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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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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5 01:2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遗产概述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根据上述规定,遗产具有时间上的特定性,即遗产只存在于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结束前这个特定的时间范围之内。遗产具有范围上的限定性,只能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如为自然人生前租赁、借用而于死亡时尚未返还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自然人占有的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他人共有的部分不属于遗产。自然人与他人共有财产的,如为按份共有,自然人死亡后,可以将其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出作为遗产;如为共同共有,则原则上按照等分的方法从共有财产中分出作为遗产。当然,遗产在性质上具有合法性,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的,必须是依法可以由自然人享有的并且是自然人有合法取得根据的财产,自然人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上述分析可知,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首先要确定遗产的范围,将被继承人的遗产从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
二、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
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采取婚后所得夫妻共同所有制,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条明确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并且赋予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前提下,自然人死亡后,应首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割出去归配偶所有,剩余的财产才能作为死者个人遗产进行分割。
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作出规定的同时,亦明确了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的范围。《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该条规定明确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遗嘱继承是指按照遗嘱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及遗产处理的一种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遗产的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份额或数额都是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指定的。遗嘱继承制度的设立,是充分尊重自然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可以充分保障自然人对其所享有的财产行使处分的权利,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遗产,自由选择遗产继承人。如果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所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实质上是改变了遗嘱的内容,不仅违背遗嘱人的意志,而且限制了遗嘱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处分权。夫妻一方受赠所得的财产,包括受赠人接受他人赠与或接受他人遗赠所得的财产。赠与是一种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一方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所有,而受赠人也表示接受的协议。在赠与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赠与人与受赠人都是确定而不可替代的。赠与人受自己主观意志的支配,决定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受赠人,而不赠与其他人,他人当然包括受赠人的配偶,是赠与人行使权利、对其所有财产自由处分的表现。如果将夫妻一方受赠所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实际上限制或否定了赠与人对自己所有财产的所有权,违背了赠与人的意志,且缺乏相应的依据。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上述规定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了规定,即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适用。这种制度的设立,允许夫妻按照双方的意愿,约定处理双方的财产关系,体现了夫妻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本条第1款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该款规定,如果自然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在确定遗产范围时,首先应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生前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等进行了书面约定,则自然人死亡后,应按照生前双方的约定,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分割后的个人财产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如果未采取书面约定的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则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再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给配偶,剩余的财产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三、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
在家庭成员中,除夫妻之外往往还存在子女、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等其他成员,不仅会形成夫妻共有财产,可能还会形成家庭共同财产。本条第2款即是对存在家庭共有财产情形的遗产分割的规定。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一般具有以下特点:(1)家庭成员间的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有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如果家庭共同生活条件消灭,家庭共有财产也因此失去其存在的基础而随之消灭。(2)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生于具有特殊的人身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即只有在具备某种特殊的身份关系的家庭成员间,才可能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的关系。(3)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受赠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等。(4)家庭共有财产是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的生活或生产为目的的财产。如果某个家庭成员以其劳动收入购买个人需要的物品,则一般不视为家庭共有财产。(5)对于家庭共有财产,各家庭成员都享有平等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家庭成员间另有约定的以外,家庭共有财产由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由家庭成员共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使用、处分或分割应取得全体家庭成员的同意,任何家庭成员都不得随意处分。
如果自然人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即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把属于被继承人财产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所有的财产剥离出来,余下的才属于遗产的范围,并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分割。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在将遗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割时,应根据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法律事实的不同以及财产所有权人数量等因素的不同,严格地把家庭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所取得的个人财产区别开来。在确定家庭共有财产时,应当注意不能将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当作家庭共有财产。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主要包括:(1)家庭成员没有投入家庭共同生活的财产;(2)约定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3)基于家庭成员的赠与而获得的财产;(4)未成年子女于继承、受赠与、知识产权所获得的财产;等等。这些财产都属于个人财产,当所有人死亡时,可以作为遗产。
第二,财产共有关系,除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之外,还存在其他形式的财产共有,如合伙共有财产等。当合伙人之一死亡时,应当将被继承人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分出,列入其遗产范围。被继承人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应当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的比例确定。当然,如果继承人愿意加入合伙,并且其他合伙人亦同意继承人加入的,则不必对合伙财产进行分割,只需确定继承人作为新合伙人的合伙财产的份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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