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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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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8 18: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年龄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在私法和公法上具有不同的意义
在私法上的法律意义如下:(1)用以判断主体行为的效力。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未成年人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限,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2)用以确定扶养义务或监护关系。《继承法》《婚姻法》均规定了特定主体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
在公法上的意义主要在于:(1)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 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成年人具有法定的政治权利,未成年人则不然。(2)与刑法确立的追究刑事责任年龄一般规范保持一致,实现私法与公法的统一。《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从刑法条文可知,在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时,需综合考虑其是否成年或有无其他特殊情况。本条文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划分是与刑法等公法相呼应,也是呼应刑法对未成年人施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方针,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的基本立场。
二、18 周岁的年龄确定考量
年龄,是衡量一个人的知识和经验的标准。通常而言,自然人达到一定年龄后才能独立处理自己的事务,能够意识到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以年龄作为行为能力判断的主要因素,有最充分的合理性和现实性。目前,各国关于行为能力的判断,多以年龄为首要考量。本条通过年龄确认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与国际主流做法相一致。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或地区均将18周岁作为成年人的标准,也有部分国家将20 周岁作为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分界。本条沿用了《民法通则》的规定,以18周岁作为分界线,基于如下考虑:(1)充分尊重自然人成长认知的科学规律。自然人的理性能力一般随年龄的增长而增长。18周岁的自然人通常具备了在社会生活中必备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效力,并且对后果有相应的承担能力。(2)充分关照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不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发展尚不健全,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有义务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划分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成年与否,年龄是唯一考量因素。而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需要达到法定年龄之外,还必须综合考量智力、精神等状况,即以“年龄主义+ 有条件的个案审查”的方式确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民法典》总则编中,关于民事行为能力与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关因素的考量具体如下表:
《民法典》总则编中民事行为能力与年龄等因素的对应关系
行为能力年龄表.png
此外,《民法典》总则编中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不等同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划分。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具体内容详见《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周岁的计算
《民法典》总则编及《民法通则》并没有明确关于年龄计算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1)周岁计算以公历为准。《民法典》总则编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即不可依照农历或者其他年历。对于不同地区依照风俗习惯所说的“虚岁”等算法,也需要折换成周岁。(2)周岁从生日次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318 周岁以上包含18 周岁本数。本法第1259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二、未成年人民事法律行为的追认
依据本法第19条的规定,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外,其原则上不得独立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否则该民事法律行为在效力上应当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地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同意是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合同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需要指出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三、未成年人成年后对自己法律行为效力的追认
对于未成年人成年后对自己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追认问题,我国立法并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实践中较具代表性的思路为:(1)未经允许而订立合同,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必要的允许而订立合同的,合同生效取决于法定代理人追认;(2)未成年人已经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因为在其成年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推定其对自己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内容、后果有明确的认识,因此允许其追认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四、未成年人侵权案件的被告地位列明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侵权案件,既有将未成年人列为被告,也有将未成年人监护人列为被告或是将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的情形。根据本法第118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从诉讼理论来看,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如只列未成年人为被告,将会出现被告不承担责任,而作为法定代理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后果,该后果有违民事诉讼“两造对抗,败诉方承担责任”的基本原理。但是若只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被告,也不符合本法侵权责任编中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因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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