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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范]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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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9 20: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17抵押权登记
17.1首次登记
17. 1. 1适用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 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 记。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
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并抵押;
以林地使用权(仅限于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抵押的,地上附着 物一并抵押;
以林地经营权抵押的,地上附着物一并抵押。
建设用地上已经建造筑建物、构筑物但未办理房地一体首次登记的,当事人 可以以已办理首次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实现抵押权时,地上建筑物、 构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处分。
1.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 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 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 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4.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转为 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17.1.2抵押财产范围
以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1. 建设用地使用权;
2. 建筑物、构筑物等定着物;
3.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4. 林地使用权(仅限于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5. 林地经营权;
6.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17.1.3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范围
对于法律禁止抵押的下列财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 土地所有权;
2.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 押的除外;
3.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 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
5. 依法被查封的不动产;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17. 1.4申请主体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17.1.5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主债权合同原件。最高额抵押的,需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 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原件;
5. 抵押合同原件。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独的抵押合 同书。最高额抵押的,需最高额抵押合同;
6. 下列情形还需以下材料:
(1) 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 权范围的,需己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 范围的书面材料原件;
(2) 以划拨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取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抵 押权双方对实现抵押权时优先交纳出让金的确认文件;
(3) 属于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需规划和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材料原件;
(4) 抵押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需抵押权双方对实现抵押 权时优先交纳出让金的确认材料(个人所有的政策性住房除外);
(5) 在建建筑物抵押的,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有资质不动产测绘机构 出具的抵押面积测绘成果原件;
(6) 房地产开发项目抵押的,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向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核实 房屋销售或未销售情况,无法实现信息共享的,需开发企业出具未销售承诺;
(7) 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2008年4月11日(含)以后的)抵 押借款用途非支付本套住房购房款的,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原 件;
(8) 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转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需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关 于在建建筑物抵押转为建筑物抵押的书面协议原件以及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9) 在建建筑物最高额抵押权登记转建筑物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需抵押 人与抵押权人关于在建建筑物抵押转为建筑物抵押的书面协议原件以及不动产 登记证明原件;
(10) 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需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材料原 件、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原 件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乡镇、村企业的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11)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办理抵押权登记的,需区政府对办理 抵押融资事项民主决议的批复意见原件。
(12) 国有林业经营者以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办理抵押的,需上 级主管部门同意的材料原件;其中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林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的,需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材料原件;
(13) 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以承包林地的经营权办理抵押的,需向发包方备案 的材料;
受让方通过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办理抵押 的,需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经发包方备案的材料原件;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办理抵押 的,需发包方同意的材料原件;
由农村集体成立的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办理抵押 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抵押合同原件;
(14) 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申 请抵押登记的,需《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15) 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的,还需不动产登记证明。
17.1.6审核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抵押财产是否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
2. 抵押财产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不动产;
3. 抵押合同上记载的抵押人、抵押权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种类、担 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不动产是否明确;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最高债权 额限度、债权确定的期间是否明确;
4. 申请人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最高额 抵押合同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5. 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 已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
6. 在建建筑物抵押转建筑物抵押的,抵押财产不包括以下房屋:
(1)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己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 房;
(2) 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
(3) 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后新增的房屋;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 在建建筑物抵押,实地查看抵押部位是否已完工;
8. 有查封登记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但在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后办理的 预查封登记,不影响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
9. 办理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抵押权人与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 是否一致;
10. 同一不动产上设有多个抵押权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 理登记;
11.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是否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 年限;
12. 按份共有人以其所有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需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 面材料;
13. 申请抵押登记双方应对抵押的不动产是否禁止或限制在抵押期间转让 的事项进行约定;
14. 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5.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 8. 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后向抵押权人 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17.2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17.2.1适用
当发生导致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被确定的事由,从而使最高额抵押权转 变为一般抵押权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17. 2.2申请主体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数额的,可由当事人一方申 请确定登记。
17. 2.3申请材料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件;
3.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材料原件;
17. 2.4审核要点
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抵押财产是否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
2. 抵押财产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不动产;
3. 申请人与不动产登记证明、最高债权额已确定的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 一致;
4.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在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簿及最高债权额 已确定的材料记载的不动产范围内;
5. 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6.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7.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 8. 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后向抵押权人 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17.3变更登记
17. 3. 1适用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
记: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类型或者身份证件号码发生变化的;
2. 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 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
4.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 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 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 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 不动产发生转移导致抵押人发生变化的;
9. 对抵押不动产转移禁止或限制性约定发生变化的;
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7. 3.2申请主体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因抵押人或者抵 押权人姓名、名称、身份证证件类型或身份证件号码发生变化的,可由发生变化 的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可由抵押人单方申请。
17. 3.3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件;
3.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 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变更的,需能 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 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 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对抵押不动产转移禁止或限制性约定等发生变更的, 需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原件。
(3) 不动产发生转移导致抵押人发生变化的,需能够证实其变化的材料;
5. 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 限、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含预告登记权 利人)产生不利影响的,需其他抵押权人(含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原件和身份证件;
6.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材料原件;
7. 在建建筑物抵押,抵押建筑物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通过信息共享核实 房屋未销售状况;不能信息共享的,提供房屋未销售材料;
17. 3.4审核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申请变更登记的抵押权是否已经登记;
2. 抵押权变更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 申请变更的事项与变更登记文件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一致;
4.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5. 抵押权变更影响其他抵押权人利益的,是否已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6.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 8. 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 簿,并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17.4转移登记
17.4.1适用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 定外,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当事人约定最高 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分别申请下列登记:
1. 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申请最 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2. 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己转移的债权数 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以及最高额抵 押权变更登记;
3. 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应当一并申请最高额 抵押权确定登记以及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17. 4.2申请主体
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共同申 请。
17. 4.3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件;
3.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 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需被担保主债权、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原 件;
(2)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需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原件、当事人 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原件;
(3) 原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原件。
17. 4.4审核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申请转移登记的抵押权是否已经登记;
2. 申请转移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 申请转移的抵押权与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的记载是否一致;
4.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5. 同一不动产设定数个抵押权,其中一个抵押权办理转移登记的,该抵押 权的顺位不变;
6.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 8. 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 簿,并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17.5注销登记
17.5.1适用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 主债权灭失的;
2. 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抵押权灭失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灭失的其他情形。
17. 5.2申请主体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共同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主债权灭失的、抵押权已经实现的,抵押权人可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
记;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抵押权灭失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 以单方申请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17. 5.3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件;
3.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主债权灭失的,需证实贷款(借款)已结清的材料;
5. 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需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声明;
