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按份共有人的份额确认办法的规定。 【条文理解】 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如何确定按份共有中的份额,境外民法典大多确立了相关规则。例如《德国民法典》第742条规定,“在发生疑问时,应认为各共有人有均等的份额。”《意大利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推定共有人按均等份额享有共有财产。共有人根据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按比例享有利益,承担负担。”《日本民法典》第250条规定:“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不明时,推定为均等。”我国《民法典》关于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的判定规则,与境外民法典相比,更加科学合理。我国《民法典》第309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本条的理解须注意以下问题: 按份共有人份额的确定,首先要看按份共有人之间的约定,如果有份额的约定,按照约定来确定份额;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来确定。 出资额是共有人对共有物的财产性付出。但不无疑问的是,出资额是指原始出资额,还是包括后续的出资额。例如甲乙丙共同出资购买一辆汽车,甲乙丙分别出资总购置款的20%、30%、50%。但是后期,汽车的改良过程中,甲承担了80%、乙承担了20%的改良费用,丙并未出资承担改良费用。现在甲乙丙对共有物的份额如何按照出资额判断?若出现此等情况,应理解为包括后续出资额在内的整体出资额。 本条设置体现了意思自治优先,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换言之,即使出资额并不相同,对共有物的贡献大小不同,但是当事人可以依据其一致的意思,任意设定份额比例。只有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份额的推定规则。 本条规定的科学合理之处在于按照出资额确定共有的份额。这是比较科学的立法选择。共有物的份额最终还是要体现为价值,因此,按照出资额确定共有物的份额具有合理性。这一点也是我国《民法典》比境外民法典的规定更为可取之处。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审理按份共有份额确认的纠纷时,应首先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这方面的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可以推定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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