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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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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6 18:0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标的物包装方式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源自《合同法》第156条,在第156条内容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出卖人应当采用绿色包装的要求,即包装方式还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包装方式,是指在交付标的物时对标的物的包装方法,既包括包装物的材料,又包括对标的物进行包装的操作方式。包装方式对于标的物品质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尤其对一些易腐、易碎、易潮、易变质以及如化学物品等特殊性质的标的物来说,更是如此。对有些标的物而言,质量标准的一部分可能就通过包装本身来表现。因此,出卖人必须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具体来说,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确定包装方式:
第一,买卖合同对标的物包装方式有明确约定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第二,买卖合同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依照本法第510条解决,即可以协议补充,达成补充协议的,依照补充协议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第三,不能达成包装方式的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四,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通用的方式,一般是指同类标的物通常的包装方式。
第五,该类标的物没有通用的包装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方式包装。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是指能够使标的物在运送、搬运、装卸过程中不致受损坏的包装方式,实践中需根据具体的买卖合同标的物作出判断。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应当注意,本条文的要点是增加规定了对出卖人的绿色包装要求,该要求是对本法总则编中的第9条规定的“绿色原则”在买卖合同一章中的具体贯彻落实。近年来,随着电商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络买卖商品,这导致大量的商品都需要进行包装,然后通过快递进行运输,进而导致包装纸箱、泡沫箱、塑料袋、胶带等资源被大量利用。同时,收货人收到商品后必将打开包装,如果这些包装不能得到适当地处理或者回收利用,一方面会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另一方面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为了从源头上解决该问题,本条对出卖人应采取的包装方式作出如上要求。出卖人应当适当改变包装方式,比如循环回收、包装简化和减量等。如买卖合同当事人因标的物的包装方式产生争议,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当注意,对于产品如何包装,当事人当然可以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遵守“绿色原则”。同时,当事人虽然可以约定产品的包装,但该种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2020429日修订通过、202091日起施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以上关于包装物的规定,当然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中应当遵守的“绿色义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个案的审理和裁判,彰显出我国《民法典》关于“绿色原则”的要求,为打造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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