6.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抵押权灭失的,需人民法 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7.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需双方签订的抵押权解除协议 原件。
17. 5.4审核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申请注销的抵押权是否已经登记;
2.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 申请注销的抵押权与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的记载是否一致;
4.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5.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 8. 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登记证明 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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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9 20: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18预告登记
18.1预告登记的设立
18. 1. 1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1. 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2. 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
3. 不动产买卖的;
4. 不动产抵押的;
5. 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 1.2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双方当 事人。预购商品房的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 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时,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18. 1.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件;
3.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4.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下列材料:
(1) 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的,需己备案的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合同原件, 在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还需相应材料原 件;
(2) 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需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原件;
(3) 不动产转移的,需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
(4) 不动产抵押的,需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原件和主债权合 同原件。
5. 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 的,需《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6.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 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划拨的文件;
7. 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需不动产物权协议的原件。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 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供相应材料。
18.1.4审核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其预售合同是否已经备案;申请预购商品 房抵押预告登记的,是否已经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申请其他预告登记的, 不动产物权是否已经登记;
2. 申请人与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 申请登记的内容与登记原因文件或者权属来源材料是否一致;
4. 不动产买卖、抵押的,预告登记内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有关内 容冲突;
5. 申请预告登记的商品房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 权首次登记的,是否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注销登记、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 销登记;
6. 不动产被査封的,不予办理,被执行人与预购人一致的,可以办理预售 商品房的预告登记;
7.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 8. 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后向申请人核 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18.2预告登记的变更
18.2.1适用
因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类型或者身份证件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当
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变更。
18. 2.2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的变更可以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当事人单方申请。
18. 2.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变更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件;
3.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原件;
18. 2.4审核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 申请人与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 变更登记的事项与申请变更登记的材料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4.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5.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 8. 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 簿,并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18.3预告登记的转移
18. 3. 1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
1. 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2.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3. 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4. 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 3.2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转移的申请人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和该预告登 记转移的受让人共同申请。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 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可以单方申请。
18. 3.3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转移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件;
3.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按照不同情形,需下列材料:
(1) 继承、受遗赠的,按照本规范第1. 10.6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2)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 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原件。
18. 3.4审核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预告登记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2. 申请转移的预告登记与登记申请材料的记载是否一致;
3.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是否冲突;
4.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 8. 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 簿,并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18.4预告登记的注销
18. 4. 1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1. 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灭失的;
2. 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8. 4.2申请主体
申请人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或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当事 人。预告当事人协议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 权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18. 4.3申请材料
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件;
3.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4. 债权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原件;
18. 4.4审核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预告登记的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 不动产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财产被预查封的,不予办理;
3.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4. 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单独申请注销不动产预告登记或者预购商品 房预告登记的,不予办理;
5.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 8. 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登记证明 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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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9 20: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19更正登记
19.1依申请更正登记
19. 1. 1适用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或者人民法院、 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或公证机构出具的文书被确认为造假的或被补正的或 被撤销的等确定的不动产权利归属、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 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19. 1.2申请主体
依申请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不动产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 应当与申请更正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19.1.3申请材料
申请更正登记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件;
3.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 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 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需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需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19.1.4审核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申请人是否是不动产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的, 利害关系材料是否能够证实申请人与被更正的不动产有利害关系;
2. 权利人同意更正的,在权利人出具的书面材料中,是否已明确同意更正 的意思表示,并且申请人是否提交了证实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材料;
3. 申请更正的登记事项是否已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
4. 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该不动产转移登记,或者办理了抵押权或地役 权首次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且未注销的情形不得办理;
5. 更正事项由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法律文书等确认的,法律文书等材料 是否已明确不动产权利归属,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6.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 8. 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更正事项记载不动产登记簿, 涉及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记载内容的,向权利人换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 记证明。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无法收回的,公告作废。
19.2依职权更正登记
19.2.1适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 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 在公示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 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19. 2.2登记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更正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1.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
2. 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
3. 门户网站或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公示15个工作日的材料。
19. 2.3审核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启动更正登记程序后,还应该按照以下要点进行审核:
1. 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否己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更正 登记,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办理;
2. 查阅不动产登记资料,审查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是否能证实不 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
3. 在错误登记之后是否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 和查封登记;
4. 书面通知的送达对象、期限及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5. 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公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
6.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依职权更正登记启动前,登记机构已经受理其他登记申请,但尚未记载于不 动产登记簿的,应当中止办理,并告知申请人。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无法收回的,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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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9 20:24:40 | 显示全部楼层
20异议登记
20.1异议登记
20. 1. 1适用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 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20. 1.2申请主体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利害关系人。
20. 1.3申请材料
申请异议登记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件;
3. 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 初步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
20.1.4审核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利害关系材料是否能够证实申请人与被异议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
2. 异议登记事项的内容是否已经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3. 同一申请人是否就同一异议事项以同一理由提出过异议登记申请;
4. 不动产被查封、抵押或设有地役权等的,不影响该不动产的异议登记;
5.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 8. 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不动产登记簿, 并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证明附记栏记载“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 起十五日内未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诉讼受理等相关凭证的,异议登记失效”。
20.2注销异议登记
20. 2. 1适用
1. 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或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等可以申请注销 异议登记;
2. 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 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异议登记失效。
20. 2. 2申请主体
注销异议登记申请人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异议登记申请人或其他依法享 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
20. 2. 3申请材料
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件;
3. 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需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登记簿记载 的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需未确认不动产权利为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裁定书、判 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其他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还需依法确定不动产 权利归属的材料。
20. 2. 4审核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 8. 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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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9 20:25:17 | 显示全部楼层
21查封登记
21. 1查封登记
21. 1. 1适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权机关的嘱托文件依法办理查封登记的,适用査 封登记。
依嘱托登记的其他情形,可参照本章程序办理。
21. 1.2嘱托查封主体
嘱托查封的主体应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
21. 1.3嘱托材料
办理查封登记的材料包括: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税务 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 需相关委托函原件;
