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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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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9 19:4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撤销要约的时间的规定。
【条文理解】
要约是要约人想要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是要约人使要约失效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在受要约人未承诺之前作出并送达,否则,受要约人已经作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此时,要约人不能再撤销要约,要约已不是其单方的孤立行为,已经和承诺一起成为了合同的组成部分。所以,对于要约人而言,最重要的问题与撤回要约相同,要求快速性。撤回要约和要约均属于意思表示,故同样遵循意思表示生效的规定。在《民法典》第474条,谈及要约的生效时,已经对此进行了探讨,要约的生效遵循《民法典》第137条意思表示生效的规定。要约的撤销也要遵循《民法典》第137条的意思表示的规定。和要约的撤回相同,要约的撤销也需由要约人向受要约人作出,如果受要约人从第三方获悉要约人意欲撤销其要约,不发生要约撤销的效果。
对于要约撤销,大前提是必须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这里强调的是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而非承诺到达要约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法典》第480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能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也要依照《民法典》第137条意思表示生效的规定。如果受要约人非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采用通知的方式,承诺还未到达要约人,此时要约人不知道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也不能以此认为要约撤销有效,要约撤销依然是无效的。如果承诺一直无法到达要约人,是合同因承诺未生效而不成立的问题,而不是合同因要约撤销而不成立的问题,要约依然是有效的。对于要约撤销的通知,规定以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而不是承诺生效时到达,是把承诺从作出到生效之间的不利益由要约人承担,这也是为了平衡要约人的撤销权与受要约人的承诺权。要约人有自己处分权利的自由,但承诺更要得到尊重,要约不能产生法律关系,对当事人的约束是松散的,承诺是更庄重的事情,承诺意味着责任,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则成立,一项法律关系就成立了。承诺是相比要约撤销更需要慎重对待的,此时,把选择权交给受要约人,其可以选择让承诺生效,合同成立,也可以撤回承诺,使承诺不生效。当然,撤回承诺如同撤销要约一样,也要遵从《民法典》第141条的规定,撤回承诺才生效。承诺生效后,不能撤销,承诺生效时,合同则成立。故,法律在规定权利的同时,也设置了限定,所有这些都是为了遵从法理,因为已然生效的承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也无可撤回,已经承诺的要约无可撤销。法律的限定,不仅遵从了法理,也同时平衡了各方的利益,体现了对交易主体的尊重,对安全与效率的考量。
为契合《民法典》137条的规定原则,要约撤销分为两大类: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撤销和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撤销。因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对话作出后,受要约人当即受领,所以要约人发出要约后,立即生效。要约生效后,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要让受要约人知道,当受要约人知道,即达到要约失效的法律效果,受要约人无权再作出承诺。如果要约人在对话方式中未表达出撤销要约的意思,受要约人不知道其撤销要约或者受要约人已经承诺,则要约依然有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撤销,撤销要约与受要约人受领有时间差,应遵从到达生效的原则。撤销要约应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此时的到达,与要约生效时的到达遵循同样的法律规则。对此,前文已有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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