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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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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7 22:4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立法沿革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以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为经营资本,经依法登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一种特殊民事主体。
将个体工商户放在自然人一章中规定是由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性质决定的。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即商事活动资格法律化的表述,是对自然人商事资格的确认,自然人通过商业登记,转换为商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对外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成为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一种既不同于公民,也不同于法人的特殊民事主体。公民在一定条件下成为个体工商户,并没有改变其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只是取得了从事某些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另外,在自然人章中保留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主要是基于中国社会现实的考虑,是基于现阶段国情作出的符合实际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社会存在的现实问题,尽管在法理上不是严格的民事主体,但确实具有特别的地位,有进行特别规定的必要。个体工商户以“户”为单元,并非旨在法律上创设“户”的主体地位,某种程度上更符合商自然人的概念,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的特征:(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本直接来自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可以自然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财产所有者与经营者和劳动者不分离,其性质属于个体经济范畴。(2)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工业和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等非农业性经营活动,这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法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有所区别。(3)个体工商户对外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这里的“户”的含义是指工商登记上的户。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这与公民以个人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是不完全相同的。(4)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登记。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5)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所谓“字号”就是个体工商户的商号,它是经营者的一个外部标记。在“字号”名义下进行的一切民事行为都是个体工商户的行为。
个体工商业在我国是一种比较传统的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在推进我国改革和经济发展乃至社会秩序的变动中发挥了巨大历史作用。《民法通则》规定个体工商户制度之前,国务院于1984227日颁布了《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已失效),确认了农村个体工商业存在的合法性,提出了“农村个体工商业户”的概念,《民法通则》是从基本法律层面确认了城镇乡村在内的个体工商户制度。《民法通则》第26条、第28条、第29条分三个条文对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以及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规则。除了基本法律对个体工商户进行规定外,国家还通过行政法规、规章等完善个体工商户制度。1987年,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已失效),同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失效),开展个体工商户的核准登记。为更好地贯彻国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的重要作用,鼓励、支持、引导和规范个体工商户的健康发展,2011416日,国务院颁布《个体工商户条例》。与此相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同年公布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至此,个体工商户制度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作为民商事基本法,以《个体工商户条例》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为配套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立法模式。《民法总则》沿续了《民法通则》中个体工商户制度并进行了修正。本条保留了《民法总则》第54条的规定,没有修改。
二、对个体工商户的修改及原因
与《民法通则》第26条相比,本条有4 处不同:(1)删除了《民法通则》中关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规定。(2)删除了《民法通则》中关于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内容。关于财产权保护,个体工商户应当与其他经济主体,在保护私人合法权益和宪法原则以及基本法关于财产权的确认与保护规则方面是一样的,没有必要单独规定。(3)将《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依法经核准登记修改为依法登记;主要是基于《个体工商户条例》已经将个体工商户由核准登记制更改为登记制。(4)将《民法通则》第26条中的公民修改为自然人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民事主体问题
根据本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实践中还可以刻制并使用印章,理论中存在个体工商户民事主体资格方面的争议。有自然人说、法人说或准法人说以及特殊自然人说等观点。通说认为,从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意义以及设立、权利义务等方面,说明了个体工商户区别于普通的自然人,属于特殊自然人。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民法通则意见》第41条规定:起字号的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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