2. 人民法院査封的,需査封或者预査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人民检察 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需 有关协助查封的文件原件。
21.1.4审核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接收嘱托文件后,审查以下内容:
1. 查看嘱托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文件。委托送达的,委托送 达函是否已加盖委托机关公章,是否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机关等;
2. 嘱托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
3. 嘱托文件所述查封事项是否清晰,是否已注明被査封的不动产的坐落名 称、权利人及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号。被査封不动产的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 记载是否一致;
4. 执行案件移交执行或法院指定执行的,需移交函原件或指定执行的司法 文书原件;法院后续处置侦查机关的查封时,需将侦査机关査封的事实情况予以 载明;
5. 查封登记前,不动产登记机构已经受理其他登记申请,但尚未记载于不 动产登记簿的,应当中止办理,并告知申请人;
6.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对查封机关送达的嘱托文件进行实体审查。不动产登记机 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办理查封登记,可向嘱托机关 提出审查建议,待嘱托机关明确意见后,按照嘱托机关的意见依法办理。不动产 登记机构审查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即时将查封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21.1.5轮候查封和预查封
因两个或以上嘱托事项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査 封通知书的嘱托机关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的嘱托机关办理轮候查封登记。轮 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嘱托机关嘱托文书依法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 进行排列。
查封登记注销或到期失效的,排列在先轮候查封登记转为查封登记。
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可以办理预查封登记。
不动产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査封登记自动转为査封登 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计算。
21.2注销查封登记
21.2.1适用
1. 查封期间,查封机关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其嘱托文件 办理注销查封登记。
2. 不动产査封、预査封期限届满,査封机关未嘱托解除查封、解除预查封 或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3. 查封的不动产被依法处理的,排列在后的轮候查封依法自动失效。
21.2.2登记材料
办理注销查封登记的材料包括:
1. 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国家有权 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需委托送达函 原件;
2. 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需解除査封或解除预査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解 除查封的,需有关解除查封的文件原件。
21.2.3审核要点
不动产登记接收嘱托文件时,应当要求送达人签名,并审查以下内容:
1. 查看嘱托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或执行公务的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 委托送达函是否已加盖委托机关公章,是否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机关等;
2. 嘱托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
3. 嘱托文件所述解除查封事项是否清晰,包括是否注明解封不动产的名称、 权利人及有效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号。解除査封不动产的内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 载是否一致;
4.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将解除査封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 产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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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9 20:26:18 | 显示全部楼层
22换证、补证登记
22. 1换证登记
22. 1. 1适用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破损、污损、填制错误或有其他需要换发的情 况,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
22. 1.2申请主体
不动产权利人。
22.1.3申请材料
申请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件;
3. 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原件;
22.1.4审核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申请人与身份证件主体及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一致;
2. 申请换证的不动产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一致;
3. 不动产被査封的,换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后,将相关情况书面 告知查封法院。如《协助执行通知书》有明确要求不得换证的,换发不动产权证 书或者登记证明应取得查封机关同意的书面材料;
4. 不动产存在查封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地役权登记、 林地经营权等情形的,不影响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换发;
5.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 8. 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并注销 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向申请 人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22. 2. 1适用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补发。
22. 2. 2申请主体
不动产权利人。
22. 2. 3申请材料
申请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 申请人身份证件;
3.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22. 2. 4审核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申请人与身份证件主体及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一致;
2. 申请补证的不动产与遗失(灭失)声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是 否一致;
3. 不动产权权利人申请补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 产权证明遗失、灭失声明直接作废原不动产权属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将有关事项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向申请人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 灭失声明页面存档;
4. 不动产存在查封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地役权登记、 林地经营权等情形的,不影响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补发;
5.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 8. 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有关事项记 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向申请人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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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9 20:27:07 | 显示全部楼层
23登记资料管理
23. 1登记资料范围
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2.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件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地籍调查成果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 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者调查、公示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不动产登记过 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23.2登记资料管理要求
23. 2. 1登记资料应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其载体为纸介质、电子 介质或仅以单套电子介质归档管理;
23. 2. 2登记资料由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集中管理,个人不得拒绝 归档或据为己有;
23. 2. 3登记资料中属于归档范围的,应当进行归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 照我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23.3登记资料管理形式
登记资料管理包括不动产登记纸质资料管理和电子资料单套归档管理。
23. 3. 1纸质资料管理形式,包括不动产登记纸质原始资料和纸质原始资料 的数字化处理成果;
23. 3. 2电子资料单套归档管理形式,包括在线平台形成、办理、传输和存 储的数字格式的具有凭证和保存价值并归集保存的电子文件、元数据等。
23.4纸质资料管理
23. 4. 1纸质资料管理应包括资料移交/接收、整理、保管、利用、鉴定和销 毁等工作。
23. 4. 2纸质资料数字化处理
1. 不动产登记纸质资料应进行数字化处理。
2. 数字化处理过程中应建立纸质资料数字化各环节的安全保密管理机制。
3.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纸质资料及电子资料管理指 南》执行。
23.5电子资料单套归档管理
23.5.1.不动产登记电子资料管理应遵循统一标准、规范管理、安全高效的 原则。
23. 5. 2.应釆取技术手段,确保登记资料的安全、可靠,满足网络安全等级 保护要求。
23. 5. 3.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照《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电子资料单套归档与管 理规定》执行。
23.6登记资料查询
23. 6.1查询主体
下列情形可以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1.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2. 继承人、受遗赠人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适用权利人查询 的相关规定。遗产管理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参照本条规定;
3. 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 产权利的主体,参照权利人查询的相关规定;
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 关、证券监管部门因执行公务需要可查询、复制相关的登记资料;
5. 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查询、复制与公证、仲裁事项相关的登记资料;
6. 利害关系人可查询、复制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 结果;
7. 任何人可査询登记簿中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是否存在共有情形,是否存 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异议登记情形,是否存在査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 的情形;以及规划用途为非住宅且权利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不动产权利人名 称;
任何人委托律师查询的,律师可申请验证所提供的被査询权利主体名称与登 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共有形式及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3. 6. 2申请材料
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材料包括:
1. 权利人查询的,提供身份证件材料;
2. 继承人、受遗赠人査询的,提供身份证件材料、继承或受遗赠的相关材 料;遗产管理人査询的,除提供身份证件材料外,还需提供作为遗产管理人的相 关材料;
3. 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査询的,提供身份证件材料 及依法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相关材料;
4.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 关、证券监管部门查询的,提供单位介绍信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
5. 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査询的,提供单位介绍信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以 及公证或仲裁事项的相关材料;
6. 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供身份证件材料和与查询不动产有利害关系的材 料(包括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案件立案告知 书或仲裁受理通知书等材料)及坐落或权属证书号或不动产单元号;
7. 任何人查询的,提供身份证件材料和坐落或权属证书号或不动产单元号;
8. 委托查询的,被委托人提供双方身份证件材料和授权委托书原件。无法 提供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的,授权委托书需经公证或者认证;
9. 委托律师査询的,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和委托人身份证件材料和受委托律师的身份证件及律师执业证;
10. 对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保密的登记资料,必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 关书面同意后,方可利用;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3. 6. 3查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1. 查询的不动产属于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的;
2. 查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的;
3. 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符合相关规定的;
4. 查询目的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23. 6. 4查询程序
1. 申请。申请人填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2. 受理。受理人员査看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核对身份证件和査询条件后, 对符合查询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3. 出具査询结果。查询结果应注明査询目的和査询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 记资料查询专用章。
23. 6. 5查询办理要求
申请人申请查询纸质资料的,应当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确有需求和必要的, 可以调取纸质资料,不得将纸质资料带离指定场所。
23. 6. 6 查询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在线方式查询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也可以到不动产登 记机构查询窗口或自助查询机上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通过网上在线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应进行实名认证,依据査询主体 在线提供申请材料。
23. 6. 7办理时限
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申请查询,符合查询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 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 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网上在线申请查询,符合查询条件的,申请人可于规定的时限内获取査询结 果;不符合査询条件的,可于规定的时限获取反馈结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 理时限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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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9 20:3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附则
24本规范施行前,依法核发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 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水域滩涂养殖证》《林权证》《土地 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北京市房产所有证》《北 京市房产共有执照》《房屋共有权执照》《房屋他项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及《异议登记证明》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 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
25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林地以外的耕地、草地等用于农业的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组 织实施。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26国有农场、房改房、保障性住房及涉及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驻京部队、 保密单位等不动产登记,国家和本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7本市居住权登记和权属审查、地籍调查的工作要求另行规定。
28 本规范白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实施之日起,2016年12 月印发的《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本规范实施之前, 已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按原有规定核准登记。
29本规范实施之日起,下列文件不再执行:
(1) 《关于修订〈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总则部分的通知》 (市规划国土发〔2017〕336号)
(2) 《关于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市规划 国土发(2018) 327号)
(3) 《关于修订〈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的通 知〉》(京规自发(2019) 303号)
(4) 《关于强化营商环境改革政策落实修订〈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 (试行)>的通知》(京规自发〔2019〕471号)
(5) 《关于精简证明材料修订〈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 知》(京规自发(2020) 190号)
(6)《关于印发〈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登记规则(试行)>的通知》(京规 自发〔2020〕386号)
30本规范实施之日起,下列文件内容与本规范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范规 定为准:
(1) 《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登记工作的通知》(京规自发(2021) 265号)
(2) 《关于修改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等2个文件的通 知》(京规自发〔2022〕62号)
31本规范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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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6-9 20:3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附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基础版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编号
收件人 单位:口平方米□公顷(□亩)、万元
日期



