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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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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 00:3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法剥夺、限制他人行动自由以及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理论依据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民法应予救济。根据本法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本法第990条第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本法第100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人身自由权。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已经有不少案例涉及行动自由的保护,分别涉及非法拘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对他人非法强制采取医疗措施、为实现债权而非法限制债务人的活动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等。本条正是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宪法》作出的规定。
二、构成要件
(一)存在违法行为
1.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限制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我国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强行剥夺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权力,但使用权力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都无此权力。实践中,非法限制他人行动自由较为典型的方式为非法拘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捆绑、隔离、关押、扣留身份证件不让随意外出或者与外界联系等,其实质就是强制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但并非所有拘禁均为非法,公民对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对违法犯罪后被即时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有权立即扭送到司法机关,这种扭送行为是合法的,它包括在途中实施的捆绑、扣留等。侵害方式有的为直接强制,例如,向债务人索债,将债务人扣为人质;超市将顾客强制扣留,使其暂时丧失人身自由。亦得以威胁、恐吓为之,例如扬言若离开某处所或地点,即加以杀害。实践中,“被精神病”现象时有发生,非法采取强制治疗手段限制他人行动自由,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在实践中,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多发生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有些经营者以商品失窃为由,搜查消费者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给消费者造成了极大的侵扰,增加了心理负担。为了保证消费者在购物时能有一个宽松的环境及愉快的心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7条将“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作为经营者的一项义务规定下来。在倪培璐、王颖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被告的工作人员怀疑二原告偷拿了市场的货物,……在公众场合叫住二原告,问其是否将未交费的货物带出市场……被告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已严重侵害了二原告依法享有的名誉权。”在张群诉佛山市新一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人身自由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本案系原告认为被告强行扣留原告,搜查原告携带的物品,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而引致的纠纷。”本条现对此种行为作出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请求权基础。
(二)存在损害后果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行动自由以及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损害事实或者后果通常表现为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在一定范围内受到了限制。行动自由是身体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因行为人的非法拘禁等行为无法依据自己的自由意志支配行动,其保持行动自由状态的权利受到侵害,本身就是损害事实或者损害后果。自然人的行动自由受到非法剥夺、限制或者受到非法的人身搜查,有时会造成财产损失,比如被非法拘禁导致受害人误工费损失;必然会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不安或损伤,导致精神损害。因此,非法拘禁等行为使得他人的行动自由受到限制或者剥夺,即认定有损害后果。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同时侵害他人健康权等人身权益。
(三)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在此类纠纷案件中,非法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为“因”,他人行动自由或者人身自由处于被剥夺限制的状态及其造成的其他损害为“果”。实践中,一般较易判断。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其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此类行为时,主观上应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如果行为人从事某种限制他人自由的行为具有合法的法律依据,则不具有过错,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例如,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而制止犯罪、扭送人犯;因执行职务而强制他人不能按其自身意志而行动,如在灾害事故中强制他人离开灾区。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从比较法上来看,一些国家也采取此种做法。例如,《美国侵权法重述》第35条第2项规定,非法监禁(false imprisonment)构成侵权须以行为人故意将他人的人身自由限制在特定区域内为必要条件。
三、民法救济
对非法剥夺、限制他人行动自由以及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权利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救济:
(一)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对于仍在持续的非法剥夺、限制他人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身体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加害人停止侵权,排除对其身体自由的非法限制,避免损害的进一步发生。
(二)损害赔偿
自然人因身体行动自由受到损害的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在自然人被非法剥夺、限制行动自由的情况下,通常会造成误工损失等财产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造成残疾或者死亡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非法剥夺、限制他人行动自由以及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导致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三)赔礼道歉
因为非法拘禁等方式侵害他人身体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身体的,受害人还可依法要求对方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
(四)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行动自由以及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可能会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尤其是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情形,比如在熟人较多的超市当众宣称某人偷窃并搜身,在一定范围内损害了他人名誉,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对受害人名誉的不利影响,以使其名誉得到恢复。具体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要根据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和受害人名誉受损的后果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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