涉及所有权主体投资形式及所有权保值增值的内容,也是所有权行使的重要形式,同时明确了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股权等权利形态的衔接。这一问题在此前的理论和实务上存有争议,《物权法》的出台,对此争议予以有力平息。此争议的关键点就是财产所有权人将其所有的财产通过投资的形式设立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法人,其所有权的行使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关系如何认识的问题。对此,《物权法》第67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本条除删除一个“,”外保留了这一规定。 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实现公有制的主要形式。” 40多年的改革实践证明,所有权与所有权实现的方式是可以区分并分离的。《物权法》对国家所有权的确认,除了从财产权的角度对国家财产权利范围予以明示保护,还希望能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确认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进入流通领域中所应有的财产权利。具体而言,本条规定是对不同所有制类型的所有权人以民事主体身份进入市场领域内的物权法调整。一方面,国家、集体和私人作为投资主体,可选择经营模式的范围扩大了。这样规定更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行为多样性的需要,市场主体受到物权法的确认与平等保护,能够选择更为灵活和开放的投资方式、经营模式;另一方面,从传统的投资人享有笼统的所有者权益,具体表现为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具体的权利内容,更体现了现代企业制度及其他企业经营模式对新型经济关系、法律关系发展变化的要求。投资者权益的实现,无疑是所有权实现的重要形式。以集体所有权为例,集体成员实现成员利益的基础是对集体财产的共有,这是一种特殊的共有,不可分割为每个集体成员私有。对集体所有制财产也可以采取多种经营模式实现全体成员的整体利益,无论在形式上采取的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所有权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在实质上仍然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内的成员集体所有,由集体企业法人或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所有权。集体企业法人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集体成员,集体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作为集体法人或组织的权力机构,由其民主选举的管理者或监督者作为企业或组织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集体所有权在采取与其他所有制相结合的实现机制中,其采取股份制和公司制的经营机制的模式下,集体所有权转化为集体资本所有权——股份所有权或股权。集体凭其股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从公司盈余分配中分得利益,在公司终止时分得剩余财产。集体的股份所有权仍然为集体范围的成员集体享有,集体凭其股权从公司实现的利益为成员集体的利益。 本条规定涉及所有权人投资到企业后的权利行使问题,究其本质是企业法人的出资人权益以及企业法人对企业财产权行使的衔接问题。我们认为,企业法人的出资人,不论是有关政府部门代表国家行使还是一般的自然人,在依法设立企业后,其所有权就转化为相应的投资权,就公司而言,其对应所享有的就只能是股权。对此可以理解为是所有权行使的特殊形式。就国家投资而言,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国家控股公司负责管理国家拥有的股份,代行国家所有权,依据相应的企业法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承担相应义务。就公司而言,就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规范有序的现代企业制度。如《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重大权益与公司的独立法人财产权存在区别: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国有企业进行规范的股份化和公司化改造,就鲜明体现了国家所有权与公司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国家向公司企业投资持有企业股份,仅仅享有公司法人投资者权益,公司法人则以其独立财产权开展经营活动。国家作为出资人,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国家出资的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无权决定依照有关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应当由国家作为出资人决定的事项,不得擅自处分企业财产。至于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享有出资人的权益(《民法典》物权编第257条),国家所有权已经转化成股权。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不同于公司的股东权,但在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方面与其他投资主体是一致的。 此外,本条将国家、集体和私人的出资经营的权利界定为出资人权益,明确规定了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公司或其他企业及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原则,至于如何设立以及出资人按照约定比例或者出资比例享有何种权利义务、如何行使的问题,应根据相应法律对不同企业的要求来进行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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