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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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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23: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定作人的协助义务的规定。
【条文理解】
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完成承揽工作是承揽人应负的主要合同义务。但在承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定作人的协助是承揽人适当履行合同的保障,在定作人负有协助义务的场合,定作人未适当履行协助义务,有可能妨碍承揽人顺利完成承揽工作,甚至可能导致承揽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因此有必要对定作人的协助义务作出规范。
正确理解本条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定作人应当协助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
(一)定作人负有法定的协助义务
合同是引发债权债务关系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合同关系属于典型的债的关系。债权的本质体现为一种利益、一种自由,但在许多场合,债务人如欲完成履行,仍需要债权人的受领与协助。这种受领、协助义务对于实现合同之债的最终目的,限制债权的滥用,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关系,是非常有必要的。因此,有学说认为,在债之关系上,债权人与债务人面向给付的实现之共同目的,形成了应予协助的有机体。尽管在普通合同中,基于诚信原则,合同当事人也负有履行中的协助义务,但这些义务并非由法律特别规定,而在承揽合同中,因为承揽合同的当事人的人身信赖关系较一般合同更为浓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定作人的协助才能顺利地完成工作。因此,世界各国或者各地区民法典中普遍都特别规定了定作人负有协助义务。例如《德国民法典》第642条规定:“(1)工作需要定作人的行为始能完成者,承揽人在定作人因不为其行为致验收迟延时,得请求相当的损害赔偿。(2)损害赔偿额一方面按照迟延的期间和报酬额确定,另一方面按照承揽人因迟延而节省的费用或因其将劳动移作他用而取得的收益而确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718条规定:“(1)定作人应在承揽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按承揽合同规定的范围和方式对承揽人完成工作给予协助。定作人不履行该项义务时,承揽人有权要求赔偿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停工而引起的额外费用,或者有权要求变更完成工作的期限,或者要求增加合同中规定的工作价款。(2)因定作人的行为或者过失致使已经不可能按照承揽合同完成工作时,承揽人对已经完成的工作部分仍有权请求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款向其给付报酬。”第719条规定:“(1)定作人违反承揽合同中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不提供材料、设备、技术文件书或者应改制的物,从而阻碍承揽人履行合同,以及存在明显能证明在规定期限内有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时,承揽人有权不开工,并对已经开始的工作有权中止。(2)如果承揽合同无另行规定,出现本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况时,承揽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507条规定:“工作需定作人之行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为其行为时,承揽人得定相当期限,催告定作人为之。定作人不于前项期限内为其行为者,承揽人得解除契约。”根据以上规定,即便合同没有约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负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得以合同没有约定为由,拒绝在必要时履行协助义务。
(二)定作人协助义务的主要内容
定作人的协助义务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来源于承揽合同明确约定,二是来源于承揽工作的性质,三是来源于交易习惯或者诚信原则的要求。由此,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定作人应负的协助义务也应包括三方面的主要内容。首先,依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应由定作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向承揽人提供完成工作的场地、提供完成承揽工作所必需的图纸、技术信息等工作条件的,定作人应当提供。其次,依承揽合同性质,应由定作人及时向承揽人提供完成工作的材料,或者维持承揽人可供工作状态的情形下,定作人应当及时提供,否则构成违约。最后,依照诚信原则,应由定作人按照承揽人的通知,履行及时更换、补齐有瑕疵的材料或修改不合理的技术资料、图表设计等时,定作人应当及时答复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总而言之,无论是依据合同约定、工作性质、交易习惯还是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定作人履行协助义务的具有必要性,协助义务的目的是帮助承揽人适当履行承揽工作。
二、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定作人协助义务的法律性质
定作人协助义务的性质,是违反该义务时,定作人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依据。定作人协助义务是否属于真正的法律义务,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定作人的协助义务并非真正的法律义务,而是法律的特别规定。持有该观点的学者进一步认为,一般而言,义务的违反构成给付迟延,承揽人可以请求强制执行,但在某些定作人负有协助义务的场合,承揽人实际上不能请求强制执行。另外,在定作人只存在受领迟延时,不能成为承揽人解除合同的理由。我们认为,判定定作人的协助义务的性质,应以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作为主要标准。如果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只是导致本属于自己利益丧失,且相对方不能诉请强制执行,难以认定为真正的义务。但是,依我国法律规定,在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时,承揽人除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定作人的协助义务属于法律上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应当构成违约,承揽人可以主张由定作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承揽人可以主张顺延履行期限
因定作人未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承揽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情况下,承揽人可以顺延履行期限。承揽人不能按期完成承揽工作所产生的工期损失,是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引发的直接后果,只要定作人存在怠于履行协助义务的事实,导致承揽人不能如期完成承揽工作,而承揽人对此亦不存在过错的,即可主张顺延履行期限。因此,承揽人因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请求顺延履行期限的,并不以履行催告行为为前提。并且,承揽人顺延承揽工作的履行期限的,并不能免除定作人应当履行的协助义务,如果定作人仍未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同时请求定作人实际履行。
(三)承揽人可在一定条件下主张解除合同
通常而言,基于合同神圣和合同严守的原则,强调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要求当事人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是,合同成立后,因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得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时,或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固守合同的约束力不仅对当事人双方没有好处,对于整体社会也没有任何增益。由此,法律创设合同解除制度。具体到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的,也应当允许承揽人解除合同。考虑到定作人的协助义务并非承揽合同的主要义务,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尚不构成根本性违约,承揽人行使解除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按照承揽合同的性质,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需要达到导致承揽人无法完成承揽工作的程度,承揽人的合同目的可能落空时,承揽人方可主张解除合同。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并没有导致工作不能完成,没有影响到承揽人完成工作,承揽人不能解除合同。其次,定作人怠于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必须履行催告义务,督促定作人履行。未经催告程序,承揽人不能直接解除合同,经承揽人催告以后,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得以解除合同。至于如何确定定作人是否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通常要根据一般人履行同样协助义务所需要的时间来综合加以判断。最后,承揽人解除合同的,还应当通知定作人,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定作人时,方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依照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双方尚未履行的,应当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依照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承揽合同解除后,对于合同尚未完成的承揽工作,承揽人可以终止履行。对于已经完成的部分工作,能够恢复原状的,可以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定作人应当支付已完工部分的报酬。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尚不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经承揽人催告后,定作人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协助义务,但定作人的协助义务的内容不能导致承揽人无法完成承揽工作,承揽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主张虽不能得到支持,但亦可要求定作人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如果因此导致工作成果交付的期限拖延的,定作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实践中,定作人违反协助义务的,无论有无过错,只要导致承揽人无法按期完成承揽工作的,承揽人均可请求顺延工期。如承揽人因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产生其他损失的,承揽人可以一并主张由定作人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一方面按照延迟的期间和报酬额确定,另一方面按照承揽人因延迟而节省的费用或者因其将劳动移作他用而取得的收益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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