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具体规定。男性结婚最低年龄为22周岁,女性结婚最低年龄为20周岁。未满法定婚龄结婚的,属于非法婚姻,婚姻无效。 【条文理解】 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法律亦赋予每一个公民结婚的权利能力,但基于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结婚除应当符合双方自愿的条件外,还应当达到一定的年龄。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 法定婚龄的确定,涉及人口政策、优生优育、社会伦理道德等多方面,既要考虑自然因素,如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亦要考虑社会因素,如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情况。《民法典》对于法定婚龄的规定,一方面,是基于自然因素上的考虑,婚姻承担了繁衍人类后代的功能,在法律上规定最低结婚年龄能够保障男女双方生理和心理上足够成熟,身体的充分发育使得男女双方能够履行夫妻义务,提高生育质量;心智的成熟使婚姻当事人能够独立决定婚姻大事,承担起婚姻家庭的责任,履行好抚养子女的义务。另一方面,是基于社会因素的考虑,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法定婚龄的规定都有所不同,都是基于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文化背景、经济发展水平、政策等因素。 我国封建社会时期有早婚的习俗,如唐朝男15岁、女13岁听婚嫁,宋明时期男16岁、女14岁可以嫁娶,封建时期的整体结婚年龄普遍偏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革除旧弊,改革早婚的习俗,促进生育健康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1950年《婚姻法》规定法定结婚年龄为男20周岁、女18周岁。该规定有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基础,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觉悟和接受能力是相适应的。1980年《婚姻法》修改时则将法定结婚年龄规定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这是顺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作出的修改。法定婚龄的提高有利于青年人的学习和工作,同时,基于时代的要求,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并提倡晚婚晚育,故法定婚龄的修改有国家政策考量的因素。2001年《婚姻法》修改时,有观点建议将男女法定婚龄统一为一个标准,或均为22周岁,或均为20周岁。考虑到1980年确定的法定婚龄执行情况基本是可行的,2001年《婚姻法》并未对法定婚龄进行调整。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观点认为,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的法定婚龄设置属于高位婚龄,现代社会青年人生理和心理成熟都较以前年代更早,且结合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为提高生育率和优化人口结构,建议适当降低法定婚龄,但也有的意见认为应当维持现行规定。民法典对此未作改动。鉴于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已为广大社会公众所熟知和认可,如果进行修改,属于对婚姻制度的重大调整,宜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评估后再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在我国,成年年龄与法定婚龄是不同的,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已满18周岁,未达法定婚龄的成年人尚不可结婚,这主要是考虑到:首先,结婚的当事人应当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判断,故能够结婚的应当是成年人。其次,结婚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结婚对当事人而言属于重大的人生规划,是否结婚需要更加成熟的心智以作出合理的判断,结婚后双方当事人将组成家庭,可能会生育子女,婚姻双方需要承担起抚养子女和家庭的义务和责任,这都需要当事人拥有能够维持婚姻家庭生活的现实条件。随着教育的普及和教育水平的提高,大部分青年人高中毕业时成年,而大学教育越来越普遍,大学毕业生的年龄大多在22岁左右,现行的法定婚龄规定尚属合理。 法定婚龄是能够结婚的最低年龄,并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也不是结婚的最佳年龄,有结婚意愿的双方当事人在达到最低法定婚龄之后,可以自由选择何时结婚。根据本条规定,达到法定婚龄是结婚的实质性要件之一,未达法定婚龄,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应不予登记;若未达法定婚龄取得了婚姻登记的,为无效婚姻,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婚姻无效。当事人以一方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若在申请时,已达法定婚龄,则婚姻无效的事由已消灭,此时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条规定虽未对2001年《婚姻法》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进行修改,但删除了原条文中“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规定,这也是基于最新的政策以及社会需求。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基于人口政策的考虑,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并自1980年以来推行城镇人口独生子女政策。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我国出现人口老龄化的问题,人口红利消失,人口政策需进行相应的调整,人口政策的调整必然涉及生育政策的调整。2015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会议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2015年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第1款明确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由此,我国实行全面二孩政策,基于此,本次《民法典》编纂适应我国人口政策变化,删除了特定历史条件下关于晚婚晚育的规定。另外,当代青年人学习年限的增加使得实际结婚、生育年龄已经往后推,而生育年龄过大不利于母婴身体健康,因此,国家亦不再提倡晚婚晚育,但公民自愿晚婚晚育的,则属于公民的婚姻自由。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民族自治地方对法定婚龄的变通规定 我国幅员辽阔,为多民族组成的国家,部分少数民族地方有其特定的风俗习惯,故对于法定婚龄,我国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作了变通规定。如2004年修正的《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第1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5条规定,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云南省耿马、西蒙佤族自治县等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20周岁,女18周岁作为最低婚龄。应当注意的是,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该地区内的少数民族居民,并不适用于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居民。如蒙古族男与汉族女结婚的,蒙古族男年满20周岁即可,但汉族女必须年满20周岁,不适用上述关于女年满18周岁的变通规定。 二、法定婚龄的判断标准 我国古代常以虚岁计算年龄,即人刚出生时为1岁,此后按经历的年份次序递增。但本条对于法定婚龄的规定采取的是周岁,故对法定婚龄的判断标准,应以周岁计算而非虚岁或者一年的具体天数进行判断,即以出生时是零岁为基数,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此处应当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在刑法领域,未成年人的年龄涉及刑事责任的承担与否,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对成年年龄规定在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而实践中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往往以身份证或户口簿上记载的生日为准,即使当事人自身以阴历出生日期庆祝生日,也不影响此处婚姻登记机关的判断。同时,结婚登记并不涉及刑罚的承担和特别的利益保障问题,故当事人在生日当天满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如张某(女)的出生日期为1996年3月2日,则其在2016年3月2日当天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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