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基础版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编号
收件人 单位:口平方米□公顷(□亩)、万元
日期
抵押权人姓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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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变更登记或更正登记的,在备注栏注明变更事项或更正事项及变更前或更正前内容。 要求测绘院自动显示变更前内容。 |
| 扌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f将补、换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 、(签章): 义务人(签章): 、(签章): 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使用和填写说明
一、使用说明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登记收件情况、申请登记事由、申请人情况、 不动产情况、抵押情况、地役权情况、登记原因及其证明情况、申请的证书版式 及持证情况、不动产登记情况。
二' 填写说明
【收件编号、日期】填写登记收件的编号和时间。
【收件人】填写登记收件人的姓名。
【登记申请事由】用勾选的方式,选择申请登记的权利或事项及登记的类型。
【权利人、义务人姓名(名称)】填写权利人和义务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或 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填写申请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及编号。
【通讯地址、邮编】填写规范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为非 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代理人姓名】填写代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姓名。
【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人为专业登记代理机构的,填写其所属的代理机构名 称,否则不填。
【联系电话】填写登记申请人或者登记代理人的联系电话。
【坐落】填写宗地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名称。涉及地上房屋的,填写公安机关 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或片区名称、门牌号、楼牌号、单元牌号、 户(室)牌号等。
【不动产单元号】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编号。
【不动产类型】填写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森林、林木等。
【面积】填写不动产单元的面积。涉及宗地及房屋、构筑物的,分别填写宗 地及房屋、构筑物的面积。
【用途】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用途。涉及宗地及房屋、构筑物的,分别填写宗 地及房屋、构筑物的用途。
【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号】填写原来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编号。
【构筑物类型】填写构筑物的类型,包括隧道、桥梁、水塔等地上构筑物类 型,透水构筑物、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海上构筑物类型。
【林种】填写森林种类,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 林等。
【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填写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填写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 务的期限。
【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填写抵押合同约定的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需役地坐落、不动产单元号】填写需役地所在的坐落及其不动产单元号。
【登记原因】填写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等的具体原因。
【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填写申请登记所需的登记原因证明文件。
【申请证书版式】用勾选的方式选择单一版或者集成版。
【申请分别持证】用勾选的方式选择是或者否。
【备注】可以填写登记申请人在申请中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含抵押不限制转移)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含抵押不限制转移)
| 口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 □其他 | |
| 口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 口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査封登记□补证登记□换证登记0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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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看方十 口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坤力A (比例,比例) | |
| 涉及变更登记或更正登记的,在备注栏注明变更事项或更正事项及变更前或更正前内容。 要求测绘院自动显示变更前内容。 |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 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权利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 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二款规 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本申请人(转让人并原抵押人)已知晓该规定,同意告 知抵押权人已办理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通知抵押权人 领取变更抵押人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义务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
1.3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含抵押限制转移)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含抵押限制转移)
口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 □其他 |
口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 口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査封登记□补证登记□换证登记□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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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情
况
申请 登记 事由
抵押权人姓名(名称)
是否禁止、限制转让
抵押权人姓名(名称)
是否禁止、限制转让
登记原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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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注涉及变更登记或更正登记的,在备注栏注明变更事项或更正事项及变更前或更正前内容。 斎任要求测绘院自动显示变更前内容。 |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权利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2通知书' 告知书
2.1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编号:
年月日,收到你(单位)0" 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以下申请登记材料,经核査,现予受理。
本申请登记事项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至年月日止。期 限届满后,请凭本凭证、身份证件领取办理结果。
登记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以下内容在领取登记结果时填写
登记结果:
领取人:
领取日期:
注:1.登记机构认为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进行实地査看的,补全材料或实地査看所需 时间不计算在上述登记办理时限内。
2. 代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书或证明的,需提供权利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件
原件。
2.2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2. 2.1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1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年月日,你(单位)申请的(不动产坐落及 登记类型),需材料清单如下:
1.
2.
3.
4.
5.
6.
7.
8.
9.
经核查,上述申请因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O
若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区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签收日期:年—月—
2. 2.2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年月日,你(单位)申请的还 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需材料清单如下:
1.
2.
3.
4.
5.
6.
7.
8.
9.
