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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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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6 20: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婚姻家庭编所禁止行为的规定。
【条文理解】
禁止性规定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强制性的体现,是基本原则得到贯彻实施的必要保障。任何人违反禁止性规定,就是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干涉婚姻自由的常见形式,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之外的一切干涉男女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违法行为。如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转亲、换亲现象较多,城市中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现象有所增多。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以索取对方财物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最常见的就是给索要彩礼的现象。结婚时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在我国由来已久,近年来彩礼给付还有愈演愈烈之势。男女比例失调,成为彩礼金额日益高涨的一大诱因。尤其在农村,为给儿子娶妻成家,使许多家庭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本条从反面对一些常见的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直接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向大众清晰准确地表明了法律对这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这样可以有效地指引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也为受害人的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非法侵害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也能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
二、禁止重婚
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禁止重婚,我国《刑法》第258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包括双方均有配偶的重婚和一方无配偶与已有配偶者的重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知对方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是重婚的犯罪主体。但是,从婚姻家庭的角度来讲,无论无配偶的一方是善意还是恶意,都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对其婚姻无效的认定没有任何影响。
三、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系指有配偶者与第三人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俗称的“包二奶”“包二爷”等。《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对此有明确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说,其不包括通奸行为、卖淫嫖娼行为、偶尔的“一夜情”等。
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和遗弃
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毋庸置疑,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司法介入可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国自20163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反家庭暴力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于2016713日起开始实施。根据该批复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任何诉讼费用;请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是否需要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问题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则由承办法官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该批复对人民法院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进行了明确,为指导各级法院正确审理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程。
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主要集中于离婚纠纷案件,而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与此密切相关。有研究表明,家庭暴力是会代际传承的,即儿童时期目睹或经历家庭暴力,对成年后施暴或受虐有一定影响。儿童生活在家暴环境中,在心理方面会产生许多负面效应,从小遭受或目睹家暴的儿童容易错误地认为,暴力是合理的,是解决问题的方法,长大后可能会延续这种暴力行为。为了给儿童创造非暴力生活环境,不支持施暴方直接抚养子女是基本的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底《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明确了这一原则。上述会议纪要第1条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摧残、折磨家庭成员,使他们在肉体上、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一方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如南京发生的母亲虐待遗弃子女致死案,乐某是两个女儿的母亲,孩子的父亲因吸毒被判刑入狱,乐某也有吸毒史,两个女儿平时由乐某本人抚养。乐某明知两个幼小的女儿没有任何生活自理能力,却为了满足自己的吸毒欲望,长期外出不在家照顾孩子,最终导致两个女儿饥渴而死。乐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典》关于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义务的规定,而且情节严重,构成了遗弃罪、虐待罪。由于虐待、遗弃后果非常严重,在明知其遗弃行为将会导致两个幼女死亡的情况下,不照管孩子、不准备食物、长期将两个幼女遗弃在家中,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判处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法律上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上的重婚。要特别注意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的区别,判断的标准即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属于《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而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禁止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主要是指有配偶者在与他人同居时,既不办理结婚登记,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行为,其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二、如何处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纠纷
首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法律禁止的行为,这种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其次,如何掌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同居者,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且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关于彩礼问题的规定,其第10条第1款第1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
考虑到在我国农村地区,人们习惯将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视为男女结婚的标志,双方一旦举行了婚礼,就进入了实质的婚姻阶段,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返还彩礼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已经同居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四、在处理有关彩礼纠纷时应注意的问题
1.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应予以采信,以期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
2.应注意把握彩礼返还的范围,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是否发生了必要的消耗,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在实际生活中,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化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故在处理方式上应当灵活把握,真正体现公平原则。
五、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在施暴者矢口否认的情形下如何认定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国内外家庭暴力诉讼中面临的共同难题,据有关统计,各地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只有不到30%的当事人能提供包括伤照、病历、报警记录、子女证言、施暴人保证书等相关证据。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他人很难知晓,举证比较困难,关键是要证明施暴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家庭暴力问题能否认定与施暴者是否承认没有必然的联系。发生家庭暴力行为后,并非施暴者矢口否认人民法院就无法认定,只要其他相关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条,同样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定。此外,由于家庭暴力往往在家庭内部发生,未成年子女的证言有时会成为关键证据,不必过于苛求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未成年子女提供的涉及家庭暴力的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状况相当的证言,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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