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防资产及特定重要基础设施作为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规定。 【条文理解】 国防资产涉及国家重大国防利益,应当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都是直接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这些基础设施是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资源,应当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地方政府对其出资也享有投资收益的权利。这些重要基础设施规定为国家所有,对提高基础设施的建设速度、使用效率和保障基础设施的安全等都有重要意义。对此,《物权法》第52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本条保留了这一规定。对于本条的理解,需要结合相关具体法律规定进行。现具体阐释如下: 关于国防资产。依据《国防法》第37条的规定,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关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基础设施所有权归属问题,也需要结合相关具体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来认定。 第一,关于铁路设施。依据《铁路法》第2条、第6条的规定,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国家铁路是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专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铁路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岔线。公民有爱护铁路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人破坏铁路设施,扰乱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 第二,关于公路设施。依据《公路法》第2条、第7条的规定,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依据该法第21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对公路建设进行投资。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筹集资金。在此应当注意,筹集建设公路资金的方式并不影响公路权属,可能影响公路收费权等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就应当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关于电力设施。依据《电力法》的相关规定,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四,关于电信设施。依据《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应当接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属于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批前,应当征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基础电信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关于油气管道设施。 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管道附属设施包括:(1)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2)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3)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4)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5)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综上,本条和《国防法》《铁路法》《公路法》《电力法》《电信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没有特别规定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实现所有权主体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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