经核查,上述申请因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按照《不动产登记暂
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
若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区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构:(印章)
申请人签字:
签收日期:
2.3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与不予受理告知书1 一并使用)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编号:
年月日,收到你(单位)(不动 产坐落及登记类型)申请,业务编号为。经核査,因你(单位)所提交 的申请材料尚不足以证明申请登记相关事项,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项的规定,请补充以下申请材料:
请按照上述要求补正材料并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登记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2.4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审核中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的使用)
不动产登记补材料通知书
编号:
年月日,收到你(单位)(不动 产坐落及登记类型)申请,受理编号为o经核査,因审核中发现你(单 位)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以证实申请登记事项,请补充以下申请材料:
请按照上述要求补正材料并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登记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2.5不动海己补充材料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编号:
年月日,收到你(单位)受理编号为的
补正材料,具体如下:
登记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登记人员签字:
申请人签字:
注:登记办理时限自补充申请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2.6不予登记告知书
2. 6.1不予登记告知书1
不予登记吿知书
编号:
年月日,收到你(单位)还 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申请,受理编号为:o经审査,因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登记。具 体情况如下:
若对本决定内容不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予登记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申请人取回申请材 料并签字确认,逾期不取回的,本机构对登记申请材料不负保管义务。
登记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签收日期:年—月—0
注:1.申请材料已留复印件存档。
2.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不予登记告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逾期不
取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负保管义务。
不予登记告知书
编号:
年月日,收到你(单位)任 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申请,受理编号为:o经审査,因存在尚未解 决的权属争议,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登记。 具体情况如下:
若对本决定内容不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予登记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申请人取回申请材 料并签字确认,逾期不取回的,本机构对登记申请材料不负保管义务。
登记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签收日期:年—月—0
注:1.申请材料已留复印件存档。
2.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不予登记告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逾期不取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负保管义务。
不予登记告知书
编号:
年月日,收到你(单位)还 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申请,受理编号为:。经审査,因申请登记的 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 予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若对本决定内容不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予登记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申请人取回申请材 料并签字确认,逾期不取回的,本机构对登记申请材料不负保管义务。
登记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签收日期:年—月—0
注:1.申请材料已留复印件存档。
2.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不予登记告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逾期不取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负保管义务。
不予登记告知书
编号:
年月日,收到你(单位)还 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申请,受理编号为:o经审査,因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 定不予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若对本决定内容不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予登记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申请人取回申请材 料并签字确认,逾期不取回的,本机构对登记申请材料不负保管义务。
登记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签收日期:年—月—0
注:1.申请材料已留复印件存档。
2.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不予登记告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逾期不取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负保管义务。
2.7不予更正告知书
2. 7. 1不予更正告知书1
不予更正吿知书
编号:
年月日,收到你(单位)还 动产坐落)更正登记申请,受理编号为:o经审査,根据《不动产登 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更正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若对本决定内容不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予登记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申请人取回申请材 料并签字确认,逾期不取回的,本机构对登记申请材料不负保管义务。
登记机构:(印章)
申请人签字:
签收日期: 注:1.申请材料已留复印件存档。
2.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不予登记告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逾期不
取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负保管义务。
2. 7.2不予更正告知书2
不予更正告知书
编号:
年月日,收到你(单位)任 动产坐落)更正登记申请,受理编号为:o经审査,根据《不动产登 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不予更正登记。具体情况如下:
若对本决定内容不服,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予登记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申请人取回申请材 料并签字确认,逾期不取回的,本机构对登记申请材料不负保管义务。
登记机构:(印章)
申请人签字:
签收日期: 注:1.申请材料已留复印件存档。
2.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不予登记告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逾期不
取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负保管义务。
2.8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清单
2. 8. 1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清单1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清单
编号:
由于,根据《不动产
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本登记机构将你(单位)
(不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 的申请材料退回O
登记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签收日期:
注:申请材料已留复印件存档。
2. 8.2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清单(与不予登记告知书一并使用)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清单
编号:
由于,根据《不动产 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本登记机构将你(单位)堡 动产坐落及登记类型)的申请材料退回。
登记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签收日期:
注:申请材料已留复印件存档。
2.9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编号:
因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请你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件材料和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等申请办理更正登记。逾期未申请办理的, 我机构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 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登记。
更正内容如下:(应当说明原错误的具体内容和更正后的内容)
登记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2.10公示异议申请审查结果告知书
公示异议申请审查结果告知书
编号:
年月0,收到你(单位)对【不动 产坐落及公示编号)的公示异议申请。经审査,口异议成立,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登记;口异议不成立,具体情况如
下:,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 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登记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签收日期:年—月—0 注:申请材料已留复印件存档。
3公示文书
3.1不动产首次登记公示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示
编号: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年 月—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联系方式:
公示单位:
