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还款期限的规定。 【条文理解】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一项主要义务。在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借款人何时返还借款,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首先应当按照本法第510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当事人可以就还款期限进行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以上规定依然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贷款人也有权向借款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本条对贷款人催告借款人还款的“合理期限”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需要考虑贷款人是金融机构还是一般自然人以及借款人的偿付能力等因素。该合理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该期限是否合理。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借条中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在贾某某诉方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查明:2006年12月31日,方某向贾某某出具借条:“今借贾某某人民币五万元整。”法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在该案中,由于在借条中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贾某某可以催告方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贾某某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方某还款,考虑到应给予方某合理的准备时间,该案的还款期限应以该案开庭时间为宜,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方某至今未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立即将所欠款项偿还给贾某某。 二、债务加入中,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债务加入人或原债务人主张权利 在王某某与博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协议》约定,博海公司承诺愿意代郭某向王某某偿还借款本息,该行为系债的加入。根据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郭某并未因此而免除与博海公司共同承担向王某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作为债权人,王某某有权选择追偿相对方。博海公司与王某某签订《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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