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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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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7 23:4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父母和子女相互之间有继承权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规定来源于《婚姻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
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有继承权,体现的是亲子关系中的财产关系。所谓继承,是指因人的死亡而由与其有一定亲属关系的生存人概括继承其财产的法律制度。其中,死亡人为被继承人,生存人为继承人。何人为继承人,各国风俗习惯不同,立法上也有不同,但在现代继承法中,继承大都限于特定亲属关系人之间,即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都有一定的亲属关系。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都是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综观各国继承法,除配偶外,其他血亲继承顺序的确定主要依据的是血缘关系的远近。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继承法作为一种财产转移制度安排,必须担负起保障种族繁衍、维系家庭伦理道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责任。
父母和子女之间因为分别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尊亲属和最近的晚辈直系血亲,所以几乎所有国家都认可子女和父母之间互相有继承权,我国也不例外。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理解和适用本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准确理解本条规定的子女范围
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第3款规定,法定继承中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一)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是在合法婚姻关系期间受孕或所生育的子女。婚生子女,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不论是随父姓还是随母姓,不论是已婚还是未婚,都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在确认婚生子女继承权时,应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论是儿子或者女儿都平等地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这一点在农村尤其重要。在现实生活中,在一些农村地区,女儿出嫁后,存在忽视或者取消女儿继承权的现象,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女儿出嫁后,依然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也依然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二)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是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民法典》第1071条第1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1127条第3款亦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有同等的继承权。这是因为国家法律政策虽然不鼓励在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形下生育子女,但是否缔结婚姻关系是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在价值多元化的理念下,未婚生子不应当受到歧视。即使男女双方是由于婚外情等不道德的两性关系生育子女,也是父母的过错,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故非婚生子女不应当因此受到危害和歧视。
(三)养子女
养子女是指被收养的子女。《民法典》第1105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成立拟制的血亲关系,产生两个后果:一是确立了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与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二是解除了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收养关系成立对养子女的继承权有以下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对养父母及养父母的亲属,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另一方面,对其亲生父母及亲生父母的亲属,养子女不再享有继承权。
此外,关于养子女的继承权,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
1. 寄养子女。现实生活中,有的未成年人因父母死亡或家庭生活困难等原因被寄养在亲戚朋友家里。虽然被寄养人与寄养人可能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有些甚至以父子、母子相称,但只要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关系,双方就不属于养父母养子女关系,被寄养人不能继承寄养人的遗产。如果寄养人与被寄养人符合《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可以酌情分得适当遗产。
2.养孙子女。在收养关系中,有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纪相差悬殊,彼此之间以(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相称,依据《继承法意见》第22条规定,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过继子。我国民间习俗中存在“过继子”,情形大体有两种:一种是在被继承人生前过继,另一种是被继承人死后过继。死后过继,过继子与被继承人之间无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不享有继承权。生前过继,应当区分是在《收养法》公布实施之前还是之后过继。在《收养法》公布实施之前过继,又实际上有扶养关系的,属于事实收养,可以适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关系,相互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在《收养法》公布实施之后的过继,即使有实际上的扶养关系,只要没有办理收养登记,也不能适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相互之间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四)继子女
继子女是指妻与前夫或者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因其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或者父母双方离婚后一方再婚而形成的一种亲属关系。
对于继父母,继子女能否享有继承权,取决于他们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依据该款规定,只有在继子女是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情形下,其相互之间才成立拟制血亲,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相互间有继承权。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是一种姻亲关系,不成立拟制血亲,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
与养子女相比,继子女的继承权存在以下不同:
1.不是所有继子女都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子女中所包括的继子女,仅是“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
2.继子女也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拟制血亲之后,其和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并不解除,这一点与养子女不同。所以,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并不影响其对生父母的遗产继承权,从这个意义上说,继子女有“双重继承权”。
二、准确理解本条规定的父母的范围
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第4款规定,法定继承中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一)生父母
生父母是指和子女之间存在血缘关系的父母,是相对于养父母、继父母而言的。生父母对自己的亲生子女有继承权,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但是如果亲生子女被他人收养并且成立了收养关系的,则生父母和亲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不再享有继承权。收养关系解除后,依据《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继承权亦再次享有。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二)养父母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父母对养子女当然享有继承权。但是,一旦收养关系解除,不论解除原因为何,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都终止,双方不再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三)继父母
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取决于双方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即继子女是否受继父母抚养教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有权继承继子女的遗产;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无权继承继子女的遗产。与继子女一样,继父母也有双重继承权,即一方面,其可以继承自己亲生子女的遗产;另一方面,也可以继承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遗产。
三、本条规定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是近代继承法的两个最为重要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是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有关继承的事项都是法律规定的;遗嘱继承中,继承人、遗产份额等有关遗产的继承事项都是依照被继承人的指定即遗嘱确定。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法定继承的历史要早于遗嘱继承。但是由于遗嘱继承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愿望,对个人意志的尊重是私法的基础之一,所以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适用,即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才适用法定继承。应当注意的是,依据《民法典》第1133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但不受顺序限制,遗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也不受法定遗产份额的约束。比如,可以立遗嘱指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些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但不可以立遗嘱指定姑、伯、姨、舅继承,因后者不是法定继承人,如果遗嘱中有如此内容的,则其性质应认定为遗赠而非遗嘱继承。再如,A虽有三个子女,但是其在遗嘱中指定其所有个人财产仅由其中的一个子女继承,则A去世后,仅有被指定的这个子女有权继承其遗产,其他子女除存在《民法典》第1141条情形的外,无权主张继承权。
所以,本条规定是相对于法定继承而言的,在被继承人存在遗嘱的情形下,其父母(子女)是否有权继承其遗产,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另行确定。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确定有无继承权的时间
确定一个自然人有无继承权,应以继承开始时为准。依据《民法典》第1121条第1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如A去世,则A的子女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应按照A去世时的状态确定。比如,A虽然曾经收养过B,但在A去世前已经和B解除了收养关系,则B在继承开始时,因不再是A的养子女,其对A的遗产就无继承权。
二、确定遗产范围时要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遗产应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所以如果是夫妻一方去世的,在确定其遗产范围时,应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比如,A去世,有配偶和子女,其生前居住的房屋是不是遗产?首先应看该房屋是A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则首先应在A和其配偶之间进行分割,分割后属于A的份额才能纳入遗产范围。针对A的遗产,再确定继承人各自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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