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的规定。 【条文理解】 无人承受的遗产,是指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受的死者的财产。无人承受的遗产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没有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大或受遗赠人的遗产;二是虽有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但均放弃继承或丧失继承权的遗产;三是虽有受遗赠人但放弃接受遗赠或丧失受遗赠权的遗产。 各国继承立法均对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大多都采用无人承受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的做法。但各国在国家取得遗产的地位上存在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种是继承权主义,认为国家是作为无人承受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而取得遗产;另一种是先占权主义,认为国家有优先取得无人承受遗产的权利。我国关于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与其他国家的规定有所不同。从本条规定的内容看,我国是根据死者的身份来确定无人承受遗产的归属。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村民的,其无人承受的遗产归死者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其他身份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无人承受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本条规定是在《继承法》第32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与《继承法》第32条规定不同的是,本条规定明确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后的用途,明确规定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一般情况下,财产由财产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财产有可能与主体相脱离而成为无主财产。这种情形下,通过立法确定将无主财产归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有助于对该财产的管理和保护,做到物尽其用,更好地发挥财产的效用;明确将归国家所有的无人承受的遗产用于公益事业,为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帮助,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以及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提供支持,有利于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维护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稳定。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是《民法典》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进行了明确。根据上述规定,在继承开始后,如有无继承人、受遗赠人不明情形时,应当确定由死者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按照《民法典》第1147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在有无继承人、受遗赠人不明的情况下,应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159条关于“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规定,取得无人承受遗产的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也应当在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清偿债务后,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才能取得剩余部分的遗产。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该条是在《继承法》第14条基础上修改而来,根据《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41条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由此,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在清偿税款和债务后,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以前,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在清偿债务并分配给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分配给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遗产后,剩余遗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五保户”遗产的处理。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五保”制度是指对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制度。对于如何处理“五保户”的遗产,2006年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未作规定。根据《继承法意见》第55条的规定,如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的,则按协议处理;如果属于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情形的,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并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如果“五保户”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应当归死者生前所在的集体组织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