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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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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4 23: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定继承基本内容和继承顺序的规定。
【条文理解】
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具有法定性和强行性。法定继承制度最能体现一个国家的伦理亲缘观念,主要包括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两大方面的规定。
一、关于继承人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在适用法定继承方式时,哪些人能够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决定。各个国家和地区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德国民法典》第1924条至第1932条规定,无遗嘱继承人包括配偶继承人和血亲继承人。血亲继承人包括晚辈直系血亲、曾祖父母及晚辈直系血亲、比曾祖父母辈份更远的祖先及晚辈直系血亲,即几乎包括与死者有血亲关系的一切生存的人。《美国统一遗嘱检验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晚辈直系血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无遗嘱继承人主要包括血亲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定继承人包括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配偶。根据我国大陆《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有学者认为该范围规定得过于狭窄,建议将四亲等以内的近亲属等都列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理由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政策,大多数家庭只有一个子女,继承人的范围大大缩小;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般民众的财产也大大增加,可继承遗产的份额也随之增加,较为狭窄的继承范围容易导致公民的私有财产收归国有,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还有学者不赞同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四亲等以内的亲属,理由是法定继承制度的目的是推定死者的意思,将自己的财产留给最亲近的人;叔、伯、姑、舅、姨、侄(甥)子女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并不密切;将上述亲属纳入法定继承人范畴,会造成司法资源耗费与诉讼迟延。《民法典》延续了《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以婚姻、血缘和家庭关系为基本因素,同时参考我国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我国现阶段已施行“全面二孩”政策,不宜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得过宽。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的规定,被代位人的范围已扩大至兄弟姐妹的子女,很大程度避免了财产无人继承状况的出现,充分保护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因此,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既存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及抚育、扶养和赡养关系,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仅限于法定的近亲属。
(一)配偶
夫妻间互为配偶,它是处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相互间的称谓。法定继承人的“配偶”,专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尚生存着的夫或妻,而且是被继承人生前婚姻关系仍存续的夫或妻。夫妻间有相互继承的权利,即丈夫对亡妻的遗产有继承权,妻子对亡夫的遗产有继承权。合法的婚姻关系,是配偶继承权的基础,需满足以下条件:(1)依法登记结婚并且取得结婚证;(2)完成登记后,存在宣告婚姻无效的事由,但未经法定程序宣告无效;(3)完成登记后,存在撤销婚姻的事由,但未依法律规定撤销;(4)1994年2月1日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双方已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没有补办结婚手续的情况下,以事实婚姻认定其婚姻的合法性;但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在其符合《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此外,对已领取结婚证而尚未共同生活的,以及尚未脱离夫妻关系的分居者,夫妻双方相互也享有继承权。
(二)子女
子女是被继承人最近的晚辈直系亲属,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最为特殊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1.婚生子女,是指在合法婚姻关系期间受孕或生育的子女。婚生子女,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不论是随父姓还是随母姓,不论是已婚还是未婚,都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2.非婚生子女,是指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在我国,一切不合法的男女两性之间的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非婚生子女虽然是因不正当的男女性行为所生的子女,但这种不正当的行为应当由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来负责,而不应当由非婚生子女本人来负责。《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对于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不应有任何区别,都是独立的继承主体,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3.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成立而与养父母发生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了“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因其被收养而取得与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其二者的继承权没有区别。但是,收养关系在法律上称为拟制血亲,不同于自然血亲,拟制血亲既可以依法建立,也可以依法终止,当养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解除以后,原养子女(实际上已不是养子女)就不属继承人的范围。
《民法典》第1111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同养父母的关系确立之后,就无权再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被收养人不仅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对生父母在生活上也扶养较多,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如果养子女在成年后,与生父母保持往来,在生活上给予生父母关照,经济上给予生父母扶助,在生父母去世后还帮助安葬等,可以依照法律适当分得其生父母的遗产。
4.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婚,子女与父亲或母亲的再婚配偶共同生活而形成的。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扶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等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作为其继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而继子女对其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并不因继子女取得了其继父母的遗产而丧失,其仍享有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一般认为,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关键就是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扶养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①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②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扶养义务。(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①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②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若继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分居另过的,未成年继子女的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扶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三)父母
父母是子女最近的直系尊亲属,互相扶养的关系极为密切,因而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生父母对亲生子女的遗产有继承的权利,养父母对养子女的遗产有继承的权利,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有继承继子女遗产的权利。
(四)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一般都在家庭中共同生活,相互照顾。《民法典》第1075条第1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因此,兄弟姐妹之间互有继承权是理所应当的。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均为亲生的兄弟姐妹,他们之间享有继承权。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法律赋予他们等同于亲兄弟姐妹关系的法律地位,彼此间发生等同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他们彼此都作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是除父母子女以外最近的直系血亲。《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应享有对孙子女、外孙子女遗产的继承权。对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的继承权问题,将在《民法典》第1129条中阐述。
二、关于继承人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指继承开始后,各个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由于法定继承是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依据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姻亲关系的亲疏及生活关系的依赖程度,《民法典》继承编将六类法定继承人划分为两种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各国继承立法中,通常将配偶规定为特殊的继承人,不在血亲继承人的顺序之列;将父母规定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与直系血亲卑亲属不在一个继承顺序上。对此,应当看到我国继承法实施20多年的经验,将配偶规定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能够很好地保护配偶的合法利益,并无不当之处;将父母规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效果是好的,对于引导社会尊老敬老具有重要意义,应当继续坚持。
规定两种继承顺序,就要求继承人严格按照继承顺序继承。同一顺序内,各继承人的继承权平等。不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同时继承,当被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方能继承。另外,《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是考虑实际情况,对法定继承所作的一种完善性规定。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非婚生子女要取得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必须证明其与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一般说来,认定谁是生母较容易,根据出生的事实即可确定。但是认定谁是生父则比较难,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就可认定:(1)生父在户口簿上或自己档案中,已经清楚地载明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子女,或者生前已承认是自己的子女;(2)经生母以确切的证据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非婚生子女是他所生。此外,还可以采用先进的科学方法,如人类白细胞抗原(HLA)做亲子鉴定。不过采用这一方法的前提是当事人健在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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