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是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规定,是《民法典》编纂创设的全新条款。从现有法律规定看,作为独立的地理单元,无居民海岛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土地。依据《海岛保护法》第2条、第4条的规定,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从历史上看,由于无居民海岛不具备产生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制度成因,认为无居民海岛归属集体所有的观点缺乏法理依据。无居民海岛不同于有居民海岛,没有居民在那里世代耕作,一直被排除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视野之外。从比较法上看,海洋国家无一不高度重视无居民海岛的立法,以规范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管理。 在实践中,无居民海岛对国家具有重大的政治、国防和经济利益,对无居民海岛的利用和开发必须加以公共利益的限制。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建立,可以改变因所有权归属不明导致的“无居民海岛无人管”或者“滥开发”的现状,可以防止“无度、无序、无偿”使用无居民海岛情况的发生。实行对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有利于国家或者政府机关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无居民海岛进行统一的规划和长远的建设和开发。此外,确定无居民海岛归属国家所有,并不会影响对无居民海岛资源的有序利用。对此,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运用用益物权制度,探索设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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