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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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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 19: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认定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的参考因素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规定了确定侵害人格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时需要考量的因素,实际上是将动态系统论的思路应用到了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认定中。从本条规定来看,对侵害不同类型的人格权的行为区分了不同的民事责任认定方式,也就是说,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以生命、健康为客体,具有最强人身专属性的物质性人格权,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对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之外的其他人格权利的保护层级稍有不同。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一、本条不适用于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民事责任认定
物质性人格权与民事主体的生命、身体、健康利益密切相关,具有最强的人身专属性,是人格权乃至所有民事权利中居于最重要位阶的权利。物质性人格权是享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脱离生命和身体这一载体,任何权利都无法单独存在。保护物质性人格权是保障人权最基本的要求,所以对物质性人格权的保护往往放在最重要的位置。
依据本条规定,在认定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以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时,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而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的民事责任认定不需要考虑以上因素。侵害物质性人格权不适用本条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生命权、健康权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与其他权利产生冲突时,应当优先受到保护。从权利位阶规则角度来说,与其他人格权相比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的价值在第一位阶,在实现上应当具有优先性,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相比于物质性人格权,位阶较低,受到保护的力度相对较小。另外,物质性人格权不适用本条的根本原因也正在于,这些具体人格权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应当优先予以实现。
2.法律一般通过特殊的规范对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无须考虑其他因素。《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条规定对侵害人身权的赔偿责任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也就是法定的损害赔偿,法官仅需要依照该条规定确定行为人的损害赔偿的数额即可,一方面有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能够为受害人主张权利提供明确指引。
3.物质性人格权的规定需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也就是说,对物质性人格权作出限制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
二、侵害物质性人格权以外的人格权益的利益衡量
本条将动态系统论的思想运用到侵害物质性人格权以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中,目的在于协调和平衡人格权与其他利益之间的冲突。认定侵害物质性人格权以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采用多种因素综合考量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1.人格权在行使中常常和其他价值发生冲突。人格权的行使与财产权不同,财产权通常不会与其他价值发生冲突,或者即使冲突,财产权的位阶低于人格权,通常不会受到优先保护。但是,人格权的行使可能与其他价值产生冲突,例如,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在人格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优先保护其中任何一项权利均有不妥之处,此时应当根据个案的不同因素具体权衡。
2.法律难以对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行为规定一般的构成要件。精神性人格权存在差异,且侵害此类权利的侵权形态多样化,难以归纳出一般的构成要件。
3.动态系统论可以合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一方面,由于动态系统论要求法官综合考量各种可能存在的因素进行判定,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针对立法没有考虑到各种特殊的情形,通过法官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法律系统更加富有弹性。另一方面,法律条文中列举了应当参考的各项因素,要求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有一个明确的指引,使得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既发挥独立自主权,又能避免自由裁量权滥用。
4.人格权的不断变动和发展,要求认定民事责任时需要考量不同因素。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人格权的内涵也随着新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例如,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个人的网络浏览记录逐渐成为隐私的一部分,如果被他人获得可能使隐私权遭受侵害。在出现此类侵害案件时,需要权衡科技发展与人格权保护两种不同的利益,作出判断。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从本条规定来看,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一、行为人和受害人职业
对于行为人来说,认定其应当承担的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重点在于确定侵害行为的影响范围。不同的侵害后果意味着侵权的严重程度不同,因而也意味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的大小存在差异。例如,由于行为人自身职业与社会身份的特殊性,可能因此导致特定人格权侵权的影响后果较大,此时行为人的职业直接决定侵害的影响范围和大小。