年 月 日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示
编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列不动产登记簿的部 分内容予以更正,现予公示。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年—月—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 予以更正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联系方式:
公示单位:
年 月 日
公示异议申请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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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 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
4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编号: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公告单位:
年 月 日
5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因保管不善,将号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 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 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章)
年 月 日
6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6.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编号:
类别
査 询 申 请 人
口利害关系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国家机关 口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等其他有权单位
□申请查询人身份证件
口继承或受遗赠的证明材料(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 者遗赠抚养协议等材料)
口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证明材料 □申请査询人身份证件
口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 合同、抵押合同、受理案件通知书、仲 裁受理通知书、结婚证明)
承诺:本表填写内容以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査阅、利用 不动产登记资料,严格按照査询目的使用査询结果。不得将査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 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査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如有虚假或违反,由本人(单位)承 担相关法律责任。
査询申请人:
.年—月_日
6.2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通知书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通知书
编号:
—年—月—日,收到您(单位)提交的不动产登记査询申请材料。经核査,申请 査询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现予以受理。
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请您(单位)凭本受理通知书、身份证件领取査询结果证明。
登记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受理人签字:
申请査询人签字:
不动产登记资料不予查询告知书
编号:
年—月—日,收到您(单位)提交的不动产登记査询申请材料。査询目的 为提交的清单如下:
1.
2. 。
经核査,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査询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口査询人提交的申请 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口申请査询的主体或者査询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口申请査询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査询。
具体情况如下: O
若对本告知书内容不服,可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告知。
査询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受理人签字:
申请査询人签字: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
编号:xxxxxx (x) (二维码)
XXX (査询申请人或单位):
您(单位)于年月—日申请査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受理编号为,査询用途为。査询条件为
经査询,结果如下:
、所有权/使用权登记信息
二、抵押登记信息
说明:
1.本次査询使用系统为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v2.0,不动产登记信息査询结果告知单査询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分。
2. 该査询结果为北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已联网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3. 您填写的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权证号、不动产单元号,应与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记载的信息完全一致,否则将无法正确显示査询结果。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告知单
编号:xxxxxx (X)
XXX (查询申请人或单位):
您(单位)于年_月_日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受理编号为,查询用途为,查询条件为 经查询,结果如下:
一、所有权/使用权登记信息
、抵押登记情形、査封登记情形、行政限制情形及其他登记情形
说明:
1. 本次査询使用系统为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v2.0,不动产登记信息査询结果告知单査询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分。
2. 该査询结果为北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已联网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3. 您填写的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权证号、不动产单元号,应与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记载的信息完全一致,否则将无法正确显示查询结果。
4. 査询申请人对上述信息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或不正当使用。
5. 以上査询结果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到不动产所在区登记中心核实。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告知单
编号: (査询申请人):
您(单位)于年—月—日提出不动产登记资料査询申请,受理编号为 査询目的为。
经査询结果如下:
1.
2.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査询结果告知单截止时间为 年—月—日—时—分。
说明:
1. 该査询结果仅包括査询部门所在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2. 査询申请人对上述信息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请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给他人或不正当使用。
査询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领取人:
领取日期:
(适用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现委托人委托为合法代理人,代表委托人査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査询内容: 委托期限: 年月 日至年月日。
以上委托书确系委托人(单位)亲自出具,对委托人在办理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单位)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 日 年月 日
7其他文书
7. 1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不动产实地査看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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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査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 □因不动产灭失申请的注销登记,査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因 , 査看 。 |
|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1. 申请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是否在依法取得的宗地范围内? 2. 申请抵押的在建建筑物是否已竣工或者投入使用? 3. 申请抵押的在建建筑物是否为已完工部分? 4. 其他 □不动产灭失的注销登记 1.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坐落是否与登记簿记载的房屋坐落信息一致? 2. 不动产是否已灭失? 3.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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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现场照片应当能清晰显示被查看不动产的坐落(如永久性的标志物),应能体 现査看结果; 2. 现场査看证据材料可粘贴附页; 3. 査看人员需两人,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字。 |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件类型: 联系地址: 电话:
受托人: 身份证件类型: 联系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邮政编码:
现委托人委为合法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办理坐落于之不 动产的以下事项:
口 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国有 农用地的使用权□构筑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其他
口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 记□査封登记□补证登记□换证登记□其他
代理权限为:
口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接受询问□撤回登记申请口 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或其他办理结果。
委托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所作的一切行为,接受问询的行为及签署的一切文件,委托 人均予以承认。
询问记录
受理编号:询问人:
1. 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回答:
2.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为夫妻共有?
