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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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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3 18:5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九百八十三条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管理人在完成管理行为后向受益人报告及交付财产义务的规定。
【条文理解】
通说认为,管理人在完成管理行为后向受益人报告和交付财产的义务,又称为管理人的结算义务。无因管理人的报告义务、转交财产义务与通知义务均为管理人的从给付义务,管理人违反此义务亦构成瑕疵给付。管理人在管理事务完成后,应向受益人报告事务管理的情况以及管理结果。因管理他人事务所取得的包含物品、金钱、利息及权利等在内的利益,应及时交付给受益人。
在完成了管理事务之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的详细情况,并应当向其提供详细的资料。管理人的报告义务可以因受益人的要求而不同,但一般应当包括事务的进展情况、现存的情况、管理的结果等。管理人也应当将其获得利益的情况、支出费用的情况等向受益人报告。即使管理人中断了事务管理,也应当向受益人报告,以便于受益人及时掌握所管理事务的信息。
在管理活动终止后,管理人还应当履行结算与返还的义务。在管理活动终止后,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孳息等,都应当及时交付给受益人。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取得的权利,应当及时移转给受益人。管理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了受益人的金钱,则应当向受益人支付相应的利息。管理人拒绝向受益人交付的,构成不当得利,受益人可以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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