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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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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21:0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八百二十六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宪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托运人提交与货物运输有关文件义务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规定与《合同法》第305条的规定完全一致,《民法典》编纂时没有对《合同法》原条文作任何改动。
货物的运输往往会涉及各种手续,特别是国际货物运输合同,通常涉及出口货物的报关以及检疫、检验等手续。例如,托运人向国外托运货物,且该出口货物属于《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范围的,在办理托运过程中,应当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检验完毕后,向托运人出具检验证单。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收。再例如,如果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是动物或者动物产品,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相关的检疫合格证明。货物运输中所涉及的各种手续是运输所必需的,如果没有这些手续,承运人不能进行正常运输。在运输前,承运人一般都要求托运人办理这些手续,并且应当将办理完这些手续的文件提交给承运人。
有关运输单行法基本上都强调了托运人的这项义务。《民用航空法》第123条规定:“托运人应当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前完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手续;因没有此种资料、文件,或者此种资料、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除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外,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承运人没有对前款规定的资料或者文件进行检查的义务。”《海商法》第67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为例,货物根据其对运输、装卸、保管是否有特殊要求分为普通货物和特种货物。对运输、装卸、保管没有特殊要求的货物为普通货物;对运输、装卸、保管有特殊要求的货物为特种货物,包括长大笨重货物、危险货物、贵重货物、鲜活货物。特种货物的运输需要特定部门的批准。对于长大笨重货物、危险品和国家限运以及需要办理检疫、商检等手续的货物,在交运前,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有关机关的准运证明,按照批准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起讫站办理托运手续。承运人承运上述货物时,也应当按有关规定,查验托运人提供的该项证明,并根据承运货物的特点,提供与之相适应的运输工具、技术条件等。托运人对其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托运人未按规定提供证明文件,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本条中仅对托运人应当办理的手续列举了审批、检验两种,但是按照和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货物运输的实际情况,托运人在货物运输前应当办理的手续不限于这两种,例如,申报所运输物品的详细情况,动植物检疫、港口准入等。对于某些危险物品的运输,还需要办理危险运输许可证等准运手续。
第二,办理有关审批、检验等手续,并将办理完毕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供给承运人,是托运人为确保货物适于运输所做的准备,在准备工作完成以前,承运人的运输义务并未开始。因此,托运人一般应当在承运人进行货物运输前向承运人及时提供这些手续,对于托运人没有向承运人提供这些手续或者提供的手续不完备或者没有及时提供这些手续,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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