回答:
3. 被询问人知晓国家和本市房屋限购相关政策规定,确定所提交的材料完整、真实、合法、 有效,并承诺如存在隐藏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购房资格的情形, 承担相应责任。
回答:
4. 申请异议登记时,权利人是否不同意办理更正登记?
回答:
5. 申请异议登记时,是否已知悉异议不当应承担的责任?
回答:
6. 是否为符合减免不动产登记费政策的小微企业?
回答:
7. 申请的不动产是否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
回答:
8. 申请全程网办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人是否对抵押人进行了身份核对?
回答:
9. 不动产受让人是否知道受让的不动产已存在抵押权登记?(回答为否视为撤回转移登记申请) 回答:经被询问人确认,以上询问事项均回答真实、无误。
被询问人签名(签章):
年 月曰
承诺书
监护人: 身份证件类型: 联系地址: 电话:
被监护人:. 身份证件类型: 联系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邮政编码:
证件号码: 邮政编码:
监护人现承诺,对被监护人不动产权(不动产坐落:)所进 行的处分(处分的类型:)是为被监护人的利益且自愿承担由 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7. 5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申请人: 身份证件号码 被继承人(遗赠人): 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权,于年—月 —日向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提供了 等申请材料,并保证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一、 被继承人(遗赠人)于年—月—日死 亡。
二、 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坐落于」
三、 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权由继 承(受遗赠)。
四、 除第三项列举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外,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者无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
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具结。
具结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不动产登记送达回证
编号:
7. 7区政府对集租房办理抵押的批复意见
***区人民政府
关于***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进行
抵押融资的批宣
****** (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建设主体):
你单位建设的,位于****** (项目坐落)的***集体土地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因筹集建设 资金需要,经***村履行民主程序,决议同意以 (*** 租赁住房项目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租赁住房项目的集 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向***银行进行抵押融资。经审核,该项目抵押融资符合 我区政府债务管理要求,同意办理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 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手续。
特此批复。
人民政府
年 月曰
7.8风险告知书
风险告知书
现对抵押权人进行风险告知提示:拟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属于城镇平房, 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人可能会存在将抵押的房屋擅自翻改扩建,导致房屋现状 与证载内容不一致,可能造成难以实现抵押权的情况。您/贵单位是否还继续办 理该笔抵押业务?
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XXX
日期:
注:抵押人拟办理抵押物为城镇平房,经询问抵押人,其表示该不动产不存在翻、改、扩建情形,抵押的房屋现状与证载内容一致(见询问笔录)。对抵押权人进行风险告知,并 由抵押权人签署“本人/单位已知悉上述风险告知内容,继续/不继续办理该笔抵押业务” 后签字认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归档。
7.9政策性住房汇总表
政策性住房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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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批准集中建 设,对社会公开销 售或定向销售的经 济适用住房(2008 年4月11日(含) 前签订购房合同) | 1. 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 权证满五年; 2. 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 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 | | | 1. 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 有权证满五年; 2. 产权人应按政府指导价 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 款,全额与部分赠与必须 100%缴纳土地出让金。 | 办理产权登记前购房 人死亡的,共同申请人 或继承人到原购房人 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 |
| 公开配租配售的经 济适用住房 (2008 年 4 月 11 日之后签订购房合 同) | 1. 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 权证满五年; 2. 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 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 地收益等价款; 3. 提交住保部门开具的《已 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 见》。 | 用途仅限于支付本 套住房购房款,未 经区县住房保障管 理部门同意,不得 将所购房屋作为其 他债务担保。 | 夫妻关系存续期 间只能申请由 “单独所有”登 记为夫妻双方共 有 | 需住保部门开 具《已购经济 适用住房上市 出售意见》, 可以办理同名 转商业务。 | 1. 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 有权证满五年; 2. 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 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 土地收益等价款; 3. 提交住保部门开具的《已 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 意见》。 | 管理部门开具证明材 料。通过三审两公示家 庭,可将房屋登记在共 同申请成员名下。没有 共同申请成员的,继承 人与销售单位终止合 同,不予办理继承。 |
| | 1. 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 权证满五年; 2. 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 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核 减已缴纳的综合地价款。 | | | | 1. 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 有权证满五年; 2. 产权人应按政府指导价 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 款,全额与部分赠与必须 100%缴纳土地出让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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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 所有权证满五年; 2.产 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现成 交价格价差的35%补交土地 收益等价款。 | 用途仅限于支付本 套住房购房款,未 经区县住房保障管 理部门同意,不得 将所购房屋作为其 他债务担保。 | 夫妻关系存续 期间只能申请由 “单独所有”登 记为夫妻双方共 有 | | 1. 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 有权证满五年; 2. 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 和现政府指导价格价差的 35%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全额与部分赠与必须100% 缴纳土地出让金。 | 办理产权登记前购房 人死亡的,共同申请人 或继承人到原购房人 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 管理部门开具证明材 料。通过三审两公示家 庭,可将房屋登记在共 同申请成员名下。没有 共同申请成员的,继承 人与销售单位终止合 同,不予办理继承。 |
