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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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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6 22:4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情形的规定。
【条文理解】
关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在理论和实务中一直存有很大争议,《民法通则》对此并没有规定。《民法通则意见》第170条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这一条一直受到片面保护国有财产的诟病。《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进行了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1款也对出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了规定,同时规定返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总则》第196条在总结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吸收理论研究成果,并借鉴域外做法,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民法典》总则编对该规定予以沿用。
民事权利以其权利内容不同,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理论和实务的通说认为,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作为诉讼时效客体的请求权为实体法意义上的请求权。这要与诉讼法上的诉讼请求有本质区别。诉讼请求可以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在诉讼中的体现,但也不限于此,有关支配权、形成权等的行使也能够成为诉讼请求的内容。作为对抗形成权的抗辩权,虽不能成为诉讼请求的内容,但也肯定会在诉讼中予以行使。而这三种权利学理上通常认为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依据本条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类型主要有: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民法总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都对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作了规定,《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主要是从责任承担方式的角度予以规定,而《物权法》则从物权的保护,其实质是物权请求权的角度作了规定,《民法典》对这些基本规则都予以了肯定和沿用。物权请求权的实质在于保障物权回复其圆满状态。学理上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内容,只要物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就应该存在。作为物权权能一部分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物权请求权,也不应当因时效届满而消灭。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物权法》在物权的保护中也规定了损害赔偿这一内容,按照本条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要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同理,对于其他绝对权请求权比如人身权、知识产权等中涉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都不适用诉讼时效,即只要符合各自责任形式要件的,权利人就可以主张,而不受诉讼时效经过的限制。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物权法》第34条明确规定了返还财产请求权。这一规定被《民法典》第235条予以了保留。这一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中最主要的内容,依据本条规定,返还财产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但这一公示公信力效果较差。通常而言,登记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因此,本条对于动产物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是已经登记的动产物权,比如登记的船舶、车辆、航空器的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其他能够依法登记的动产物权也适用本条规定,即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虽然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权具有交付财产的内容,但这首先体现为身份利益上的请求权,尤为重要的是这关涉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也涉及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义务人若以时效经过而不支付上述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不仅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更是有违基本人文关怀。故对这三金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更能彰显保护人权的原则。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本项规定为兜底条款。前面几项规定并没有完全列明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权利,故以此兜底定,以满足审判实务复杂多样性的要求。比如《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的规定,与本条规定并不冲突,可以继续适用。至于《民法通则意见》第170条规定的“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则需要进一步研究。应该说,《物权法》确立了对财产权平等保护的原则,当前中央也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该条规定能否继续适用需要审慎把握,我们倾向于认为如果在该条规定情形能够纳入到《民法典》总则编以及《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形的,可以适用后面的规定即可,至于其他情形,原则上不宜再予适用,在今后对《民法通则意见》进行修订时,对此应有明确的态度。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本条的适用,要注意把握好除了请求权之外的其他权利类型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依照通说,诉讼时效限于请求权的行使,对于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无从行使。但对于侵害支配权转化而来的救济性权利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对于撤销权等形成权以及抗辩权则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单方意思表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具有权利行使的单方性和无需他人协助性,从形成权具有特定的相对方角度分析,其积极行使与否影响交易秩序的稳定,其应受期间的限制,这一期间是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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