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推定为按份共有关系的规定。 【条文理解】 共有人之间可以对共有的性质进行约定。尽管共同共有主要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形成,但依据本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对共有物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例如,《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倘若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这是对共有性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民法典》对共有性质的推定。推定为按份共有可能比推定为共同共有更加符合实际和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按份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债务,对内按照份额承担债务,超过应有份额者还可以向其他共有人追偿,体现了较为清晰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按份共有物的分割与共同共有物的分割相比,限制相对较少。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审判过程中首先应审查共有人对共有的性质是否存在约定。如果约定有效,按照约定来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可以依据本条的规定进行推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