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债务转移的规定。 【条文理解】 正如债权人可以转让其债权一样,债务人也可以将其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关于债务人转移义务的规则,学理上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对此,《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条在这一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第2款关于催告债权人的规定。 所谓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在债务全部移转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新的债务人代替了其地位,由于原债务人不再履行债务,因而学者通常将此种债务移转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依据本条规定,凡是全部移转债务的,是全部的免责债务承担;凡是部分移转债务的,是部分的免责债务承担。债务承担通常通过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方式进行,债务承担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类型,应当适用合同约定和《民法典》合同编的一般规则。 免责的债务承担主要包括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协议和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协议两种情形。 其一,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协议。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可以订立承担债务的协议,该协议一旦成立便生效,因为这时已经有明确的第三人对承担债务的同意,而且债务人由此摆脱了原债务的约束,原则上对其并没有不利益。当然,如果这一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则第三人承担清偿债务义务的基础已经不存在,这时应当恢复到原债权债务关系,即仍应由原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至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债务承担协议是否需要取得债务人的同意的问题。王利明教授认为,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协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此种转让是符合债务人利益的,债务人不会反对,但在特殊情况下,此种转让也可能不完全符合债务人的利益和意志。因此,从充分保护债务人利益考虑,经过债务人的同意才能生效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当然,即便债权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债务承担协议未经债务人同意,也不应一概否定该协议的效力。 其二,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协议。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也可以订立转移债务的协议。此种协议一旦成立并生效,债务人将不再成为债的当事人,而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在债的关系中的地位。这种情形在审判实践中更为常见。 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需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其原因在于,债务的履行涉及履行能力问题,如果允许债务人随意转让债务,势必会造成债权难以实现的问题,而且债务作为一种义务乃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因此有必要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的同意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进行。如果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他已经将第三人作为其债务人并请求其履行,可以推定债权人已经同意债务的转让。如果债权人在债务人作出债务转让的通知以后,一直不作答复,且不能根据客观的情况推定其已经同意,则债务人可向债权人设定一个合理期限,要求其在此期限内作出答复。这符合诚信原则的要求,也有利于稳定交易秩序。 至于默示的形式能否作为债权人同意的形式,则存有争议。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由此可见,默示的形式原则上不能作为债权人同意的形式,其主要理由仍然在于债务转移对债权人债权实现影响甚巨,有必要以债权人明示同意为原则。同时,依据本款文义,债权人的“表示”并非专指“明示”,通过行为的方式来表示,也应可以。比如,第三人向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接受的,这时应当认为不仅产生债务转移的后果,还能发生债务消灭的结果。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本条的适用,还要注意的是,债务部分转移是否需要经债权人同意的问题。债务的部分转移,即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原债务中,和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依据本条规定,债务人不论转移的是全部债务还是部分债务,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这与本法第552条规定的第三人加入债务是有根本区别的。债务部分转移后,就转移部分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履行义务,这部分债务需由第三人来履行,这就涉及第三人的资信或者偿债能力问题,与债权能否实现影响甚巨,因此需要债权人同意。但第三人加入债务,这时原债务人仍要承担全部的债务履行义务,只是增加一个人来共同履行债务,应该说这时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故无需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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