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何时成立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是新增加的条文,《民法通则》对此没有规定。 依据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数的不同,传统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每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时间不一样。在传统民事法律行为之外,还有一种商法上的决议行为,以公司决议最为典型,其成立有其特殊性。由于我国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所以,将决议行为也纳入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下面我们首先对传统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进行介绍。 一、双方法律行为 所谓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向而行,在其意思表示一致时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行为最为典型。这里强调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向而行。就合同行为而言,一方先提出要约,然后对方对该要约是否同意进行意思表示,如果同意,即承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与决议行为不同的是,决议行为是所有当事人对某一事项进行表决。双方法律行为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有别,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双方相向的意思表示一致时才能成立,仅有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虽有双方的意思表示,但双方的意思表示没有达成一致时,双方法律行为不能成立。就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而言,仅凭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也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二、多方法律行为 所谓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三方以上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向而行,在其意思表示一致时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发起人为3人以上订立公司章程的行为和合伙协议最为典型。与双方法律行为相同的是,其意思表示是相向而行,而不是同向而行。都需要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与双方法律行为不同的是,其人数在三方以上。 三、单方法律行为 所谓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仅凭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够单独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明显的区别就是,其成立不需要意思表示一致,只需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由于单方法律行为仅凭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因此,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为前提。在此前提下,可以将单方法律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不涉及他人利益的单方法律行为,如所有物抛弃。另一类是涉及他人利益的单方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的行为,行使解除权的行为。前一类单方法律行为一般是成立即生效,而后一类单方行为,虽然其意思表示即成立,但其是否生效,还要看是否损害了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损害了利害关系人权利的,该部分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传统的意思表示的成立,审判实践中鲜有争议。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决议行为。 所谓决议行为,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而意图实现一定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公司决议最为典型。有观点认为,决议行为的主体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公司就可以作决议,显然公司是一个民事主体。虽然公司作决议时,是通过股东或者董事进行的,但该决议行为是公司行为,而非单个的股东或者董事的行为。这种观点混淆了决议的主体与参与决议的人。此外,即使是公司作出决议,参与决议的人员也可能是一人,如一人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就是通过一个股东作出的。 对于决议行为,应当把握如下特征:第一,决议是按多数决的方式形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意思。典型的多数决的方式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规则,以多数人的意思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意思,它与双方或者多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存在显著区别。这是决议行为的本质特征。当然,在一人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时,与上述规则无关,但一人公司毕竟不是常态。第二,决议行为必须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进行。而双方或者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显然与此无关。第三,决议行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内部的决议事项,原则上仅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而双方或者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则与内部事项无关,对其中的一方当事人而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属于对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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