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转继承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转继承的概念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的法律制度。故转继承又称二次继承或者再继承。在转继承法律关系中,死亡的继承人又称为被转继承人,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 域外立法中大都规定了转继承制度,如《法国民法典》第781条规定:如应继承遗产的人死亡,死前并未明示或默示放弃或接受遗产,该继承人的继承人得以前者的名义接受或放弃继承。《瑞士民法典》第542条第2项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死亡的,其继承权由其继承人继承。虽然我国1985年《继承法》中对转继承问题未作出规定,但在1985年9月11日公布实施的《继承法意见》中对转继承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条规定吸收了《继承法意见》的该条规定,并根据遗嘱内容,对遗嘱有另外安排的情形排除在外。 二、转继承的性质 转继承实质上是先后发生的两个独立的继承关系,相对于代位继承而言,其属于本位继承。关于转继承的性质,即转继承的客体究竟是继承权还是遗产份额,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转继承只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因而不应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视为其同配偶的共同财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转继承只是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即转继承所转移的不是继承权,而是遗产所有权。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视为其同配偶的共同财产。转继承关系的客体是被转继承人个人应取得的遗产份额,即被转继承人的遗产,而非被转继承人应取得的全部遗产份额。 从我国《继承法意见》第52条表述的内容看,转移的是“继承遗产的权利”,而本条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调整,转继承转移的是“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即我国采取当然继承主义。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已经开始,只要继承人生前未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财产的所有权即由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即成为继承人的合法财产。虽然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尚未实际接收遗产,但其仍然属于遗产的共有人。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和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不存在转继承的情形,继承人如有配偶存在,且无遗嘱确定遗产只归其中一方所有的情形下,其应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转继承的适用,不会对继承关系的结果发生影响。在转继承的情形下,继承人如有配偶存在,该继承人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自然应属于继承人与配偶的共同财产。综合上述分析,继承一开始,继承人即取得遗产的所有权,转继承只是对遗产份额的再继承,而非继承权利的转移。 三、转继承的条件 转继承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成立:(1)时间条件。继承人死于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死亡,或者在遗产分割之后死亡的,均不会发生转继承的问题。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死亡,则其无法成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而在遗产分割之后死亡的,就表示继承人实际上已经参与了遗产分割,取得了其应当继承的财产份额,那么继承人死亡后发生的就是直接继承,同样不存在转继承。(2)主体条件。转继承关系中涉及被转继承人和转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继承权。即其不存在《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且被继承人未以遗嘱的方式取消被转继承人继承权。如果被转继承人不存在合法有效的继承权,则表示其无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那么自然也就不存在转继承。同样,转继承人应为被转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3)意思条件。继承人必须未放弃继承。《民法典》第1124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上述条文表明,继承人放弃遗产需要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而接受遗产不需要明示,只要没有表示放弃就视为接受。当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此时才有适用转继承的可能。 四、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转继承是由继承人的继承人直接继受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与代位继承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实为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依照这一规定,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或兄弟姐妹的子女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又称为间接继承或承祖继承,属于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其中,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又称为被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或兄弟姐妹的子女称为代位继承人。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性质不同。转继承是一种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具有连续继承的性质。虽然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但转继承的后果相当于是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再由继承人的继承人即转继承人直接取得继承人也就是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实际上享有的是分割遗产的权利,而不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代位继承与本位继承相对应,具有替补的性质。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代位继承人直接参加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并且是基于其代位继承权而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代位继承人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而非被代位继承人的遗产。(2)发生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情形;而代位继承则发生在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3)主体不同。在转继承的情况下,被转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而转继承人并不仅仅局限于被转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还包括被转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如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被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且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4)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的原因在于,在遗嘱生效前,遗嘱确定的被代位继承人已经死亡,尚未取得实际的遗产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也就无法代其取得遗嘱中指定的财产。而转继承不同,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都已实际上取得了遗产继承权。 五、转继承的适用范围 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情形,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由于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思发生的继承,遗嘱继承就有着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的效力。因此,本条规定了但书的内容,即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出于对被继承人意志的尊重,如果遗嘱中对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情形,遗产由谁继承作出了安排,或者排除了由继承人的继承人即转继承人继承的情形,此时,应按照遗嘱内容确定财产的归属。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审判实践中,要注意转继承转移的是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如被转继承人有配偶存在,且无另外特别约定的情形下,被转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如没有特别约定,应根据《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割给配偶所有,其余的作为被转继承人的遗产由转继承人继承。即转继承人继承的是被转继承人应取得的遗产,而非被转继承人继承的全部遗产。 第二,转继承可适用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情形。如被继承人设立遗嘱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而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但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财产是否可以转移给其继承人?《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8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审判实践中,如受遗赠人在知道遗赠后60日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但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受赠的财产作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同样,如果遗赠人在遗嘱中对受遗赠人在继承开始后接受了遗赠,却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情形作出了安排的,则按照遗嘱确定遗赠财产的归属。当然,如果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未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则视为放弃受遗赠。如受遗赠人已放弃受遗赠,其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则不存在受遗赠的财产转移给其继承人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