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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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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4 00:0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犯私人合法财产的规定。
【条文理解】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破除所有制问题上的传统观念束缚,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打开了大门。1980年,温州的章华妹领到了第一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到1987年,全国城镇个体工商等各行业从业人员已经达569万人,一大批民营企业蓬勃兴起。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发表后,兴起了新一轮创业兴业、发展民营经济的热潮,很多知名大型民营企业都是这个时期起步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先后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在2018年11月1日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充分肯定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强调要牢牢坚持“两个毫不动摇”,重申“三个没有变”,廓清了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错误认识,明确提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政策举措,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和坚定信心。
40多年来,我国民营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截至2017年底,我国民营企业数量超过2700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6500万户,注册资本超过165万亿元。概括起来说,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我国民营企业由2010年的1家增加到2018年的28家。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成为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国际市场开拓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保护私人财产权与保护产权、保护民营经济是密不可分的。正因如此,我国《宪法》第13条第1~2款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在此基础上,《物权法》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民法典》第267条基本沿用这一规定,只是将“单位”修改为“组织”、将“和”修改为“或者”。
私人财产权的保护从法律上讲,一方面,要做到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另一方面,也要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有关民事责任,以及时、有效地救济财产所有权人。更为重要的是,“有恒产者有恒心”,在制度层面要对科学先进的保护理念一以贯之,让保护产权的观念深入人心。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人民法院必须聚焦问题、精准发力,特别是要把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三大基本原则贯穿始终、落实到位。
一是坚持平等保护。这就是要始终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不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大企业还是小微企业,一律平等对待、一视同仁、依法保护。从司法裁判角度,就是要依法审理民营企业提起的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标投标等领域相关案件,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公平竞争权利。对一些地方以领导换届、规划调整、政策变化等原因违约、毁约的,要坚持平等和诚信原则,依法支持守约民营企业合法合理诉求。
二是坚持全面保护。从法律上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和其他各类无形财产权。既要保护财产权,也要保护企业家人身权、经营自主权、创新创业权。既要保护企业家个人的权利,也要保护其所在企业以及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既要保护实体权利,也要保障程序权利。要通过全面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各方面权利,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让广大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安全感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是坚持依法保护。对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要以历史的、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尤其是对民营企业依据当时当地政策享受税收减免和财政优惠、接受投资奖励、参与国资收购以及政策不明情况下实施的不规范行为,要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要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刑事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与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财产的相应规定完全一致,只是对后者添加了适用于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和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私分、截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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