抵押权人姓名(名称)
是否禁止、限制转让
抵押权登簿时间
抵押权人姓名(名称)
是否禁止、限制转让
抵押权登簿时间
抵押权人姓名(名称)
是否禁止、限制转让
抵押权登簿时间
不动产情况
坐落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类型
面积
用途
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林种
构筑物类型
抵押 情况
被担保主债权数额 (最高债权额)
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确定期间)
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 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
担保范围
地役权 情况
需役地坐落
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
登记原因及证明
登记原因
登记原因 证明文件
1.
2.
3.
4.
5.
6.
共有方式恭帶有口按份共有(比例’
申请分别持证 □是 □否
备注
涉及变更登记或更正登记的,在备注栏注明变更事项或更正事项及变更前或更正前内容。 要求测绘院自动显示变更前内容。
本申* 并承诺及}
权利/
代理/
扌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f将补、换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
、(签章): 义务人(签章):
、(签章): 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使用和填写说明
一、使用说明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登记收件情况、申请登记事由、申请人情况、 不动产情况、抵押情况、地役权情况、登记原因及其证明情况、申请的证书版式 及持证情况、不动产登记情况。
' 填写说明
【收件编号、日期】填写登记收件的编号和时间。
【收件人】填写登记收件人的姓名。
【登记申请事由】用勾选的方式,选择申请登记的权利或事项及登记的类型。
【权利人、义务人姓名(名称)】填写权利人和义务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或 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填写申请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及编号。
【通讯地址、邮编】填写规范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为非 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代理人姓名】填写代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姓名。
【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人为专业登记代理机构的,填写其所属的代理机构名 称,否则不填。
【联系电话】填写登记申请人或者登记代理人的联系电话。
【坐落】填写宗地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名称。涉及地上房屋的,填写公安机关 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或片区名称、门牌号、楼牌号、单元牌号、 户(室)牌号等。
【不动产单元号】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编号。
【不动产类型】填写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森林、林木等。
【面积】填写不动产单元的面积。涉及宗地及房屋、构筑物的,分别填写宗 地及房屋、构筑物的面积。
【用途】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用途。涉及宗地及房屋、构筑物的,分别填写宗 地及房屋、构筑物的用途。
【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号】填写原来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编号。
【构筑物类型】填写构筑物的类型,包括隧道、桥梁、水塔等地上构筑物类 型,透水构筑物、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海上构筑物类型。
【林种】填写森林种类,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 林等。


