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四十八条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职务技术成果财产权归属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未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也未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非职务技术成果。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即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订立技术合同,有权获得因使用或者转让该项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擅自以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转让属于个人的非职务技术成果,是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非职务技术成果是指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自行研究开发的,不属于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也不是主要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该技术成果不是完成人在所在单位或其他组织承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也不是该完成人的岗位职责,而是完成人自行研究开发的。对此应注意,不能以是否在业务时间进行科学研究作为区分标准。 第二,完成该技术成果的资料、材料、设备等物质条件主要不是由本单位提供的,项目研究开发的全过程没有采用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技术资料。如果实际利用本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与完成该技术成果所需的物资技术条件相比,所占比例较小,或者虽然利用了单位的物资技术条件,但按照事先约定,返还资金或者缴纳使用费的,都不属于“主要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资技术条件。” 第三,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是指对技术成果单独作出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不包括为完成成果仅提供了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的人员,也不包括进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辅助服务人员。完成技术成果的人可以是一个或者多个自然人。 第四,职工利用专业知识在本职岗位上获得的技术、知识、经验、信息作出的本职岗位职责以外的技术成果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 根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包括对技术成果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也即技术成果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人民法院在对创造性贡献进行认定时,应当分解所涉及技术成果的实质性技术构成。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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