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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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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7 22: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人住所的规定。
【条文理解】
自然人有住所,法人也应有住所。法人住所的效力与自然人基本相同。住所是法人设立的重要条件之一,亦是法人的法律关系的中心地。《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条、《公司法》第10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均规定法人原则上以主要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本条内容源自《民法总则》。《民法总则》的历次审议稿有一定变化,第二次审议稿沿用了《民法通则》第39条内容,第三次审议稿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规定法人以其登记的住所为住所,依法不需要登记的,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为进一步明确认定法人住所的原则及更进一步规范法人住所登记事项,最终稿在《民法通则》第39条的原有内容上,增加了“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的规定。
“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执行法人业务活动,决定和处理组织事务的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则应理解为统率法人业务的机构所在地。当法人只设一个办事机构时,该办事机构所在地即为住所,当法人设有多个办事机构时,则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总公司所在地、总厂所在地、总行所在地等。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2条的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诉讼参加人。由于此类法人的分支机构经常进行业务活动,对外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法人分支机构所在地是其事务执行地,应以法人分支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
法人的登记是指法人筹办人、负责人或代表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法人资格,依照专门登记法律或其他规范中的相关内容及程序,将法定登记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经其审查核准,登载于登记簿并公之于众的行为。商事登记的重要功能即向市场公示商事主体的基本信息,以降低市场参与者的信息搜寻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公司住所是公司的法定登记事项。为更好地规范法人登记,维护交易安全以及保护相对人利益,本条增加“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的规定。
从法律上确定法人住所,具有多重意义。第一,为确定诉讼管辖提供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从法律上确定法人住所,有利于明确案件管辖法院。第二,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处所。《民事诉讼法》第88条中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对法人来说,无论是直接送达还是邮寄送达,均以法人住所地为受送达处所。第三,确定债务履行处所。就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问题,《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511条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就法人而言,其履行所在地即为其住所地。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三个问题:
第一,一般情况下,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登记地、住所地是重合的,故一般而言,法人登记的住所地即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二,法人的住所系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指法人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登记的地点,不同于法人的场所。法人的场所是指法人从事业务活动或生产经营活动的处所,既包括法人机关所在地,也包括法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其他分支机构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只有一个,而法人的场所,包括营业场所、生产车间、销售网点则可以有多个。
案例:在天研时代公司与东平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中,法院认为,研时代公司所称其主要办事机构并未悬挂天研时代公司的公司标牌,也无人员办公,在该公寓G座物业管理部门处登记的公司也非天研时代公司,故该证据仅能证明该公司承租了北京市朝阳区××东路×号院××××公寓×座×××室,并不能足以证明该处所即为天研时代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故天研时代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天研时代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第三,法人尤其是营利法人的登记对相对人利益十分重要,法人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法人应当依照本条规定,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法人依法登记后,又以其登记的住所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或者主张人民法院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有误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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