【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填写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填写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 务的期限。
【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填写抵押合同约定的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需役地坐落、不动产单元号】填写需役地所在的坐落及其不动产单元号。
【登记原因】填写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等的具体原因。
【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填写申请登记所需的登记原因证明文件。
【申请证书版式】用勾选的方式选择单一版或者集成版。
【申请分别持证】用勾选的方式选择是或者否。
【备注】可以填写登记申请人在申请中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含抵押不限制转移)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含抵押不限制转移)

申请 登记
口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
□其他
口房屋所有权 口抵押权□地役权
事由
口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
口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査封登记□补证登记□换证登记0其他
登记
申请人
权利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号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号
代理机构名称
登记
申请人
义务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号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号
代理机构名称
不动产
坐落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类型

情 况
面积
用途
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林种
构筑物类型
抵押 情况
被担保主债权数额 (最高债权额)
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确定期 间)
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 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
担保范围
地役权 情况
需役地坐落
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
登 记 原 因 及 证 明
登记原因
登记原因 证明文件
1.
2.
3.
4.
5.
6.
廿看方十 口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坤力A (比例,比例)
申请分别持证 □是 □否
备注
涉及变更登记或更正登记的,在备注栏注明变更事项或更正事项及变更前或更正前内容。 要求测绘院自动显示变更前内容。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 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权利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 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二款规 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本申请人(转让人并原抵押人)已知晓该规定,同意告 知抵押权人已办理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通知抵押权人 领取变更抵押人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义务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1.3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含抵押限制转移)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含抵押限制转移)



口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 □其他
口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
口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査封登记□补证登记□换证登记□其他
登记申请人
权利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号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号
代理机构名称
登记申请人
义务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号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号
代理机构名称
登记申请人
抵押权人姓名(名称)
是否禁止、限制转让
抵押权登簿时间
抵押权人姓名(名称)
是否禁止、限制转让
抵押权登簿时间
申请 登记 事由

抵押权人姓名(名称)
是否禁止、限制转让
抵押权人姓名(名称)
是否禁止、限制转让





登记原因
登 记 原 因 及 证 明
登记原因 证明文件
1.
2.
3.
4.
5.
6.
共有方式
口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比例, 比例)
申请分别持证
口是 □否
落注涉及变更登记或更正登记的,在备注栏注明变更事项或更正事项及变更前或更正前内容。 斎任要求测绘院自动显示变更前内容。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权利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2通知书' 告知书
2.1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编号:

年月,收到你(单位)0" 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以下申请登记材料,经核査,现予受理。
本申请登记事项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至年月日止。期 限届满后,请凭本凭证、身份证件领取办理结果。
已需的申请材料
份数
材料形式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登记机构:(印章)
以下内容在领取登记结果时填写
登记结果:
领取人:
领取日期:
注:1.登记机构认为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进行实地査看的,补全材料或实地査看所需 时间不计算在上述登记办理时限内。
2. 代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书或证明的,需提供权利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件
原件。
2.2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2. 2.1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1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年月日,你(单位)申请的(不动产坐落及 登记类型),需材料清单如下:
1.
2.
3.
4.
5.
6.
7.
8.
9.
经核查,上述申请因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O
若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区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构:(印章)
申请人签字: 签收日期:—月—
2. 2.2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年月日,你(单位)申请的 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需材料清单如下:
1.
2.
3.
4.
5.
6.
7.
8.
9.
经核查,上述申请因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按照《不动产登记暂
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若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区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构:(印章)
申请人签字:
签收日期:
2.3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与不予受理告知书1 一并使用)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编号:

年月日,收到你(单位)(不动 产坐落及登记类型)申请,业务编号为。经核査,因你(单位)所提交 的申请材料尚不足以证明申请登记相关事项,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项的规定,请补充以下申请材料:
序号
需补充的申请材料
份数
材料形式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请按照上述要求补正材料并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登记机构:(印章)
申请人签字:
2.4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审核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使用)
不动产登记补材料通知书
编号:

年月日,收到你(单位)(不动 产坐落及登记类型)申请,受理编号为o经核査,因审核中发现你(单 位)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以证实申请登记事项,请补充以下申请材料:
序号
需补充的申请材料
份数
材料形式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请按照上述要求补正材料并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登记机构:(印章)
申请人签字:
2.5不动海己补充材料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编号:

年月日,收到你(单位)受理编号为的
补正材料,具体如下:
序号
已补正的文件资料
份数
材料形式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登记机构:(印章)
登记人员签字:
申请人签字:
注:登记办理时限自补充申请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2.6不予登记告知书
2. 6.1不予登记告知书1
不予登记吿知书
编号:

年月日,收到你(单位) 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申请,受理编号为:o经审査,因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登记。具 体情况如下:

若对本决定内容不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予登记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申请人取回申请材 料并签字确认,逾期不取回的,本机构对登记申请材料不负保管义务。
登记机构:(印章)
申请人签字:
签收日期:—月—0
注:1.申请材料已留复印件存档。
2.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不予登记告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逾期不
取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负保管义务。


不予登记告知书
编号:

年月日,收到你(单位) 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申请,受理编号为:o经审査,因存在尚未解 决的权属争议,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登记。 具体情况如下:

若对本决定内容不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予登记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申请人取回申请材 料并签字确认,逾期不取回的,本机构对登记申请材料不负保管义务。
登记机构:(印章)
申请人签字:
签收日期:—月—0
注:1.申请材料已留复印件存档。
2.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不予登记告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逾期不取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负保管义务。
不予登记告知书
编号:

