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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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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9 19:4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要约定义和构成要件的规定。
【条文理解】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合同订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要约是源起,是发端,没有要约,就不会有承诺,合同成立亦无从谈起。承诺是相对于要约而为,没有承诺的要约,仅是一项意思表示,无法形成法律关系,要约与承诺是呼应关系,二者兼具,构成合同成立的闭环。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是客观的,具有外示性的特点。
一般认为,要约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是特定人,是指能为外界所客观确认。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合伙企业等,也可以是本人或者代理人。设置自动售货机可以视为是一种要约,因为设置必有其人,这是特定的,消费者不需知道是张三还是李四,支付货款即可完成承诺。
第二,向希望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发出。要约必须由要约人实际发出,要约人主体的内心活动不能称之为要约。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在特殊情况下,也有可能是不特定的人。比如,悬赏广告。
第三,具有缔约目的。这种缔约目的应在要约中明确表示出来,让相对人清晰知道。没有缔约目的的,不能成为要约。如邀请参加典礼的请柬,尽管表达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但仅为事实行为并非要约。
第四,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要约应具备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民法典》第470条规定了合同一般包括的基本条款,其中,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标的、数量是合同的必备条款。要约发出,相对人承诺后,合同即宣告成立。如果要约的内容不具体明确,相对人无法了解其真实含义,难以承诺。
第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人把最后的决定权交给相对人,要约必须向相对人表明,相对人承诺,合同即成立,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在上述五个特征中,内容具体确定,以及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两个特征最重要,是要约的必备构成要件。内容具体确定,非指用以确定内容的必要事实已经存在,这些事实将来发生,亦可构成要约。例如,要约依交付时的市场价格出售未来的产品。
要约的发出者有受承诺拘束的意思表示,要约发出后,决定权在受要约方,一旦被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无可选择。要约发出后,要约人可以变更、撤销,但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要约虽为意思表示,但并非民事法律行为。要约须经受要约人承诺,方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成立合同。而民事法律行为,即使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也可以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要约的意思表示,虽非法律行为,但仍具有法律意义和责任。当要约人在有效期内随意撤回要约,造成受要约人信赖利益损失的,受要约人有权要求要约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在法律上须承担责任。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一种缔约的预备行为,是事实行为,只能唤起他人的要约,不能导致他人承诺。(2)要约中,表达了当事人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旨,要约人将自己置于一旦相对人承诺,合同即成立的地位,决定权在相对人。而要约邀请中,要约邀请人对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也即要约邀请人唤起相对人发出要约后,针对相对人的要约,要约邀请人行使的是承诺权,其有决定承诺与否的自由,要约邀请人不受拘束。(3)要约内容必须具备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而要约邀请不必具备这些必备条款。(4)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则不具体、不确定。
在实践中的具体区分:(1)依据《民法典》第472条和第473条的规定。(2)是否具备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一份订单只有货物的名称、规格,没有数量,不能认定为要约。(3)依据交易习惯。出租车打开空车标识,根据行业惯例可视为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乘客上车,构成承诺。如果当事人在以往的交易中形成交易习惯,那么,仅有货物数量的传真,也可视为要约。因为可以从以往习惯中判断合同缺少的其他因素。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4)行为人是否以缔约为目的。以缔约为目的,是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受要约拘束的旨意。如时装店展示标明价格的服装,可视为要约;或虽标明“样品”,但有“正在出售”和价格的字样,可以视为要约;如果标明“样品”,但没有标价和“正在出售”的字样,可以视为要约邀请。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审判实践中应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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