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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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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7 22:42: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撤销死亡宣告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死亡宣告撤销
宣告死亡只是基于法律所拟制的死亡,是一种推定,被宣告死亡并不等于自然人生理上的死亡。自然人是否真正死亡,仍然不能肯定。对于被宣告死亡的人没有真正死亡的,法律上应当撤销宣告死亡判决。本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对于撤销死亡宣告的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86条亦规定,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依据上述规定,撤销死亡宣告的程序如下:
二、撤销死亡宣告程序
(一)受理和管辖
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应由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该自然人重新出现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如果是利害关系人提起申请的,还可以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自然人重新出现的书面证明。申请应向作出死亡宣告判决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在审理撤销死亡宣告的案件中,人民法院需要查明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事实,该种事实可以基于被宣告死亡的人出现,也可以由有关机关加以书面证明。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人民法院不需要发布公告,仅需要根据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的事实作出判决。
(三)撤销死亡宣告的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仍然生存的,则应作出新判决,并在新判决的判项中撤销原判决。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宣告死亡案件和撤销宣告死亡案件一样都适用特别程序
宣告死亡案件和撤销宣告死亡案件均适用特殊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该两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原则上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对于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涉及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鉴于本法取消了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顺序,在未来可能导致一系列的纠纷,而宣告死亡又涉及利害关系人的重大身份关系,故对于此类案件在必要时可以被归入“重大、疑难的案件”的范围,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二、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判项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在涉及宣告死亡的文书样式中关于判项的参考内容是:“宣告某某某死亡。”该参考判项系基于《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意见》的规定而列明的。我们上面已经分析,《民法通则意见》关于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死亡日期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此,只要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判决宣告之日,就可以确定该自然人的死亡日期。但是,根据本法第49条的规定,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死亡日期区分为一般情形的死亡日期和基于意外事件的死亡日期。一般情形的死亡日期为判决书作出之日,即判决书上所载明的文书制作日期;意外事件的死亡日期为该事件的发生之日。而对于当事人基于发生意外事件而申请宣告死亡的案件来说,该文书制作的日期明显晚于“事件发生之日”,在此情况下,再在文书判项中仅仅写明“宣告某某某死亡”似与上述法律规定有所冲突。为解决此种冲突,应修改《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人民法院在制作基于意外事件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时,应在查明事实中重点列明意外事件的发生日期,并将判项修改为“宣告某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事件发生之日)死亡”。至于一般情形的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判项则不予变化。
三、撤销死亡宣告与其他诉讼程序的合并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在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同时,能否同时根据本法第53条的规定,请求相关的当事人返还其财产,即撤销死亡宣告与返还财产诉讼能否合并审理的问题。对此,我们认为是不可以的。主要理由在于,申请撤销死亡适用的是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而根据本法第53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属于具体实体权利的请求,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其具体的案由虽然被归入到第十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之“三十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的二级案由之下,但是这属于案由编写时基于其与宣告死亡有关联而进行的编排。返还财产诉讼涉及实体审理时则应适用民事普通程序,而非适用特别程序,其与撤销宣告死亡的程序功能是不同的,既不能放在同一程序中进行审理,亦不能予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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