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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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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0 00:4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拾得遗失物概述
关于拾得遗失物的返还问题,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民法典》第965条规定了拾得人的通知义务:(1)拾得并占有遗失物者,应立即通知遗失人或所有人或其他有权受领的人。(2)拾得人不认识有权受领的人或不知其所在者,应立即将遗失物极有可能对查明有权受领人有关的重要的情事报告主管官署。遗失物的价值不超过10马克者,不需要报告。第967条规定了交付义务:拾得人有权,并依主管官署的命令有义务将遗失物或其拍卖所得价金交付于主管官署。《日本遗失物法》第1条规定了拾得物的处置:拾得他人物品的人,应急速将其物品向遗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物品回复请求权的人返还,或者将其物交给警察署长。但依法令的规定禁止私人所有或持有的物品,不在返还的范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03条规定:拾得遗失物者应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应为招领之揭示,或报告警署或自治机关,报告时,应将其物一并交存。第804条规定:遗失物经揭示后,所有人不于相当期间认领者,拾得人应报告警署或自治机关,并将其物交存。从所有权的归属角度看,上述相关规定采取的规则是拾得遗失物者,于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后,即可取得遗失物之所有权和享有该物之其他权利。此为遗失物之取得所有权主义。相应的规定,如德国民法、法国民法、瑞士民法、日本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等相关规定。而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即采取了拾得遗失物者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均不能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做法。《物权法》沿用这一做法,在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我国立法采信遗失物之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与几千年来中华文化所倡导的“拾金不昧”“路不拾遗”的道德精神是相辅相成的。我国法律对拾得遗失物法律后果的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因此,本条继续沿用了这一规定。
二、拾得遗失物的界定
依照学理,遗失物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第一,遗失物在性质上为动产。除一般动产外,还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不动产的基本特征是物的不可移动性,即不动产的特征和性质决定了其不可能成为拾得遗失物的对象。由于不动产有固定的位置,即使不动产被水淹没或被风沙埋没,也不存在发生遗失的问题。第二,并非故意抛弃。应当区分遗失物与抛弃物的界限。所有权人或遗失人遗失物品一般是因疏忽大意的过失或地震、水灾、火灾、海啸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所致,即所有权人或遗失人非己故意而失落的物品为遗失物。如系所有权人故意丢弃的物品则为抛弃物。一般认为,当遗失物与抛弃物难以区分时,应推定为遗失物,才符合常理。第三,非隐藏之物。如在地下或水中发现的物品,则属于发现埋藏物的范畴,不属于拾得遗失物的对象。只有非隐藏之物才属于拾得遗失物的对象。
所谓“拾得”,指发现且实际占有遗失物,因此,虽然发现而不占有,尚不能称为拾得。发现与占有,是构成拾得行为的两个要素,缺一均不构成拾得。不过对于拾得行为的理解,并不一定指拾得人对拾得物加以直接支配,依照社会的一般观念,凡有占有遗失物的事实者,如雇人看守或登报声明,均构成拾得。关于占有的构成,一方面要求占有人应有对物事实上的控制,另一方面其对物还应当具有管领的意思。对财物实施事实上控制的人必须意识到是自己在占有该物。据此,对遗失物拾得行为的认定,应注意对可能构成占有辅助的情形重点加以识别,不能仅凭谁手中持有遗失物简单认定谁就是“拾得人”。因为持有遗失物,对其实施控制的有关人员在某些情形下可能只是一位占有辅助人而非法律上的占有人。依据占有理论,占有辅助是一种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物实施事实上的控制。占有人与占有辅助人之间通常存在某种依公、私法成立的从属关系。例如,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占有辅助人在从属关系范围内依指示取得对物的控制管理,由于不具有独立的占有意思,不构成占有,而应由指示人取得占有人的法律地位。
依据本条规定,拾得遗失物者负有通知或移送的义务。即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遗失物的行为,理论上将此认定为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一种事实行为,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的成立生效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故不同于法律行为。基于这种事实行为,依据本条规定,拾得人与遗失人之间依法可以形成原物返还请求权关系,也可以形成侵权责任关系。至于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通常是拾得人在占有遗失物期间,若公然将其据为己有,拒不返还,由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又有拒不返还的行为,当然构成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符合《刑法》规定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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