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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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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6 21:0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概念的规定。
【条文理解】
买卖合同是约定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一方为出卖人,也就是卖方;受领买卖标的物、支付价款的一方是买受人,也就是买方。
一、关于买卖合同的调整范围
买卖合同在各国债法或者合同法中都作为一种最重要的合同加以规定。但是,对于买卖合同所调整的范围,有两种代表性的做法:一是以英美法系国家的买卖法为代表,把买卖合同的调整范围限于有形的动产买卖。如美国《统一商法典》买卖篇的2-102条规定,该买卖篇原则上适用于涉及货物的交易。2-105条将“货物”定义为除作为支付价款之手段的金钱、投资证券和通过法律程序追索金钱或者其他动产的权利以外的所有在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可以移动的物品(包括特别制造的货物)。1873年的《英国货物买卖法》对货物的定义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相似。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条采用排除法,将个人消费品、拍卖、国家强制买卖、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以及货币的买卖、船舶、气垫船、飞机买卖和电力买卖以外的动产买卖定义为“国际货物买卖”。由此,有的学者就将这些作为动产的货物买卖称为一般买卖,将一般买卖之外的诸如不动产买卖、无体物的买卖、权利买卖包括证券的买卖等归为特殊买卖。二是以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代表,将买卖的标的不只限于货物,还包括其他的财产权利。例如,《日本民法典》第555条规定,买卖,因当事人相约,一方移转某财产权于相对人,相对人对之支付价金,而发生效力。又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45条的规定,称买卖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移转财产权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之契约。我国台湾地区的权威学者也在著述中表明,买卖以财产权转移为目的,包括物及权利。
关于财产权利和无体物等能否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狭义观点认为,我国民法理论对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不称财产而称物品,因此,以权利为标的物的合同(如专利权转让合同)和以无体物为标的物的合同(如供电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的范围。广义观点认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既有财物,也有法律允许转让的权利,如知识产权。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调整范围应当如何确定曾经有过讨论。最后确定的立法方案是以有形的动产交易为主,对不动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权利,交给其他专门法律解决。因买卖合同作为有偿合同的典型,其他专门法律对于有偿合同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的编纂坚持了这一立法传统。
二、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与分类
(一)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
买卖合同作为最重要的典型合同,对其法律特征可以从如下六个方面进行把握:
第一,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因而属于有名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第二,买卖合同是约定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首先,买卖合同是约定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卖方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而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转移所有权这一义务使买卖合同与一方也要交付标的物的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区分开来。其次,买卖合同是约定买方应支付价款的合同,并且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对价。这又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赠与合同区别开来。
第三,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互为给付,双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又都负有相应的义务。卖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方的义务,买方也同时负有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一方的义务也正是对方的权利。因此,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务合同。
第四,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有对价关系,卖方取得价款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代价的,买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以给付价款为代价的。买卖合同的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物质利益,都需要向对方付出相应的物质利益。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第五,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一般当事人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成立,而不以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立的要件。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合同也告成立。但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出标的物或者价款交付时,买卖合同始为成立的约定。此时的买卖合同即为实践合同或者称要物合同。
第六,买卖合同为要式或者不要式合同。从法律对买卖合同形式的要求区分,既可有要式合同,又可有不要式合同。例如,房屋买卖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即时清结买卖合同法律对合同的形式一般不作要求,为不要式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分类
在学理上,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买卖合同进行分类。
按照买卖有无特殊的方式,买卖合同可分为一般买卖和特种买卖。试验买卖、分期付款买卖、凭样品买卖、买回买卖、拍卖、标卖等有特殊方式的买卖为特种买卖,除此之外无特殊方式的买卖为一般买卖。
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买卖是否以一次完结为标准,买卖合同可分为一时买卖与连续交易买卖。一时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仅进行一次交易即结束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的买卖,即使双方之间有多次交易,每次交易也都是单独的,而无连续性。连续交易的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于一定的期限内,卖方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供给买方某种物品,买方按照一定标准支付价款的买卖,双方之间的每次交易都是有关联的。
按照是否采用竞争的方法进行买卖,买卖合同可分为自由买卖和竞价买卖。未采用竞争方法买卖的,为自由买卖。采用竞争方法买卖的,为竞价买卖,如拍卖。这些分类方法,有助于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对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更为准确的把握。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判断合同性质和类型时,必须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双方主要权利义务的约定,判断法律关系的种类及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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