从受害者角度来说,认定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时考虑受害者职业主要是针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保护。公众人物包括公职人员、明星、科学家、知名学者等因特殊才能、成就、经历或其他特殊原因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一方面,公众人物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其肖像、姓名等有一定的商业利用价值,擅自以商业目的使用公众人物的姓名、肖像,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是,对侵害公众人物的人格权造成的损失,受害人往往难以举证,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周星驰诉中建荣真无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中,侵权公司擅自使用周星驰的姓名、肖像用于商业广告,诉讼中双方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根据周星驰的职业身份、知名度、肖像许可使用情况以及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侵权广告范围、网站公开程度、杂志发行量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酌情认定财产性损失为50万元。
由此,职业身份是确定侵害具有商业价值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考虑的因素。另一方面,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如隐私权、名誉权,需要进行必要的限制,因为公众人物的言行举止以及他们从事的活动常常关系公共利益,理应受到社会舆论的监督。公众对于公众人物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公开活动及其公开表示的内容所涉及的事实都具有一定的知情权、舆论监督权。社会公众行使舆论监督权利的过程中,应当对其予以一定的保护,因为该权利毕竟关系到公共利益的维护。在舆论监督过程中,出现一定程度的夸大、与事实不符等情况,只要行为人不具有恶意,且情节轻微,一般不宜认定为侵权。
有观点反对将职业作为侵害人格权责任的考量因素,认为不应当对不同职业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保护。其实,在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责任认定中,考虑职业因素有其必要性。从立法的目的来说,考虑职业因素并不在于对某些不同职业的人提供有区别的特殊保护,而是旨在平衡职业背后的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例如,出于对于公众人物、公职人员的监督等,适度披露其收入、财产状况等,或对其行为进行适度的评论或批评,其目的在于实现更为广泛的社会利益,因而不应构成侵权。因此,基于这一立法目的,有必要保留职业作为精神性人格权侵害的判断因素。
二、影响范围
确定影响范围是认定人格权侵权责任的重点问题,因为不同严重程度的侵权行为导致的后果不同,因而承担的侵权责任也存在程度上的差异。侵害人格权的影响范围通常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方式有很大关联。特别是互联网时代,利用网络侵害他人人格权造成的影响范围往往会更大,在责任认定上显然不能与现实社会中的侵权行为等同视之,应当根据传播范围、受众数量、影响力大小等不同来区分认定,进而确定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三、过错程度
确定侵害物质性人格权以外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主观过错一般是指行为人对侵权行为或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具备可谴责性。过错一般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仍然实施该行为,追求或放任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因自己的原因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而导致结果发生。过失进一步可以划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从比较法上来看,确定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各国也普遍注意考量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例如,公众人物与普通人虽然都享有隐私权,隐私都受到保护,但是法律对公众人物和普通人的隐私保护是存在差异的,认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否受到侵害以及确定民事责任时,需要考虑行为人主观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在隐私权与言论自由之间作出平衡。
四、行为目的
行为的目的也是认定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时应当考虑的因素。行为人的目的通常也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紧密相关。例如,需要考虑行为人利用他人的人格权是为了保护正当的舆论监督、新闻报道等公共利益的目的,还是为了个人的娱乐、消遣,抑或是为了行使监督权进行正当检举控告,还是为了泄私愤、图报复。此外,行为人是为了商业目的还是非商业目的,都是应当考虑的因素。
五、行为方式
行为的方式是认定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另一因素。前述已经提到,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方式通常决定了侵害的影响范围,成为责任认定时不可忽略的因素。例如,侵害名誉权纠纷,行为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实施某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不同的,一般口头形式具有明确的受众,影响范围较小,而书面形式的可信度更高、通过传播产生的影响范围可能更大。此外,在书面形式的侵权中,是新闻报道还是文学创作,是自己创作还是转载侵权等方式也各不相同,这都会对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产生影响。行为人当面实施或通过网络实施侵害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不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也有差别。
六、行为后果
行为的后果也是认定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的重要考量因素。人格权的人身专属性决定了任何侵害人格权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均不相同。侵害不同类型的人格权也会造成不同的损害后果,例如,可能仅仅造成财产损失,可能导致受害人的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可能造成受害人隐私泄露、无法挽回,可能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能仅造成有限范围内的影响,也可能造成全社会或更大范围的影响等。以上都是确定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需要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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