年月日,收到你(单位) 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申请,受理编号为:。经审査,因申请登记的 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 予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若对本决定内容不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予登记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申请人取回申请材 料并签字确认,逾期不取回的,本机构对登记申请材料不负保管义务。
登记机构:(印章)
申请人签字:
签收日期:—月—0
注:1.申请材料已留复印件存档。
2.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不予登记告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逾期不取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负保管义务。
不予登记告知书
编号:

年月日,收到你(单位) 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申请,受理编号为:o经审査,因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 定不予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若对本决定内容不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予登记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申请人取回申请材 料并签字确认,逾期不取回的,本机构对登记申请材料不负保管义务。
登记机构:(印章)
申请人签字:
签收日期:—月—0
注:1.申请材料已留复印件存档。
2.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不予登记告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逾期不取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负保管义务。


2.7不予更正告知书
2. 7. 1不予更正告知书1
不予更正吿知书
编号:

年月日,收到你(单位) 动产坐落)正登记申请,受理编号为:o经审査,根据《不动产登 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更正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若对本决定内容不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予登记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申请人取回申请材 料并签字确认,逾期不取回的,本机构对登记申请材料不负保管义务。
登记机构:(印章)
申请人签字:
签收日期:  注:1.申请材料已留复印件存档。
2.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不予登记告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逾期不
取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负保管义务。
2. 7.2不予更正告知书2
不予更正告知书
编号:

年月日,收到你(单位) 动产坐落)正登记申请,受理编号为:o经审査,根据《不动产登 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不予更正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若对本决定内容不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予登记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申请人取回申请材 料并签字确认,逾期不取回的,本机构对登记申请材料不负保管义务。
登记机构:(印章)
申请人签字:
签收日期:  注:1.申请材料已留复印件存档。
2.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不予登记告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逾期不
取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负保管义务。
2.8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清单
2. 8. 1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清单1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清单
编号:

由于,根据《不动产
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本登记机构将你(单位)
(不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 的申请材料退回O
序号
退回的申请材料
份数
材料形式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登记机构:(印章)
申请人签字:
签收日期:
注:申请材料已留复印件存档。
2. 8.2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清单(与不予登记告知书一并使用)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清单
编号:

由于,根据《不动产 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本登记机构将你(单位) 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的申请材料退回。
序号
退回的申请材料
份数
材料形式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口原件 □复印件
登记机构:(印章)
申请人签字:
签收日期:
注:申请材料已留复印件存档。
2.9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编号:
因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请你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材料和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等申请办理更正登记。逾期未申请办理的, 我机构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 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登记。
更正内容如下:(应当说明原错误的具体内容和更正后的内容)
登记机构:(印章)


2.10公示异议申请审查结果告知书
公示异议申请审查结果告知书
编号:

年月0,收到你(单位)对【不动 产坐落及公示编号)的公示异议申请。经审査,口异议成立,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登记;口异议不成立,具体情况如
下: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 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登记机构:(印章)
申请人签字: 签收日期:—月—0 注:申请材料已留复印件存档。


3公示文书
3.1不动产首次登记公示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示
编号: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联系方式: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面积
用途
备注
1
2
3
公示单位: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示
编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列不动产登记簿的部 分内容予以更正,现予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年——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 予以更正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联系方式:
序号
不动产坐落
更正内容
备注
1
2
3
公示单位:


公示异议申请表
编号:
异议申请人 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号
通讯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号
坐落
公示编号
异议内容、理由 及证据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 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4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2
3
公告单位:


5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因保管不善,将号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 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 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章)


6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6.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编号:
姓名 (名称)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
证件类别及号码
联系电话
口不动产权利人
类别
口利害关系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国家机关 口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等其他有权单位
□申请查询人身份证件
口继承或受遗赠的证明材料(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 者遗赠抚养协议等材料)
口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证明材料 □申请査询人身份证件
口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 合同、抵押合同、受理案件通知书、仲 裁受理通知书、结婚证明)










承诺:本表填写内容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査阅、利用 不动产登记资料,严格按照査询目的使用査询结果。不得将査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 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査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如有虚假或违反,由本人(单位)承 担相关法律责任。
査询申请人:
.年—月_日
6.2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通知书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通知书
编号:
—年—月—日,收到您(单位)提交的不动产登记査询申请材料。经核査,申请 査询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现予以受理。
已提交的文件资料
件数
材料介质
口原件□复印件
口原件□复印件
口原件□复印件
口原件□复印件
口原件□复印件
口原件□复印件
口原件□复印件
口原件□复印件
口原件□复印件
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请您(单位)凭本受理通知书、身份证件领取査询结果证明。
登记机构:(印章)
受理人签字:
申请査询人签字:


不动产登记资料不予查询告知书
编号:
—月—日,收到您(单位)提交的不动产登记査询申请材料。査询目的 为提交的清单如下:
1.
2.
经核査,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査询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口査询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口申请査询的主体或者査询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口申请査询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査询。
具体情况如下:  O

