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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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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22:5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期限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承揽人报酬的含义
承揽合同报酬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报酬即指合同价款,一般包括承揽人以特定工具和技能完成工作任务的报酬、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材料费以及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因迟延受领工作成果的保管费。狭义的报酬仅指承揽人的工作报酬。从本法前后条文来看,本法第783条明确区分了承揽人的报酬和材料费等价款,本条规定的报酬,应为狭义的理解,仅指承揽人以特定工具和技能完成工作任务的报酬,而不包括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材料费以及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因迟延受领工作成果的保管费。虽然本规定中的报酬不包括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材料费以及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因延迟受领工作成果的保管费,但上述款项系承揽合同中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支付合同价款属于定作人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故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材料费以及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因延迟受领工作成果的保管费支付期限适用本条规定。
二、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
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是定作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前提是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对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可以不支付报酬或者相应减少报酬。
(一)定作人按照约定期限支付报酬
承揽合同对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有约定的,定作人应当依约向承揽人支付;如果承揽合同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51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以补充协议方式约定报酬支付期限,定作人应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二)定作人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如承揽合同对于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应当依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定作人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报酬
由于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只有承揽人完成特定的工作成果并向定作人交付,承揽人才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的约定,否则在承揽人没有履行义务之前,为公平起见,定作人有权暂不支付报酬。在比较法上,一般认为,除非当事人已经就报酬的支付达成协议,否则定作人可以在工作完成且工作成果交付之时支付报酬。本法与通说一致,如果承揽合同对报酬支付期限未约定,且双方不能够达成补充协议,依据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然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1)工作成果无需交付的。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工作成果无需实际交付的,承揽人完成工作时即视为交付,定作人应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时支付报酬。(2)工作成果需要实际交付的。根据承揽合同约定交付方式的不同,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时间有所不同:如工作成果交付方式为定作人自提,承揽人通知定作人提货的,承揽人通知定作人提货的日期为交付日期,定作人应当在该日期支付报酬;如工作成果由承揽人运送,承揽人将工作成果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或者定作人指定地点并通知定作人验收,定作人实际接收的日期为交付日期,定作人在接收工作成果时支付报酬;如工作成果由第三方代为运送的,承揽人将工作成果送交第三方运输并通知定作人,第三方接收工作成果的日期为交付日期,定作人在收到承揽人的通知后应支付报酬。如果承揽合同中未约定交付内容或约定不明,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承揽人应当在完成工作成果时及时通知定作人取货,承揽人应根据工作成果具体情况,为定作人预留合理取货时间,承揽人确定的合理取货时间为交付时间,定作人在收到取货通知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四)工作成果部分交付
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和双方约定的情况,有的工作成果并非一次性整体交付,而是分批分期交付。如果工作成果是分批分期交付,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定作人相应地亦可分批分期支付报酬。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当事人在承揽合同中约定,以将来某种事实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承揽合同支付报酬的时间,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应如何认定
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某种事实,条件具有不确定性,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既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故当事人在承揽合同中约定,以将来某种事实的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承揽合支付报酬的时间,视为双方对支付报酬期限约定不明,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且依据交易习惯仍然无法确定的,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定作人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二、定作人以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不支付或减少支付报酬,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履行支付报酬的合同义务的前提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定作人以承揽人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主张不支付或者减少支付报酬的,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定作人就承揽人的工作成果不符合数量、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定作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承担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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