| | 1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 2.如有增值,应当按照届时 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和该自 住型商品住房购买时价格差 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 款。 | | | | 1. 满五年无限制; 2. 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 和现成交价格价差的30%补 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全额与 部分赠与必须100%缴纳土 地出让金。 | |
| |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 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按市 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 额。1.购房人向原分配区住 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 交转让申请,明确转让价格。 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 可优先购买。2.代持机构放 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可 在代持机构建立的网络服务 平台发布转让所购房屋产权 份额信息,转让对象应为其 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 件的家庭。新购房人获得房 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 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 比例不变。 |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 人和代持机构可依 法将拥有的房屋产 权份额用于抵押, 其中,购房人购买 房屋未满5年的, 抵押融资只能用于 支付本套住房购房 款;代持机构抵押 融资只能专项用于 本市保障性住房和 棚户区改造建设和 运营管理。 | 夫妻关系存续期 间只能登记为夫 妻共有,不得单 独所有。由于婚 姻状况变化需做 转移登记的,只 能登记至具备共 有产权住房申请 资格方 | | | 继承人应符合共有产 权住房申请条件,条件 不符合的,不予办理继 承 |
备注
1、 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的,需《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2、 出售价格低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价款的基数。
3、 产权人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因面积超标所缴纳的综合地价款,在上市时可凭《通知书》、《收据》予以金额核减,购买按经济适用房管理时因面积超标
4、 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政策性住房在依嘱托办理时,不改变房屋性质,嘱托文件中明确房屋性质的除外。
8抵押合同
8. 1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
(不动产登记专用)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地 址:电 话: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地 址:电 话:
甲、乙双方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设立:口抵押权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预购商品 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主债权详情
1、 主债权数额及币种:
2、 债务履行期限:
第二条抵押详情
1、 口不动产权证号:
或□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2、 不动产单元号:
3、 抵押不动产坐落:
4、 抵押不动产建筑面积:
5、 被担保主债权数额:
6、 担保范围:
7、 债务人:
8、 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口是 □否
9、备 注:
第三条特别约定
1、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仅为甲、乙双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权 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之用的主债权及抵押合同。除双方另有 约定外,不作他用。
2、 甲、乙双方共同承诺:本合同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双方自行解决争 议并愿意承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其他
1、 本合同与甲、乙双方及相关当事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他相关 合同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矛盾的,以本合同为准。
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不动产登记机构存档一份。
甲方(签字或公章):
代理人:
年 月 日
说明:该示范文本仅供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参考使用。
8.2主债权及不动产最高额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主债权及不动产最高额抵押合同
(不动产登记专用)
抵押人: (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地 址:电 话: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地 址:电 话:
甲、乙双方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主债权详情
1、 最高债权额及币种:
2、 债权确定的期间:
第二条抵押详情
1、 不动产权证号:
2、 不动产单元号:
3、 抵押不动产坐落:
4、 抵押不动产建筑面积:
5、 担保数额:
6、 担保范围:
7、 债务人:
8、 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 口是 □否
9、备注:
第三条特别约定
1、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仅为甲、乙双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最高额抵 押权登记之用的主债权及抵押合同。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作他用。
2、 甲、乙双方共同承诺:本合同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双方自行解决争 议并愿意承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条其他
1、 本合同与甲、乙双方及相关当事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他相关 合同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矛盾的,以本合同为准。
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不动产登记机构存档一份。
甲方(签字或公章):
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公章):
代理人:
年 月 日
说明:该示范文本仅供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