若对本告知书内容不服,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査询部门:(印章)
受理人签字:
申请査询人签字: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
编号:xxxxxx (x) (二维码)
XXX (査询申请人或单位):
您(单位)于年—日申请査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受理编号为,査询用途为。査询条件为
经査询,结果如下:
、所有权/使用权登记信息
权利人
证件号码
不动产坐落
宗地面积/房屋建筑
面积(就)
用途
权利类型
权利性质
土地使用期限
共有情形
权证号
登记时间
1
2
3
二、抵押登记信息
序号
不动产坐落
抵押权人
义务人
抵押金额
抵押登记时间
权证号
1
三、査
封登记信息、行政限制信息及其他登记信息
序号
不动产坐落
查封机关
查封类型
査封文号
查封期限
查封登记时间
行政限制信息
预告登记
申请人
预告登记 时间
异议登记 申请人
异议登记 时间
1
说明:
1.本次査询使用系统为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v2.0,不动产登记信息査询结果告知单査询时间为 分。
2. 该査询结果为北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已联网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3. 您填写的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权证号、不动产单元号,应与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记载的信息完全一致,否则将无法正确显示査询结果。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
编号:xxxxxx X)
XXX (查询申请人或单位):
您(单位)于_月_日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受理编号为,查询用途为,查询条件为 经查询,结果如下:
一、所有权/使用权登记信息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宗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
(E)
用途
权利类型
权利性质
土地使用期
房屋是否
共有
权证号
登记时间
1
、抵押登记情形、査封登记情形、行政限制情形及其他登记情形
序号
不动产坐落
抵押权登记情形
査封登记情形
行政限制情形
预告登记情形
异议登记情形
1
说明:
1. 本次査询使用系统为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v2.0,不动产登记信息査询结果告知单査询时间为 分。
2. 该査询结果为北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已联网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3. 您填写的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权证号、不动产单元号,应与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记载的信息完全一致,否则将无法正确显示查询结果。
4. 査询申请人对上述信息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或不正当使用。
5. 以上査询结果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到不动产所在区登记中心核实。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告知单
编号: (査询申请人):
您(单位)于—月—日提出不动产登记资料査询申请,受理编号为 査询目的为
经査询结果如下:
1.
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査询结果告知单截止时间为 —月—日—时—分。
说明:
1. 该査询结果仅包括査询部门所在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2. 査询申请人对上述信息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请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给他人或不正当使用。
査询部门:(印章)
领取人:
领取日期:


(适用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现委托人委托为合法代理人,代表委托人査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査询内容: 委托期限: 日至日。
以上委托书确系委托人(单位)亲自出具,对委托人在办理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单位)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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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坐 落(名称)
査看内容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査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因不动产灭失申请的注销登记,査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因 ,
査看 。
査看结果 及其说明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1. 申请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是否在依法取得的宗地范围内?
2. 申请抵押的在建建筑物是否已竣工或者投入使用?
3. 申请抵押的在建建筑物是否为已完工部分?
4. 其他
□不动产灭失的注销登记
1.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坐落是否与登记簿记载的房屋坐落信息一致?
2. 不动产是否已灭失?
3. 其他
査看人员 签字
申请人
签字
査看日期
备注
1. 现场照片应当能清晰显示被查看不动产的坐落(如永久性的标志物),应能体 现査看结果;
2. 现场査看证据材料可粘贴附页;
3. 査看人员需两人,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字。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件类型: 联系地址: 电话:
受托人: 身份证件类型: 联系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邮政编码:




现委托人委为合法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办理坐落于之不 动产的以下事项:
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国有 农用地的使用权□构筑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其他
口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 记□査封登记□补证登记□换证登记□其他
代理权限为:
口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接受询问□撤回登记申请 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或其他办理结果。
委托期限: —日至日。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所作的一切行为,接受问询的行为及签署的一切文件,委托 人均予以承认。


询问记录
受理编号:询问人:
1. 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回答:
2.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为夫妻共有?
回答:
3. 被询问人知晓国家和本市房屋限购相关政策规定,确定所提交的材料完整、真实、合法、 有效,并承诺如存在隐藏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购房资格的情形, 承担相应责任。
回答:
4. 申请异议登记时,权利人是否不同意办理更正登记?
回答:
5. 申请异议登记时,是否已知悉异议不当应承担的责任?
回答:
6. 是否为符合减免不动产登记费政策的小微企业?
回答:
7. 申请的不动产是否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
回答:
8. 申请全程网办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人是否对抵押人进行了身份核对?
回答:
9. 不动产受让人是否知道受让的不动产已存在抵押权登记?(回答为否视为撤回转移登记申请) 回答:经被询问人确认,以上询问事项均回答真实、无误。
被询问人签名(签章):
月曰


承诺书




监护人: 身份证件类型: 联系地址: 电话:
被监护人:. 身份证件类型: 联系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邮政编码:
证件号码: 邮政编码:




监护人现承诺,对被监护人不动产权(不动产坐落:)所进 行的处分(处分的类型:)是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且自愿承担由 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签名(盖章):


7. 5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申请人: 身份证件号码 被继承人(遗赠人): 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权,于 —日向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提供了 等申请材料,并保证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被继承人(遗赠人)—日 亡。
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坐落于
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权由 承(受遗赠)。
除第三项列举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外,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者无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
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具结。
具结人签名(盖章):


不动产登记送达回证
编号:
送达文件名称 (含证书编号)
被送达人
送达日期
送达人
送达单位
备注


7. 7区政府对集租房办理抵押的批复意见
***区人民政府
关于***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进行
抵押融资的批宣
****** (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建设主体):
你单位建设的,位于****** (项目坐落)的***集体土地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因筹集建设 资金需要,经***村履行民主程序,决议同意以 *** 租赁住房项目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租赁住房项目的集 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向***银行进行抵押融资。经审核,该项目抵押融资符合 我区政府债务管理要求,同意办理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 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手续。
特此批复。
人民政府
月曰


7.8风险告知书
风险告知书
现对抵押权人进行风险告知提示:拟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属于城镇平房, 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人可能会存在将抵押的房屋擅自翻改扩建,导致房屋现状 与证载内容不一致,可能造成难以实现抵押权的情况。您/贵单位是否还继续办 理该笔抵押业务?
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XXX
日期:
注:抵押人拟办理抵押物为城镇平房,经询问抵押人,其表示该不动产不存在翻、改、扩建情形,抵押的房屋现状与证载内容一致(见询问笔录)。对抵押权人进行风险告知,并 由抵押权人签署“本/单位已知悉上述风险告知内容,继续/不继续办理该笔抵押业务” 后签字认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归档。


