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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规定》第七条【民事程序中止处理的原则和条件】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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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17 14:4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七条 【民事程序中止处理的原则和条件】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在该案件与刑事案件发生关联时,对民事程序予以中止处理原则和条件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沿用了2015年《民间借贷规定》第7条的内容,文字上略作修改。一是在“民间借贷”之后增加“纠纷”二字;二是“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修改为“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以完善表述。
审判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背景复杂,成因众多,乱象迭出,许多借贷行为牵涉到刑事犯罪问题,往往出现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审理工作的交叉重叠,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刑民交叉问题。对于出现了刑民交叉问题的民间借贷案件,按照什么样的顺序进行处理,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审判实务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一、刑民交叉的内涵及类型
刑民交叉的概念和内涵,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民交叉是指某些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常常出现在民事和刑事上相互交叉或牵连、相互影响的案件;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民交叉是指不同行为分别侵犯了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或者侵犯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定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现象。
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根据通说,大致可分为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和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二者区分的标准主要是看民事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是否具有同一性。如果民事行为本身就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则两种行为具有同一性,属于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中,吸存人从出借人处吸存借款的行为既是民间借贷行为,同时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如果民事行为与犯罪行为不是同一行为,也不属于犯罪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则二者不具有同一性,属于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依据构成要素交叉牵连的不同情形,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行为主体交叉型,即犯罪行为人与民事行为人为同一主体。如张某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筹集资金,然后又将筹集的资金转借贷给某房地产公司赢利,则张某既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主体,也是与房地产公司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出借人。二是行为内容交叉型,即行为内容均为民事法律事实和刑事法律事实的组成部分,如贾某挂靠一房地产公司进行经营活动中,伪造该房地产公司公章、以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借款用于个人经营活动,贾某伪造、使用房地产公司公章的行为既是其个人伪造公章犯罪的刑事法律事实,也是以房地产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借款关系的民事法律事实的组成部分。三是行为对象交叉型,即犯罪行为对象与民事行为对象是同一对象。如李某与王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催告王某还款无果后,伙同他人将王某从家中约出后将其非法拘禁三日并通知其家人还款,王某既是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的对象,也是民间借贷关系的借款人。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英美国家采取的是刑事和民事程序互不干涉的方式,即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采取分开处理的平行诉讼模式,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一分为二,不产生相互依附关系。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的是附带式的诉讼模式,受害人可以视情选择三种方式来满足其保护自身权益的意愿,但受害人一旦选定,就不允许再撤销。一是在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二是在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尚未形成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三是在刑事案件裁判结果生效后,再向法院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
我国对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
1.先刑后民。即在案件出现刑民交叉的情况时,先审理刑事案件,等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再根据刑事案件处理的情况,对民事案件作出适当处理,或者在刑事程序中根据刑事案件审理情况附带审理民事案件。采用先刑后民的方式进行案件审理,有利于发挥刑事侦查在查明案件事实方面的优势,有利于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2.先民后刑。即在刑民交叉的情况下,先审理民事案件,民事审判优先于刑事审判。此类情况比较典型的出现在知识产权类型的刑民交叉案件中。在此类刑民交叉案件中,首先要通过民事程序对知识产权的权属或侵权行为成立与否进行确认,才能进一步从刑法上对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衡量和认定。
3.刑民并行。即当案件出现刑民交叉时,刑事审判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同时进行,二者相互独立,分别进行,无先后顺序或优先性。刑民并行的适用前提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相互之间没有影响,结果上也不会出现矛盾。
三、民间借贷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顺序
《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犯罪嫌疑规定》在传统的先刑后民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模式基础上确立了刑事、民事案件可以分别受理、审理的原则,并且首次明确以是否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作为区分不同类型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的标准,即刑、民案件分属于不同法律事实的,适用刑民并行的处理方式;刑、民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的,则适用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本规定结合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实际,规定了民间借贷刑民交叉案件的三种处理方式。(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规定第5条规定)。(2)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规定第6条规定)。(3)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本条规定)。上述第一、第三种方式是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第二种则属于刑民并行的方式。由此可见,对于民间借贷刑民交叉案件,我国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分别采用先刑后民、刑民并行的处理方式。
本条规定的是当民间借贷案件出现了刑民交叉情况,而民事案件处理又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应当裁定中止民事案件审理。依据本条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明。所谓基本事实,又称为主要事实或要件事实,一般是指对裁判有实质性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基本事实是裁判案件的基础,基本事实存在瑕疵或无法证明,法院无法裁判。而一般对裁判不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其他事实,不足以影响裁判的作出,不能成为中止民事案件审理的理由和根据。
2.与民事案件关联的刑事案件已进入审理阶段。如果刑事案件未进入审理阶段,则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形。审判实务中,经常有民事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已向刑事侦查部门报案,有关侦查机关已经向当事人出具立案通知书,甚至对案涉当事人采取了一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是否需要等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且各地的做法不一。我们认为,对于此种情况,主要还是看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否能够查清,或者说立案的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是否会构成实质性影响。如果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根据现有证据能够查清并作出认定,刑事案件结果不影响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则无需中止民事案件诉讼。这样做,可以防止一些当事人意图借助刑事立案拖延民事诉讼的情况发生,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构成实质性影响,法院应分别不同情形依法作出适当处理,即对于民事案件基本事实需要等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作为依据的,裁定中止诉讼;对于民事行为本身涉嫌犯罪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向侦查机关移送相关线索和材料。
3.民事案件需查明的基本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此处的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不仅包括刑事判决主文,而且包括刑事判决中对有关事实、行为甚至过错的查明和认定,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包括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赔偿等。民事案件以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依据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情形:一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与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发生竞合,并确有必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二是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基于相同的事实,虽然责任主体并不发生竞合,但民事事实的查清和民事责任的确定须以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为依据。三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基于不同的事实,但不同的事实之间存在关联,同时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被告民事责任的承担须以刑事案件认定事实为依据。如张三伪造甲公司印章与李四签订借款合同,款项借到后供自己挥霍,李四追款不成,李四起诉甲公司,而甲公司刑事告诉张三伪造公司印章罪正在审理,则甲公司是否需承担还款责任须待张三伪造印章罪是否成立。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适用本条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在起诉前已进行刑事告诉的不影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对于原告的起诉是否予以立案,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即应当予以登记立案,不能以原告在起诉前已进行刑事告诉或国家有关部门已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为由,对原告的起诉不予立案。民事案件受理后,如果民事案件处理确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否则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可以裁定中止诉讼;发现确实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裁定中止民事案件审理无须经过开庭程序。开庭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形式,案件一般只有经过当事人在庭上陈述、答辩、举证、质证等,才能对基本事实作出认定,《民事诉讼法》也规定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法庭出示、质证才能采信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对需要中止的诉讼一般需经过开庭,但开庭不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途径,尤其是二审审理中,二审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的案件,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因此,开庭不是适用本条规定中止民事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3.中止后有新的证据证明民事案件基本事实无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恢复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本条规定中止民事案件审理的主要原因是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案件中止审理后,当事人补充提供新的证据能够证明民事案件基本事实,且可以明确刑事案件处理结果对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则中止审理的原因已不复存在,故应当恢复民事案件审理。
4.关于与中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相关的证据材料的调取问题。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常常出现当事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部分事实已有刑事告诉或刑事案件审理,但因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处理不是同一法院、同一部门,故无法取得有关的证明材料,因而申请法院调取的情况。对此,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按照当事人提供的线索与有关单位联系,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以查明案件是否属于需要中止审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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