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九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勘察、设计合同内容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基本沿袭了《合同法》第274条规定,有少量改动,在“合同的内容”后增加了“一般”;将“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改为“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 一、勘察设计合同的概念 勘察是指勘察人对工程的地理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包括对工程进行测量,对工程建设地址的地质、水文进行调查等工作。设计是指设计人对工程结构进行设计、工程价款进行概预算。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勘察人、设计人完成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发包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明确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主要义务 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包括:(1)支付勘察、设计费,即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工作的报酬。这是发包人在勘察、设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因此,双方当事人在勘察、设计合同中应当明确勘察、设计费用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勘察、设计费用的支付方式、地点、期限等内容。(2)提交有关勘察或者设计基础资料和文件。勘察或者设计的基础资料是指勘察人、设计人进行勘察、设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勘察基础资料包括可行性报告,工程需要勘察的地点、内容,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等。设计的基础资料包括工程的选址报告等勘察资料以及原料(或者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为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合同中应当明确提交有关基础资料的期限。 勘察设计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确定的质量要求进行勘察、设计,按时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勘察、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勘察文件一般包括对工程选址的测量数据、地质数据和水文数据等。勘察文件往往是进行工程设计的一个基础资料,勘察文件的交付影响设计工作的进度。因此,当事人应当在勘察合同中明确勘察文件的交付期限。设计文件主要包括建设设计图纸及说明,材料设备清单和工程的概预算等。设计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依据,工程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因此,设计文件的交付期限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的期限,当事人在设计合同中应当明确设计文件的交付期限。勘察设计质量要求是勘察设计人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确定勘察人、设计人工作责任的重要依据。因此,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要求。 为了保证勘察、设计工作顺利完成,双方当事人还应当履行相互协助的义务,为对方完成合同义务或实现合同目的提供协作条件。发包人的主要协作义务是在勘察、设计人员入场工作时,为勘察设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以保证其正常开展工作。勘察设计人的主要协作义务是配合工程建设的施工,进行设计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以及工程验收等。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程应当派员现场设计,并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等。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依法准确认定勘察设计合同无效情形 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没有资质、借用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单位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是建设工程质量的源头。一个建设项目,如果勘察、设计不合格,不可能最终建成安全合格的工程。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62号修改)第7条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007年6月26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3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第5条规定:“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第6条规定:“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同时,相关法规严格禁止没有资质、借用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开展勘察、设计工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17条规定:“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第21条规定:“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上述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这些规定,没有资质、借用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而订立的勘察、设计合同无效。 二是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勘察、设计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必须招标投标的勘察、设计工程建设项目依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法规〔2018〕 843号)规定。关于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及中标无效的勘察、设计合同无效的法理依据,与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及中标无效的施工合同一样,具体可参见本书关于《民法典》第790条的理解与适用部分,此处不赘述。 三是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勘察、设计合同无效。此点在本书关于《民法典》第791条的理解与适用部分已有阐述,此处不赘言。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建筑法》第52条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第56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由此可见,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实行严格管控。审判实务中,对于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违反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并作出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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