7.9政策性住房汇总表
政策性住房汇总表
序号
房屋类型
买卖
抵押
夫妻间转移
性质变更
赠与
继承
1
政府批准集中建 设,对社会公开销 售或定向销售的经 济适用住房(2008 年4月11日(含) 前签订购房合同)
1. 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 权证满五年;
2. 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 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无限制
无限制
不可办理同名 转商业务
1. 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 有权证满五年;
2. 产权人应按政府指导价 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 款,全额与部分赠与必须 100%缴纳土地出让金。
办理产权登记前购房 人死亡的,共同申请人 或继承人到原购房人 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
2
公开配租配售的经 济适用住房 (2008 年 4 月 11 日之后签订购房合 同)
1. 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 权证满五年;
2. 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 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 地收益等价款;
3. 提交住保部门开具的《已 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 见》。
用途仅限于支付本 套住房购房款,未 经区县住房保障管 理部门同意,不得 将所购房屋作为其 他债务担保。
夫妻关系存续期 间只能申请由
“单独所有”登 记为夫妻双方共 有
需住保部门开 具《已购经济 适用住房上市 出售意见》, 可以办理同名 转商业务。
1. 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 有权证满五年;
2. 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 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 土地收益等价款;
3. 提交住保部门开具的《已 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 意见》。
管理部门开具证明材 料。通过三审两公示家 庭,可将房屋登记在共 同申请成员名下。没有 共同申请成员的,继承 人与销售单位终止合 同,不予办理继承。
3
住宅合作社向社员 集资建设的经济适 用住房
1. 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 权证满五年;
2. 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 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核 减已缴纳的综合地价款。
无限制
无限制
不可办理同名 转商业务
1. 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 有权证满五年;
2. 产权人应按政府指导价 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 款,全额与部分赠与必须 100%缴纳土地出让金。
无限制
4
重点工程拆迁安置 类经济适用住房

5
补贴出售住房
购买人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 土地出让金
无限制
无限制
不可办理同名 转商业务
购买人按政府指导价格的
3%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无限制
6
绿隔项目农民回迁 住房
7
危改回迁安置类按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8
安居(康居)类按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9
集资合作建房类按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10
三定三限定向安置 房
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 有权证满五年
无限制
无限制
满五年后可办 理同名转商业 务
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 所有权证满五年
无限制
11
限价商品房
1.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 所有权证满五年; 2.产
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现成 交价格价差的35%补交土地 收益等价款。
用途仅限于支付本 套住房购房款,未 经区县住房保障管 理部门同意,不得 将所购房屋作为其 他债务担保。
夫妻关系存续 期间只能申请由
“单独所有”登 记为夫妻双方共 有
不可办理同名 转商业务
1. 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 有权证满五年;
2. 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 和现政府指导价格价差的 35%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全额与部分赠与必须100% 缴纳土地出让金。
办理产权登记前购房 人死亡的,共同申请人 或继承人到原购房人 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 管理部门开具证明材 料。通过三审两公示家 庭,可将房屋登记在共 同申请成员名下。没有 共同申请成员的,继承 人与销售单位终止合 同,不予办理继承。
12
自住型商品房
1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 2.如有增值,应当按照届时 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 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 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 款。
无限制
无限制
不可办理同名 转商业务
1. 满五年无限制;
2. 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 和现成交价格价差的30%补 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全额与 部分赠与必须100%缴纳土 地出让金。
无限制

13
共有产权房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 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按市 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 额。1.购房人向原分配区住 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 交转让申请,明确转让价格。 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 可优先购买。2.代持机构放 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可 在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 平台发布转让所购房屋产权 份额信息,转让对象应为其 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 件的家庭。新购房人获得房 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 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 比例不变。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 人和代持机构可依 法将拥有的房屋产 权份额用于抵押, 其中,购房人购买 房屋未满5年的, 抵押融资只能用于 支付本套住房购房 款;代持机构抵押 融资只能专项用于 本市保障性住房和 棚户区改造建设和 运营管理。
夫妻关系存续期 间只能登记为夫 妻共有,不得单 独所有。由于婚 姻状况变化需做 转移登记的,只 能登记至具备共 有产权住房申请 资格方
不可变更
参照共有产权住房买卖政 策执行
继承人应符合共有产 权住房申请条件,条件 不符合的,不予办理继 承
备注
1 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的,需《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2 出售价格低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价款的基数。
3 产权人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因面积超标所缴纳的综合地价款,在上市时可凭《通知书》、《收据》予以金额核减,购买按经济适用房管理时因面积超标
4 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政策性住房在依嘱托办理时,不改变房屋性质,嘱托文件中明确房屋性质的除外。


8抵押合同
8. 1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
(不动产登记专用)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址: 话: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址: 话:
甲、乙双方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设立:口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预购商品 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主债权详情

1 主债权数额及币种:

2 债务履行期限:

第二条抵押详情

1 口不动产权证号:

□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2 不动产单元号:

3 抵押不动产坐落:

4 抵押不动产建筑面积:

5 被担保主债权数额:

6 担保范围:

7 债务人:

8 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口是 □否

9 注:
第三条特别约定
1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仅为甲、乙双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权 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之用的主债权及抵押合同。除双方另有 约定外,不作他用。
2 甲、乙双方共同承诺:本合同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双方自行解决争 议并愿意承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其他
1 本合同与甲、乙双方及相关当事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他相关 合同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矛盾的,以本合同为准。
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不动产登记机构存档一份。
甲方(签字或公章):
代理人:
说明:该示范文本仅供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参考使用。


8.2主债权及不动产最高额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主债权及不动产最高额抵押合同
(不动产登记专用)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址: 话: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址: 话:
甲、乙双方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主债权详情
1 最高债权额及币种:
2 债权确定的期间:
第二条抵押详情
1 不动产权证号:
2 不动产单元号:
3 抵押不动产坐落:
4 抵押不动产建筑面积:
5 担保数额:
6 担保范围:
7 债务人:


8 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 口是 □否
9、备注:
第三条特别约定
1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仅为甲、乙双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最高额抵 押权登记之用的主债权及抵押合同。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作他用。
2 甲、乙双方共同承诺:本合同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双方自行解决争 议并愿意承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其他
1 本合同与甲、乙双方及相关当事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他相关 合同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矛盾的,以本合同为准。
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不动产登记机构存档一份。
甲方(签字或公章):
代理人:
乙方(签字或公章):
代理人:
说明:该示范文本仅供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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