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五十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的义务以及维修义务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承租人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承租人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的义务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性质的要求妥善保管租赁物。例如,租赁物为机器设备的应将其放置在厂房里,而不应露天摆放。又如,租赁物为电子设备的,应避免将其置于过热或过潮的环境中。第二,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性质的要求妥善使用租赁物。租赁物存在潜在的侵权风险时,承租人负有相应的预防损害发生的义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第三,若承租人未尽到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导致了租赁物的过度损耗,则在计算折旧价值时应当考虑在内。 二、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应当依照租赁物的性质及使用状况进行相应维护。很多租赁物均需经常进行保养维护,否则难以保证正常运转。例如,汽车应当经常加机油并进行保养,才能保证正常使用;机器设备应当经常加润滑油以及更换零部件,才能保证正常使用。因租赁物正常维护而发生的费用有两类:一是为维护物的使用收益能力所支付的费用,如机器设备上的润滑油,汽车使用的汽油、机油等;二是因租赁物根本修缮而发生的费用,如房屋的维修费用、汽车换胎的费用、机器设备更换零部件的费用等。对于普通租赁合同,前一种费用一般由承租人自行负担,后一种费用由出租人负担;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全部维修义务,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与普通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的义务以及维修义务之程度存在差异。对租赁合同而言,承租人在使用完毕后,最终要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返还时的租赁物原则上应当符合租赁物在使用前的状态或者性能,为此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民法典》第709条至第711条规定了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第712条、第713条规定了租赁物维修义务如何负担,第714条规定了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反观之,融资租赁合同兼具买卖、租赁、担保多种功能,融资租赁的租赁物是由承租人选定并直接交付给承租人占有、使用的,租金是融资的对价,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设备租赁使用费。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亦归承租人负担,因此较之普通租赁合同其妥善保管义务以及维修义务应相应减轻,承租人并不会因未履行妥善保管和使用义务而当然承担责任。 此外,还应区分合同期满后标的物归出租人所有还是承租人所有。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合同期满后标的物归出租人所有的,其实质法律关系更类似于租赁合同,保管、使用及维修义务等可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约定合同期满后标的物归承租人所有的,其实质法律关系更类似融资合同或者所有权保留买卖,承租人所负担的妥善保管使用及维修义务比较宽松,除非因合同解除等原因需要计算折旧价值,一般无需就租赁物损耗对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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