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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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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7 15:3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同监管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我国相关规定的立法沿革
《合同法》第127条对合同监管问题进行了规定,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对《合同法》的该条规定进行了修改,除文字表述变动外,删除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二、本条规定的核心要义
(一)本条是对行政监管机关对合同违法行为行使行政监管权的规定
在我国,对合同违法行为的规制有多种途径,除由法院判决违法者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外,还包括由有行政监督管理权的行政监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等途径,以形成多途径全方位的管理和规制体系。
(二)行使行政监管权的主体是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本条明确,行使合同监管权的主体为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上述主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进行监督处理。各行政监管部门行政监管权力各有分工,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有关部门的职权范围确定。国务院根据需要授权有关行政机关对某项事务进行管理的,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行使职权。
(三)行政监管机关行使合同监管权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强调依法行使行政监管权,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对需要监督处理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也对有关部门监督处理的具体权力作出规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5章对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金融监督管理范围进行了规定。其第32条第1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根据该规定,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发现有民事主体利用合同在上述领域从事违法行为,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权行使行政监管权。因此,对于合同主体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洗钱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进行监管。再如,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该规定,其依法确定了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程序。
(四)监管范围为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
本条强调的监管范围是危害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是,本条规定的行政监督管理权与司法权不同,前者属于行政权范畴,后者属于司法权范畴。相关行政监管机关行使行政监管权对合同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并不能取代合同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个不同范畴的责任,两者立法目的、功能、构成要件、保护法益均不同。在发生两者聚合的情形下,当事人承担一种责任不能免除另一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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